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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搶奪罪”釋解與適用

    [ 王冠華 ]——(2013-11-19) / 已閱10293次

      一、《刑法》關于搶奪罪的認定

    《刑法》第267條【搶奪罪】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搶劫罪】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263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關聯法規(guī)】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5號,自2000年11月28日起施行,以下簡稱《搶劫解釋》)
    第六條【刑法第267條第2款規(guī)定的“攜帶兇器搶奪”的認定】刑法第267條第2款規(guī)定的“攜帶兇器搶奪”,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或者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進行搶奪的行為。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fā)[2005]8號,2005年7月16日,以下簡稱《雙搶意見》)
    四、關于“攜帶兇器搶奪”的認定
      《搶劫解釋》第六條規(guī)定,“攜帶兇器搶奪”,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或者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進行搶奪的行為。行為人隨身攜帶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搶奪,但有證據證明該器械確實不是為了實施犯罪準備的,不以搶劫罪定罪;行為人將隨身攜帶兇器有意加以顯示、能為被害人察覺到的,直接適用刑法第263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行為人攜帶兇器搶奪后,在逃跑過程中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適用刑法第267條第2款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十一、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奪取他人財物行為的定性
      對于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以下簡稱“駕駛車輛”)奪取他人財物的,一般以搶奪罪從重處罰。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1)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強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機奪取財物的;
      (2)駕駛車輛強搶財物時,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強拉硬拽方法劫取財物的;
      (3)行為人明知其駕駛車輛強行奪取他人財物的手段會造成他人傷亡的后果,仍然強行奪取并放任造成財物持有人輕傷以上后果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法發(fā)[2010]36號,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常見犯罪的量刑
    (八)搶奪罪
      1、構成搶奪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3個月拘役至1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可以在3年至4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可以在10年至12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搶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四)《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5號,自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以下簡稱《解釋》)

    二、搶奪罪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搶奪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然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本罪1979年刑法第151條、第152條作了規(guī)定,1997年刑法對本罪設專條作了規(guī)定。
    搶奪罪的構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犯罪對象僅限于有形的、動產的公私財物。但是,如果行為人所搶奪的對象是刑法分則中明確規(guī)定的特定物品,如槍支、彈藥、爆炸物或者公文、證件、印章等,雖然作案的手段是相同的,但因犯罪目的、動機、對象、客體的不同,所以犯罪性質也不相同,不能按搶奪罪論處。
    2.客觀方面表現為乘人不備,公然奪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公然奪取,是指行為人當著公私財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其他人的面,乘其不防備,將公私財物奪了就跑,據為己有或者給第三人所有;也有的采取可以使被害人立即發(fā)現的方式,公開把財物搶走,但不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這是搶奪罪區(qū)別于其他侵犯財產犯罪的本質特征。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成,且故意的內容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根據法律規(guī)定,搶奪公私財物的行為,除需具備以上構成要件外,還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才構成犯罪。按照《解釋》第1條規(guī)定,“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同時,根據《解釋》第2條規(guī)定,具備下列十種情形之一的,搶奪公私財物價值500元至1500元以上的,認定為“數額較大”:①曾因搶劫、搶奪或者聚眾哄搶受過刑事處罰的;②一年內曾因搶奪或者哄搶受過行政處罰的;③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④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的;⑤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搶奪的;⑥搶奪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婦、攜帶嬰幼兒的人、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⑦在醫(yī)院搶奪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⑧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⑨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fā)事件期間,在事件發(fā)生地搶奪的;⑩導致他人輕傷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三、認定搶奪罪應當注意的問題

    1.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

    搶奪罪是以數額較大為構成要件的。因此,對于搶奪財物數額不大,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如因生活無著,偶爾搶奪少量食物等行為,不能以搶奪罪論處。另外,根據《解釋》第5條規(guī)定,“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但未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傷害,行為人系初犯,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必要時,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的;(二)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諒解的;(四)其他情節(jié)輕微、危害不大的!

    2.劃清本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兩者雖然都是“搶”,犯罪的目的也相同,但有著本質的區(qū)別:(1)侵犯的客體不同。搶奪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公私財產的所有權,而搶劫罪是雙重客體,即不僅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還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2)實施犯罪的方法、手段不同。搶奪罪不使用暴力,而使用強力,并作用于被搶奪的財物,而搶劫罪則是使用暴力,并施加于被害人,強制其身體,以排除被害人的抵抗;(3)搶奪罪以“數額較大”為構成要件,而搶劫罪則不以數額較大為構成要件;(4)犯罪主體不盡相同。搶奪罪的主體是年滿16周歲以上的人,而搶劫罪的主體則可以是年滿14周歲的人。

    3.劃清本罪與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和搶奪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

    搶奪罪雖然與后兩種犯罪的客觀行為表現一樣,都是搶奪,但在犯罪對象以及侵犯客體方面存在著明顯區(qū)別。對于搶奪特定物品對象的行為,只要刑法規(guī)定了單獨的罪名,就不能再以搶奪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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