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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秉勛 ]——(2004-2-17) / 已閱25649次

    中國古代民事法律內容的發(fā)展

    ——劉秉勛


    作為四大文明古國之一的中國,擁有四千多年的國家發(fā)展史和法律發(fā)展史。公元前21世紀,隨著我國第一個奴隸制國家——夏朝的建立,作為國家統(tǒng)治工具之一的“法律”也產生了。隨著中國夏、商、西周、春秋戰(zhàn)國、秦、漢、三國、兩晉、南北朝、隋、唐、宋、元、明和清等各朝代的發(fā)展,中國古代法律體系經歷了從無到有、從不完整到完整的發(fā)展過程。作為現(xiàn)代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民事法律內容也經歷了這樣一個過程,并有自身獨特的特點。
    一、 夏商時期
    我國的法律產生于夏朝,商朝開始出現(xiàn)民事法規(guī),但還很簡略。這從土地所有制、婚姻制度和繼承制度有所反映,這種民事關系的調整大都歸之于禮。
    商朝實行土地王有制,即商王擁有最高的土地所有權,奴隸主貴族通過商王的分賜而占有土地,但沒有買賣、處理土地的權力,奴隸也是所有權的客體之一。
    商朝的婚姻制度基本上是一夫一妻制。據(jù)清末學者王國維考證:商代21個王,一般都只有一個法定配偶,稱為“妻”;至于妾,則地位低賤,數(shù)目較多。商朝確立嫡長子繼承制!妒酚?殷本紀》稱:“帝乙長子曰微子啟,啟母賤,不得嗣;小子辛,辛母正后,辛為嗣”。說明王位的繼承者必須是嫡親長子。
    二、 西周時期
    西周,隨著奴隸制經濟的發(fā)展,民事法律關系也日益活躍,除禮之外,還有“八成”、“六約”等涉及民事、訴訟方面的成例或法規(guī)!鞍顺伞敝杏小奥犻偫镆园鎴D”等調整土地、借貸、買賣關系的法律規(guī)定①。
    周王對土地和奴隸具有最高所有權,但奴隸主貴族逐步取得了處置土地的權力,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可以將土地用作賠償、出租、贈與和交換。如《曶鼎銘》記載貞族匡季盜走曶的禾10秭,東官判決匡季以“田七田,人五夫”賠償曶。
    西周已有各種契約行為出現(xiàn),其中買賣契約稱“質劑”,《周禮?天官?小宰》記載:“聽買賣以質劑”;債務契約稱為“傅別”。
    和商朝一樣,西周的婚姻家庭關系主要由禮來調整,但規(guī)定比商朝具體明確,它要婚姻成立必須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要達到婚姻年齡;須是異性相婚;要履行“六禮”程序?梢姡同F(xiàn)代婚姻制度相比,也有一些相似之處。西周的繼承制度仍然嚴格執(zhí)行嫡長子繼承制。
    三、 春秋戰(zhàn)國時期
    春秋戰(zhàn)國時期是我國歷史上從奴隸制向封建制過渡的時期。在這時期,民事法律內容也比以前有了很大變化。這表現(xiàn)在: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更廣泛化,不僅包括王公貴族和奴隸主,還包括一些農民;奴隸本身作為所有權的客體越來越淡化,逐漸演變?yōu)樽愿r。
    四、 秦漢時期
    秦漢時期是我國封建社會確立的早期階段,隨著生產力的提高和社會經濟的發(fā)展,與之相關的民事法律內容也日益完善,這表現(xiàn)在:作為民事法律關系基本內容之一的所有權也與以前有所不同,它不僅包括官私土地的所有權,而且包括土地之外的其他官私財產的所有權。如云夢秦簡《法律答問》載:偷摘他人桑葉,價值不到一錢,就要依法罰服徭役30天。
    婚姻制度的規(guī)定有兩個基本特征:一)加強了國家對婚姻制度的行政控制和調節(jié)作用。不僅規(guī)定男女雙方結婚須經過官方登記認可,而且規(guī)定婚姻關系解除也須經官方登記認可。二)婚姻制度雖然仍然維護封建夫權,造成男女不平等,但也對夫權有一定的限制,例如:秦律明確規(guī)定,男方不得任意傷害妻子;秦律允許妻子揭發(fā)控告丈夫的一般性犯罪。
    經濟法規(guī)逐漸豐富。如在出土的云夢秦簡中,就有這方面詳盡的材料,主要有《田律》、《廄苑律》、《倉律》、《金布律》、《關市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律》、《徭律》、《司空律》和《效律》等,其內容涉及農、牧、工、商等各方面。
    五、 隋唐時期
    隋唐是我國封建社會的鼎盛時期,經濟水平空前發(fā)展,與經濟生活昔昔相關的民事法律內容也有更詳盡的規(guī)定。如《唐律》中出現(xiàn)了關于戶籍、土地、賦役和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規(guī)定的《戶婚律》,和包括買賣、借貸等民事法律方面內容的《雜律》,雖然還存在刑、民不分的問題,但已經是歷史上一個巨大的進步。
    在所有權方面,唐律保護以均田制為中心的土地所有制;買賣、借貸方面,唐律嚴格要求訂立契約,土地買賣的契約大都寫明雙方姓名、土地畝數(shù)、坐落及四至、每畝地價及中人等。以奴婢、馬牛等作為買賣標的,均要由市司按時立“市卷”。
    為了維護封建君主政權的權威,唐律進一步將儒家禮教綱常融匯到婚姻家庭立法之中,維護父權、夫權。如《戶婚律》規(guī)定:遵長享有財產權、對子孫的教誡權和主婚權。
    六、 宋元時期
    宋元時期是我國封建社會的后期,在民事法律方面也體現(xiàn)了一些新特點:
    1) 明確民事行為能力!端涡探y(tǒng)》的《戶令》規(guī)定:“十五以下為小,二十以上為中,其男二十一為丁,六十為老”。
    2) 所有權方面有了補充規(guī)定?隙ㄍ恋刭I賣和租佃制度,確定相爭田地、莊稼的歸屬標準,規(guī)定“闌遺物”歸屬的具體條款。
    3) 確定廣含租佃、租賃、買賣、典質和借貸等多種債的關系。
    4) 完善財產繼承制度!端涡探y(tǒng)》律文附赦令不僅相沿前制確定繼承人和遺產的分配,而且有新增“戶絕資產”、“死商錢物”門,分別對一般財產繼承、戶絕財產繼承和死亡客商財產繼承作了詳密的規(guī)定。
    這時期民事法律內容的豐富是這個時期商品經濟空前發(fā)展的體現(xiàn),對于明清封建社會民事經濟法律的發(fā)展產生了重要影響。
    七、 明清時期
    明清時期是我國封建社會的晚期。在這時期,民事法律內容又有一些新的變化。
    在田宅等私有財產的所有權方面,明朝不實行均田制,因此明律中設有“占田過限”的條款,“田多田少一聽民自為而已”②。注重田糧的欺隱、詭寄以及田土的換段、挪移等罪。既保障了田宅等私有財產的正常交易,也在法律上確立了這些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鞏固了封建社會后期的經濟基礎。
    關于婚姻家庭方面,明朝的《大明律?戶律?婚姻》的規(guī)定基本同唐代相同,但又有較大變化:一是注重婚姻寫立婚書的自愿,如:“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有疾殘、老幼、庶出、過房、乞養(yǎng)者,務要兩家明白通知,各從所愿,寫立婚書,依禮聘嫁”。二是親民官、豪勢之人的婚娶設專條約束。增加了“取部民婦女為妻妾”、“強占良家妻女”等條款。與前朝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相比,又是一個很大的進步。
    清朝沿襲了前朝的大部分法律規(guī)定,但是在民事法律方面具有維護滿族特權的特殊性。一方面,法律肯定滿族人關后強制圈占土地和奴仆的所有權,規(guī)定:“旗民自首私墾余地,準業(yè)主作為己產,售賣所其自便”;“旗下奴仆俱不準贖身”。另一方面,律例嚴禁民人典買旗地、旗房,規(guī)定:“旗地、旗房概不準民人典買,如有設法借名私行典買者,業(yè)主、售主據(jù)照違律治罪,地畝、房間、價銀一并入官”。
    綜合我國古代民事法律內容的發(fā)展,可以看出:隨著我國古代生產力的發(fā)展和社會經濟生活的日益豐富,我國古代的民事法律內容也日益豐富和完善,經歷了一個由簡單到復雜、由不完善到完善的過程,對于我國各朝代的經濟基礎的穩(wěn)定和經濟生活的規(guī)范,起到一定積極的作用。掌握了我國民事法律內容的發(fā)展規(guī)律對于我們現(xiàn)代的立法也有很大的參考和借鑒作用。




    注:
    ①《周禮?天官?小宰》
    ②薛允升:《唐明律合編》卷十三上

    作者:劉秉勛

    1972年5月出生
    中國政法大學 在職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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