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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韋群林 ]——(2004-4-7) / 已閱20087次

    司法管理學——司法改革過程中孕育出來的新學科
    韋群林

    一、司法管理——民主政治背景下中國司法改革的必然產物

    當1997年北京大學賀衛(wèi)方教授發(fā)表其廣為流傳的論文《中國司法管理制度的兩個問題》[1]時,“司法管理”還是一個在我國法律文獻當中很少使用的詞匯 。然而,就在短短幾年后,隨著市場經(jīng)濟的發(fā)展和法治社會的建設,特別是隨著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活動的深入,直接涉及司法管理的文字不僅在公共管理學、司法制度的書刊當中,而且,在最高司法機關的文件當中也頻頻亮相,并出現(xiàn)了以“司法管理”為研究方向的博士研究生層次的招生[2] 。另外,如果從司法管理的內容——在和平化解紛爭、恢復法治秩序、實現(xiàn)公平正義這一前提下,合理配置及利用包括公共司法權力、司法人力資源等在內的司法資源的,以實現(xiàn)相應的司法目標組織活動或過程——入手考察,不難發(fā)現(xiàn),近年來汗牛充棟的憲法學、訴訟法學、司法改革的方面卓有成效的研究文獻,因其直接探討或間接涉及司法權的宏觀配置、法院組織管理、司法人事管理、司法財政管理、訴訟運行管理等司法權從宏觀配置到微觀運行管理方面的內容,而實質上也可以示為司法管理的內容。筆者用關鍵詞“司法改革”和“司法管理”在網(wǎng)站上搜索,找到的網(wǎng)頁就分別達32,132個及3,347個之多 [3]。
    市場經(jīng)濟、法治社會和民主政治背景下的跨世紀的中國司法改革,與1952年6月到1953年2月的所謂“司法改革運動”并無多少共同之處。那是一場建立在對“舊司法人員”的否定估計基礎上,通過徹底整頓司法機關、嚴厲制裁舊司法人員、狠批“三權分立”學說、“司法獨立”原則、“罪刑法定主義”和“法不溯及既往”這些“資產階級法律思想”、讓失業(yè)工人和殘廢軍人充實法院等手段,實現(xiàn)了黨真正接管司法機關的目標,但刑訊逼供、錯判錯殺、積案如山的嚴重問題也隨之而來[4] 。從此,司法機關也就成了政治斗爭的工具與犧牲品,司法機關喪失了作為司法機關的基本品質,司法官員也不是司法官員,審判活動也就不是合格的審判活動,司法正義更成了天方夜談,如此,司法權的通過和平手段化解社會矛盾與沖突、成為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屏障應有功能難以發(fā)揮?梢娺`反司法基本特征和規(guī)律而進行的所謂“司法改革運動”的錯誤性不僅被后來“反右”、“文革”等政治運動當中最基本的司法正義都蕩然無存、直至司法機關、司法官員本身都自身難保所證明,其負面影響雖經(jīng)努力改革、反正但終有沉淀而一直延續(xù)至今。
    隨著科技進步和社會的發(fā)展,全球化、信息化、民主化的時代的到來,法治、人權、民主、和平、多元、科學、開放、自由等話語的被廣泛接受,依附于政治、屈從于行政、困囿于地方、偏軌于獨立、背離于公正、失信于民眾的司法權的低效、劣質運行,已經(jīng)明顯與世情相背、與現(xiàn)實脫節(jié)。對外開放、溶入全球、市場經(jīng)濟、依法治國、政治文明、司法為民等新的理念和背景,也為按照司法權本身運行規(guī)律和特征構建司法組織并對組織內、外活動進行改革和管理,實現(xiàn)有效率的司法公證,提供了外部的可能和保障!八痉í毩ⅰ薄ⅰ八痉ㄖ辛ⅰ、“憲法訴訟”、“司法審查”、“改善當對司法的領導”、“公正與效率”、“程序正義”、“法官專業(yè)化”、“無罪推定”、“有利被告”、“禁止自證其罪”、“權力制約”甚至“三權分立”、“政黨違憲責任”等等,已經(jīng)是實務界、理論界耳熟能詳?shù)脑捳Z,或至少不是什么談虎色變的“洪水猛獸”。中國的司法改革正在對內精化與對外張揚兩個方向和層面上、在理論界的搖旗吶喊與實物界的積極應對中、在高層領導的關心和基層民眾的關注下,繼續(xù)向縱深展開。
    在經(jīng)歷了浪漫的理想主義構想與活生生的改革實踐以后,如何構建科學而理性的司法制度、實現(xiàn)司法權的有效而經(jīng)濟的運行、落實司法公證與效率,從而最終保障公平與正義,成了司法管理的主要內容,也成了司法管理學不可回避的研究課題。真正意義上的司法改革,最終必然導致體現(xiàn)司法權本身規(guī)律和特征的優(yōu)質司法制度的建立,而科學的司法管理正是保障這種優(yōu)質司法制度產生及有效運行的必然產物。

    二、從宏觀到微觀——中國司法管理的特有模式

    1、不同的國情決定不同的司法管理的關注點

    按照根據(jù)美國學者格里克(Henry R.Glick)的界定,司法管理(Judicial Administration)主要涉及兩個廣泛的領域,一是法院組織和人事的管理,一是訴訟運行的管理[5] 。這當然是著眼于美國聯(lián)邦法院和州法院的運行實際情況和具體模式、注重于微觀層次的法院管理而得出的結論,對司法權如何在國家宏觀權力層面上進行合理配置以實現(xiàn)司法權獨立、公正、有效運行這一宏觀司法管理的目標問題似乎并未考慮。實際上的司法管理內容要比上述兩個方面要廣泛的多,至少在中國如此。
    而西方從古希臘開始,亞里士多德在政體及法庭性質方面,就將有關一切政體構成有議事機能、行政機能和審判機能三個要素[6] ,后在孟德斯鳩的力著《論法的精神》明確、完整提出立法、司法、行政的“三權分立”理念,提出了獨立的司法權概念,為其后“司法獨立”的觀念與實踐奠定了理論根基,也為司法的公正與效率提供了理論前提。后經(jīng)托馬斯.杰弗遜、漢密爾頓的探索和美國及西歐國家的實踐,從18世紀開始,西歐、美國逐漸建立了司法獨立制度,影響到日本、德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家[7] ,使得司法權在國家權力當中合理有效配置、以實現(xiàn)有效率的司法公證、化解紛爭、恢復法治秩序這一宏觀司法管理問題顯得可以不加考慮或不必考慮。
    而中國反對三權分立、按照巴黎公社的實踐,信仰“議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并和大部分社會主義國家一樣,崇尚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和司法權同樣可以牽制、審查議會、政黨權力的西方政治體制形成鮮明的對比。加上革命成功前夕,通過《關于廢除國民黨六法全書及確立解放區(qū)司法原則的指示》,砸爛了舊法統(tǒng),也砸爛了黨和人民對司法應有功能的基本信仰,制度空虛之際,打著馬克思主義法學旗號的蘇聯(lián)維辛斯基的“法律工具論”的所謂蘇聯(lián)法學趁虛而入,司法就是階級斗爭的工具的流毒侵蝕著我國政治制度和社會文化的方方面面,使得法院、法官要超然于政治、超脫于政黨、獨立于行政、解脫于地方,完全是強人所難的之事,“政黨司法”、“政策司法”、甚至于“地方的司法”、“行政的司法”也就成了必然。從而要在政治制度和憲法曾面上實現(xiàn)司法權在國家宏觀權利體系當中的合理配置、從而實現(xiàn)對政黨、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的有效制約,完成保障司法獨立的前期和宏觀準備工作,實在是任重而道遠的政治體制改革工作,也是政治文明和法治國建設的深層次的系統(tǒng)工程,更是司法改革與司法管理無法回避的現(xiàn)實。而這些問題,在已經(jīng)完成了司法制度現(xiàn)代化的國家,司法完全可以審查政黨的合憲性、立法的合憲性、行政的合憲合法性,以司法獨立、司法中立來保障司法的公正,無論在理念上,還是在制度上都已經(jīng)是習以為常的國家,則并不是、也不該是司法管理太過關注的對象。

    2、中國司法管理的基本模式:宏觀司法管理和微觀司法管理動態(tài)并重及良性互動

    基于上述分析,要深刻而不是膚淺、扎實而不是虛假、權變而不是僵化地理解“依法治國”、“政治文明”、“三個代表”的深刻內涵與精髓,構建我國司法管理的模式。
    首先,應從中國的現(xiàn)實出發(fā),緊扣司法權的本質及其運行應達到的基本目標,立足中國的政治制度的現(xiàn)狀,從司法權配置的本原上進行改革,從而先保證滿足司法獨立、中立的基本前提條件。
    同時研究在一個有能力獨立、中立的司法權體系當中,如何進行組織構建、人事管理、訴訟運行管理,弘揚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的主題,“完善以審判為中心的審判流程管理制度,確保審判工作高效運行”;“完善以法官管理為中心的法官隊伍管理制度”;加強“審判工作宏觀指導機制、審判流程管理機制、審判質量管理機制、執(zhí)行工作管理、隊伍管理機制、綜合協(xié)調和后勤保障機制”的管理[8] 等等微觀司法管理問題。
    在宏、微觀司法管理的比重上,隨著政治文明建設水平的提高與司法制度的完善,應減少前者、加大后者。換言之,應以問題為中心,動態(tài)、合理調整兩者的合理比重。

    三、司法管理學研究課題芻議

    司法管理關注的領域廣泛而深刻,進行列舉肯定是一件吃力不討好的事情。但是,一個用心而認真的描述,哪怕顯得很不成熟,總會有助于學科建設和研究的深化。
    按照筆者粗淺的管見,中國特色的司法管理學似乎不能忽視以下內容:
    1、司法權的獨立性、中立性等特征及如何通過政治制度的構建,實現(xiàn)司法權獨立運行的制度條件。著重研究司法與政治、司法與宗教、司法與政黨、司法與立法、司法與行政、司法與軍隊、司法與輿論、司法與仲裁、司法與非司法調解、司法與國內司法權的國際讓渡及其他公共權力的關系、區(qū)別和分界線,弄清獨立的司法權的最低限度,明確合理的司法審查的范圍等特點在宏觀、憲法層面上完成司法獨立、中立的制度設計與實現(xiàn)。包括司法人權、司法主權、司法文化、司法心理、司法目標、司法管理主體、客體、司法資源的開發(fā)、司法改革等等宏觀內容。要體現(xiàn)司法民有、民治、民享的主權在民思想和司法保障人權、司法實現(xiàn)正義的本體價值和理念,肅清司法“階級斗爭工具論”的流毒。管理層次上,處于“宏觀”、“哲學”、“制度”的高度。
    2、在完成司法權的劃分以后,研究如何完成司法組織的設置與構建。比較
    及選擇一元與二元司法制度(如美國的聯(lián)邦與州兩套司法系統(tǒng))、統(tǒng)一與分散(如在普通法院以外設置憲法法院、行政法院)的司法制度、與行政區(qū)相同與差別的司法系統(tǒng)、層級不同的司法組織的幅度、上下級司法組織的關系如何等內容,尤其是理清檢察權與司法權的關系,選擇司法組織的模式與層次。
    3、司法官員的任職資格、職業(yè)保障和監(jiān)督等司法人力資源管理。
    4、包括憲法訴訟在內的訴訟制度設計,包括受案范圍、審判模式、審級、
    證據(jù)制度、司法鑒定的地位、錯誤判決的救濟與限度、司法不作為情況下的訴權保障、司法執(zhí)行的模式、對仲裁、公證、外國裁判的監(jiān)督和支持等等內容。
    5、司法監(jiān)督及危機管理。
    6、司法財務、行政管理。
    7、微觀司法管理,包括微觀司法組織內行為,如組織機構設置、財務后勤
    支持、司法人力資源的開發(fā)和利用、司法領導、司法司法腐敗防治等;組織外功能和行為,主要是訴訟功能的發(fā)揮和裁判公正目標的實現(xiàn)。同時,研究審判為中心、審判流程管理、審判質量管理機制、執(zhí)行工作管理、隊伍管理機制、綜合協(xié)調和后勤保障機制等。關于這方面,可以大力借鑒、移植其國外的先進的司法科學管理經(jīng)驗與做法,提高我國微觀司法管理水平。
    8、司法管理的比較研究。

    四、結束語

    從砸爛司法到恢復司法,僅僅是開始、僅僅是形式、僅僅是在表面上沒有將其砸爛。問題的關鍵是讓司法成為司法,讓其真真行使獨立的判斷權,發(fā)揮社會矛盾“減壓閥”、社會正義的最后屏障的應有作用,而不是將其淪為政治的婢女、黨派的工具、行政的附庸、地方的保鏢、民怨的激素(出現(xiàn)具體的糾紛一般不會導致動亂,但糾紛總體得不到公正的司法解決、讓民眾只好于草莽之間尋求“正義”,卻往往會嬗變?yōu)樯鐣⻊觼y)和轉業(yè)、退伍軍人的安置所。正是對司法權運行現(xiàn)狀的不滿,正是這種改變現(xiàn)狀的強烈訴求,才在20世紀末的中國引發(fā)了“司法改革”,并在全社會各階層澎湃地發(fā)散著激情和希望。但激情的司法改革如果最終不收斂于制度化建設的司法管理,則其當初的目標未必能夠實現(xiàn)——至少是難以有效率地實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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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韋群林 200122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浦電路48弄20號204室 13917514808 rinoceros@163.com
    上海市華達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學碩士、南京理工大學司法管理專業(yè)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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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解:

    總共2頁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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