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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冠華 ]——(2020-11-6) / 已閱13465次

    民法典新規(guī)則解讀十六:作品侵害名譽權的認定標準
    王冠華

    第1027條【作品侵害名譽權】行為人發(fā)表的文學、藝術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為描述對象,含有侮辱、誹謗內容,侵害他人名譽權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該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行為人發(fā)表的文學、藝術作品不以特定人為描述對象,僅其中的情節(jié)與該特定人的情況相似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王律解讀:
    司法實踐中,因文學、藝術作品創(chuàng)作而侵害他人名譽權的糾紛日益增多。在民法典出臺之前,我國并無專門的文學、藝術作品侵權責任立法,此次頒行的民法典之第4編是我國立法史上首次對于人格權的系統(tǒng)性立法,其中第1027條是對文學、藝術作品侵害名譽權責任的規(guī)定。此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9條規(guī)定:“九、問:因文學作品引起的名譽權糾紛,應如何認定是否構成侵權?答:撰寫、發(fā)表文學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為描寫對象,僅是作品的情節(jié)與生活中某人的情況相似,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描寫真人真事的文學作品,對特定人進行侮辱、誹謗或披露隱私損害其名譽的;或者雖未寫明真實姓名和住址,但事實是以特定人為描寫對象,文中有侮辱、誹謗或披露隱私的內容,致其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編輯出版單位在作品已被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或被告知明顯屬于侵害他人名譽權后,應刊登聲明消除影響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拒不刊登聲明,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或繼續(xù)刊登、出版侵權作品的,應認定為侵權!泵穹ǖ涞1027條在吸收該條規(guī)定的基礎上,將文學作品延伸到文學、藝術作品,區(qū)分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為描述對象的作品和不以特定人為描述對象的作品兩種類型,規(guī)定了作品侵害名譽權的認定標準。
    根據(jù)民法典第998條規(guī)定,認定行為人承擔侵害除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外的人格權的民事責任,應當考慮行為人和受害人的職業(yè)、影響范圍、過錯程度,以及行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由此,是否侵犯名譽權,客觀上應考量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法律事實,是否造成他人名譽受損即有無造成他人社會綜合評價降低,而該評價是否降低并不以受害人的自我感覺和觀念作為判斷標準,而應當根據(jù)通常的社會觀念與客觀情形等加以判斷,主觀上則應考量行為人是否存在過錯。
    對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為描述對象的作品侵害名譽權來說,依民法典第1027條第1款規(guī)定,一般而言,只要在作品的內容中包含侮辱、誹謗等內容,對受害人名譽權有損害的,就構成侵害名譽權,受害人可以請求發(fā)表文學、藝術作品的行為人承擔侵害名譽權的民事責任,但是,司法實踐中,仍要結合民法典第998條規(guī)定的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特別是行為人過錯等予以具體認定。
    首先,行為人在主觀上沒有損害受害人名譽故意的,不應承擔侵害名譽權的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函〈關于都興久、都興亞訴高其昌、王大學名譽權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1996〕民他字第16號)指出:“作家高其昌、王大學創(chuàng)作《關東魂》一書的主觀動機是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在塑造都本德這一反面人物時確有一定的生活素材為依據(jù),作者主觀上沒有損害都本德名譽的故意,小說中使用都本德真實姓名雖有不妥,但都本德在歷史上確實擔任偽職,據(jù)此情況,以不認定小說《關東魂》損害了都本德的名譽權為宜!
    其次,在文學、藝術作品中,雖未指名道姓,但行為人的描述包括相貌、語言、行為特等征描寫以及生活經(jīng)歷、生活和工作環(huán)境等,足以使人認定為受害人的,造成受害人名譽受損的,應承擔侵害名譽權的民事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胡秋生、婁良英等八人訴彭拜、漓江出版社名譽權糾紛案的復函》(1995年1月9日)指出:“彭拜撰寫的小說《斜陽夢》,雖未寫明原告的真實姓名和住址,但在人物特征有了明顯指向的情況下,侮辱了原告或披露了有損其名譽的家庭隱私。彭拜應當也能夠預見《斜陽夢》的發(fā)表會給原告的名譽造成損害,卻放任了損害后果的發(fā)生,主觀上有過錯。因此,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傾向性意見,彭拜的行為已構成侵害他人名譽權,應承擔民事責任!
    最后,行為人主觀上存有過錯,客觀上又造成他人名譽受損,且該法律后果與行為人的行為之間又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的,行為人應承擔侵害名譽權的民事責任。
    就不以特定人為描述對象的作品侵害名譽權而言,依民法典第1027條第2款規(guī)定,如果行為人發(fā)表的文學、藝術作品不以特定人為描述對象,僅是其中的情節(jié)與該特定人的情況相似的,不符合主要人格特征和主要生活工作經(jīng)歷的一致性原則,就不屬于描述的是真人真事,不構成對所謂受害人的名譽權侵害,行為人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邵文卿與黃朝星侵害名譽權案的函》(1995年6月1日)指出:“從本案情況看,被告黃朝星撰寫的報告文學作品《紅杏枝頭--瑞昌市人民醫(yī)院變遷記》中所虛構的“元老”,未指名道姓,不是指特定的人,其特征描寫與原告邵文卿并不相符,原告不應對號入座。據(jù)此,我們同意你院審委會多數(shù)人的意見,即以認定不構成侵害名譽權為宜!
    需要指出的是,出版社、報紙、網(wǎng)絡等媒體在文學、藝術作品已被認定為侵權作品,或者有證據(jù)證明屬于侵權作品后,應及時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致歉,受害人也有權根據(jù)民法典第1028條的規(guī)定請求該媒體及時采取更正或者刪除等必要措施。在作品侵害名譽權的情形下,媒體仍故意或者放任侵權后果的擴大,則應承擔侵害名譽權的民事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刊登侵害他人名譽權小說的出版單位在作者已被判刑后還應否承擔民事責任的復函》(〔1992〕民他字第1號)指出:“出版單位刊登侮辱、誹謗他人的小說,原告多次向出版單位反映,要求其澄清事實、消除影響,出版單位未予置理。在作者為此被以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后,出版單位仍不采取措施,為原告消除影響,致使該小說繼續(xù)流傳于社會,擴大了不良影響,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因此,出版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胡驥超、周孔昭、石述成訴劉守忠、遵義晚報社侵害名譽權一案的函》(〔1990〕民他字第48號)亦指出:“本案被告劉守忠因與原告胡驥超、周孔昭、石述成有矛盾,在歷史小說創(chuàng)作中故意以影射手法對原告進行丑化和侮辱,使其名譽受到了損害。被告遵義晚報社在已知所發(fā)表的歷史小說對他人的名譽造成損害的情況下,仍繼續(xù)連載,放任侵權后果的擴大!鲜龆桓娴男袨橐褬嫵汕趾υ娴拿u權,應承擔侵權民事責任!

    作者簡介:北京盈科(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管委會副主任、執(zhí)業(yè)律師,九三學社新疆區(qū)委法律專門委員會主任,聯(lián)系電話:18699089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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