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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董應平 ]——(2004-7-25) / 已閱19325次

    侵占罪訴訟形式之探析

    董應平


    根據我國刑法第270條第3款的規(guī)定侵占罪實行的是告訴才處理的訴訟制度。在理論界和司法實踐部門對于侵占罪是否存在公訴形式、其告訴之主體以及被害人訴權的行使、數(shù)罪中公訴與自訴之關系等問題存在著一些爭議,因此我們對此有必要進行一些了解和探討。
    一:國外侵占罪訴權行使之簡介
    侵占犯罪的訴權是由國家行使還是由公民個人行使,各國刑法規(guī)定不一,多數(shù)國家刑法對于侵占犯罪的訴權行使并無規(guī)定,即對侵占犯罪實行的是國家公訴的形式;但也有一些國家對此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這些國家侵占罪訴權的行使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1、以犯罪嚴重程度為標準,對嚴重的侵占犯罪行為不要求告訴處理,由國家司法機關行使,對于犯罪程度較輕則告訴處理,司法機關不主動介入,當事人享有充分的訴權,這以意大利刑法為標準。2、以侵占犯罪的嚴重性和被害人的身份為標準來確定訴權的行使。這是把犯罪的嚴重性和當事人身份結合來考慮訴權的行使,如瑞士刑法第141條規(guī)定對侵占脫離他人占有之物罪須告訴處理,而對于一般情形普通侵占罪則無須告訴才處理,但對于親屬或家屬間犯普通侵占罪的,則仍須告訴才處理。3、以被害人的身份為標準來確定訴權的行使,這以德國刑法典第247條規(guī)定為例:“盜竊或侵占家屬、監(jiān)護人的財物,或被害人與行為人同居一室的,告訴乃論”。其他的情形則由國家行使訴權。韓國刑法亦作了類似的規(guī)定。從以上三種情形看,這些國家并非對侵占犯罪都要求告訴才處理,而是根據不同情形分別適用告訴才處理由當事人行使訴權,或由國家司法機關提起公訴①。
    二:我國刑法對侵占罪訴權行使的規(guī)定。
    我國刑法第270條第3款規(guī)定,犯侵占罪告訴才處理。這在訴權的行使上一概賦予當事人與國外許多國家的規(guī)定有著很大的差別。侵占罪是96新刑法增設新罪名,79刑法規(guī)定了四種告訴才處理的犯罪,都是規(guī)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妨害婚姻家庭犯罪。96刑法在侵犯財產罪中將侵占罪規(guī)定為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是一種突破,這是基于侵占罪不同于其它財產犯罪,侵占犯罪的對象在行為人實施侵占行為前已由行為人占有,侵權人較明確,被害人無須借助偵查手段即可維護自己的權益,而且侵占犯罪多發(fā)生在親朋好友之間,將訴權賦予被害人,被害人根據不同情形是否行使訴權,從而有利于化解糾紛和維護團結,更好的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三:告訴的主體
    我國刑法第98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的告訴才處理是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而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告訴。
    根椐98條之規(guī)定,侵占罪告訴的主體一般情形下是被害人,但是被害人因受到強制、威嚇而無法告訴的由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因而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是告訴的主體。(這里我們?yōu)榱撕啽闫鹨姲迅嬖V的主體稱為告訴權人)對于那些近親屬以外的人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告訴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除非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而無法告訴之外不能受理,他們不是本罪告訴的主體,他們的這種“告訴”只不過是向司法機關反映有關案件情況,不能啟動訴訟。
    這里我們應當明確對于人民檢察院告訴的情況是公訴亦或是自訴案件,有學者認為在人民檢察院告訴的情形下,檢察機關不是被害人,而是以國家的名義在進行訴訟活動,因此這種以國家告訴的犯罪只能是公訴案件②。筆者持不同的看法,認為此種情形下檢察機關告訴的仍為自訴案件,其理由如下:(1)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9條明確規(guī)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把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作為自訴案件四種情形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也是將侵占罪列入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根據刑法第98條之規(guī)定,在被害人因強制、威嚇而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代為告訴的,仍屬告訴才處理。我國刑事訴訟法并無規(guī)定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告訴的為自訴案件,而人民檢察院代為告訴的即為公訴之說。這里人民檢察院代為告訴的案件仍然屬刑訴法第170條之一款告訴才處理的案件,適用自訴程序。(2)人民檢察院的告訴其實質是替被害人告訴,在被害人受強制、威嚇而無法告訴的檢察機關代為告訴,稱之為擔當自訴。自訴案件不因檢察院之擔當自訴就變成了公訴,檢察機關亦非代替自訴人自為當事人。在這里,設立這種制度是為了保障那些因受到強制、威嚇而使自訴權無法行使的被害人,而不是對當事人自訴權的取代,一旦當事人從不利狀態(tài)脫離,能夠表達訴求,檢察機關應當將訴權交給被害人而退出訴訟。(3)我們認為此種情形適用自訴較公訴更符合立法本意。本罪適用告訴才處理制度是基于侵占罪為多發(fā)生在親朋好友間社會危害性較小,因而賦于被害人自訴權,有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利于糾紛的解決和維護社會的穩(wěn)定。若適用公訴程序,自訴程序中當事人的和解、撤回自訴等訴訟權利則不能享用,無疑是對被害人訴訟權利的一種剝奪,適用公訴程序有違立法之初衷.(4)司法實踐中有檢察機關對侵占罪提起公訴的案例,因而有學者把它作為侵占罪存在公訴案件的理由。為了規(guī)范該罪的審理,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曾在1999年第1期《刑事審判參考》中評析王嚴占侵占案時指出,“將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侵占他人遺忘物案件作為公訴案件審判,是不符合我國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這種做法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帶有一定的普遍性,應當引以為戒”。③這表明司法實際中將侵占罪作為公訴案件審理,是不正確的。侵占案件起訴與否,是自訴人的權利,自訴人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來決定。
    四:告訴的對象
    我國刑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因財產被侵占向那些機關告訴,我們認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應當向司法機關告訴。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4條之規(guī)定“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報案或者控告;該條第三款規(guī)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先采取強制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备鶕摋l的規(guī)定,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中的任何一個部門進行告訴,一旦進行告訴即視為已告訴,受理機關必須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五:侵占罪共同犯罪的告訴問題
    侵占罪亦存在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的情況下,侵占罪告訴的主體可以將共同侵占人作為共同被告一并起訴,亦可只只將其中一個或幾個進行告訴。這里司法機關只能對被告訴的侵占行為人進行處罰,而對于未被告訴的侵占行為人不得列為被告,進行處罰。
    六:被侵占財產尚未達到數(shù)額較大的被害人的有無告訴權問題
    我國刑法第270條規(guī)定侵占罪是行為人將自己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拒不退還;或者行為人將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行為?梢,侵占行為人侵占他人財產必須達到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才構成侵占罪。對于那些被侵占的財產尚未達到數(shù)額較大的被害人有無訴權的問題,尤為值得注意。我們認為這里應當分為兩種情形:(1)侵占行為人侵占的是一個或幾個被害人的財產,但被侵占的財產總和尚為達到數(shù)額較大,根據刑法的規(guī)定,由于侵占行為人其行為尚未構成侵占罪,故被害人無告訴權。(2)當侵占行為人侵占一個或幾個被害人的財產時,被侵占的財產達到數(shù)額較大,被害人的訴權問題顯得較復雜。我們認為只要被害人中主張告訴的被害人被侵占的財產總值達到數(shù)額較大,即主張告訴的被害人享有告訴權。盡管其中有一個或幾個被害人被侵占的財產未達到數(shù)額較大,但他們都有告訴權,。這里我們應分清楚,那些被侵占財產數(shù)額達到較大的被害人,享有完全的訴權,而對于那些被侵占的財產未及數(shù)額較大的被害人亦享有訴權,但其訴權的行使須與其他的被害人一起行使,所以其享有的訴權并不完整。若主張告訴的被害人告訴被侵占的財產未達到數(shù)額 較大,盡管侵占行為人侵占的財產達到數(shù)額較大,亦因被告訴的財產未達到數(shù)額 較大而使被害人不享有訴權。在一定情形下可能因其中一個或幾個被害人不告訴或撤回告訴而喪失訴權。
    我們主張這部分被害人有訴權是因為:(1)侵占罪規(guī)定被侵占的財產達到數(shù)額較大顯然包括侵占行為人侵占一個或幾個被害人的財產數(shù)額達到較大的情形,而不僅限于一個被害人。只要他們主張告訴的,又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2)我國刑法雖未對侵占數(shù)額計算象貪污、盜竊等犯罪那樣有明確的規(guī)定,如刑法規(guī)定對貪污未作處理的,可以累計算。我們認為對行為人侵占他人財產犯罪數(shù)額的計算 ,應以被害人告訴的而司法機關認定的數(shù)額累計計算,只要達到數(shù)額較大即可處罰。當然這以未超過訴訟時效為限(3)這部分被害人若因其被侵占的財產數(shù)額未達到較大,而不賦予其告訴權,則因為其不享有訴權導致只能處罰侵占單個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對于那種單個侵占數(shù)額達不到較大但侵占次數(shù)多、侵占財產總額達到數(shù)額較大或數(shù)額巨大的行為而無法處罰,這無疑是放縱犯罪。因而賦予這部分被害人訴權,是維護其合法權益的需要,也是打擊犯罪的需要。
    七:共有財產中共有人的告訴
    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這兩種不同的共有關系在本罪中因財產被侵占的,各共有權人的告訴權有所不同。按份共有根據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各共有人按照其的份額享有共有權。按份共有所有權只有一個。我國《民法通則》第78條規(guī)定:!鞍捶莨灿腥税凑崭髯缘姆蓊~,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分擔義務!边@里的權利應當包括訴權。因共有財產只有一個所有權,所以其告訴的主體也只有一個。這一權利是否行使應以占多數(shù)份額的共有人的主張來決定訴權的行使。各共有人不單獨享有訴權,而只能在占多數(shù)份額的共有人主張,以全體共有人的名義行使訴權。
    在共同共有的情形下,由于共同共有權人平等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共有物也只能有一個所有權,也只有一個告訴的主體,但由于共有關系的當事人平等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只要共有權人之一提起訴訟,即可認為是全體共有人提起訴訟。
    八:數(shù)罪情形下的公訴與自訴之協(xié)調
    行為人在犯侵占罪的同時,由于其行為又觸犯了其他犯罪,這可按實質的一罪和實質的數(shù)罪兩種情況
    實質上的一罪即是行為人在實施侵占行為過程,其手段行為和方法和方法行為又觸犯了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其他犯罪即存在牽連犯和吸收犯的情形。我國刑法理論對牽連犯和吸收犯處理的原則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要數(shù)罪并罰的,從一重罪處理。由于本罪系告訴才處理,因而如何從一重處理較其它犯罪有所不同,其訴權按以下情形行使:(1)其它犯罪為公訴犯罪且比侵占罪的法定刑重,則應對行為人以較重的公訴罪名處罰,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行使訴權。被害人對于侵占罪的告訴權則因該行為定為公訴犯罪而被吸收。此時被害人享有公訴案件被害人所有的訴訟權利。(2)其它犯罪亦為告訴才處里的案件,筆者認為因二者均為自訴案件訴權的行使在于告訴權人。對于案件的定性,應以告訴權人自訴之罪名定罪。告訴權人按自訴之輕罪告訴的則按輕罪處理;告訴權人按自訴之重罪告訴的,按重罪處罰;我們認為這并不對刑法理論對牽連犯和吸收犯處理的從一重罪處理原則產生沖突。因告訴之權在于被害人,法院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被害人人按自訴之輕罪告訴的或告訴重罪的,均體現(xiàn)其權利及其懲罰犯罪人之要求,符合本條立法之精神。若告訴權人就這一整體行為告訴的,則應按重罪來處罰。(3)侵占罪的法定刑較其他公訴犯罪的法定刑重,這種情況下按重罪即侵占罪來處理。當被害人提起自訴,由于侵占行為人的得到應有的處罰,因而公訴機關也無須提起公訴,否則則是對被害人訴權的侵犯。被害人因某種原因而放棄告訴的,此時公訴機關能否提起公訴?我們認為公訴機關可以提起公訴,因被害人放棄告訴權也是其行使權利的體現(xiàn)。公訴機關行使訴權并不因此侵犯被害人之訴權,其提起公訴是法律賦予其懲罰犯罪的職責所在,當然公訴的罪名只能是較輕的公訴的罪名。人民法院對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后,被害人不能對行為人的侵占罪再行告訴。
    實質的數(shù)罪即數(shù)罪并罰情形下訴權的行使:此種情形公訴權不受影響,只要存在公訴犯罪,就應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被害人其訴權是否行使在于自己。若被害人不告訴的,則不實行數(shù)罪并罰。人民法院只能對公訴的罪名處罰。被害人在追訴時效內向司法機關告訴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我國刑法規(guī)定數(shù)罪并罰原則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處罰。被害人的告訴可以在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之前,提起公訴之后,亦或是人民法院判決之后,只要是追訴時效內,就可以行使訴權。④
    九:告訴才處理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我國刑法規(guī)定侵占犯罪告訴才處理制度,對于維護社會團結和社會關系的穩(wěn)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這一制度也有其不足和應完善的一面:
    1、侵占罪中賦予被害人訴權,但這一享有主體的范圍沒有任何限制,不區(qū)分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關系的親疏,一概適用告訴才處理,沒有很好的體現(xiàn)立法時設立本罪基于侵占罪發(fā)生在親朋好友之間,被害人與侵占行為人之間身份的特點,而規(guī)定本罪這一特別的告訴制度。我們要改變過去地規(guī)定,將告訴才處理僅適用與被害人有一定的親近關系人的侵占行為人,在這一特定的范圍內適用告訴才處理,否則則由國家提起公訴。這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立法經驗,我國刑法關于盜竊罪中對家庭成員及親屬間犯盜竊案件處理的思想可參考,即在家庭成員及親屬間犯侵占罪的,告訴才處理;其它情形的不適用告訴才處理制度。
    2侵占罪的告訴才處理制度與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其它四種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即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不一致,后四種犯罪我國刑法無一例外都有例外的規(guī)定即不適用告訴才處理,如侮辱罪誹謗罪須告訴才處理,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一般情形適用告訴才處理,但引起被害人死亡的除外。這四種犯罪在情節(jié)嚴重或危害大時的不適用告訴才處理制度,而侵占罪卻一律適用告訴才處理制度,沒有例外的規(guī)定。對于那些情節(jié)嚴重或危害社會秩序生活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侵占犯罪僅賦予當事人訴權,當事人不行使訴權的情況下,國家司法機關則無能為力,顯然有其不足。因而針對這種情況,我們在以后的立法修改時應將犯罪情節(jié)嚴重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生活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侵占犯罪不適用告訴才處理制度,將由國家司法機關立案偵查,適用公訴程序。⑤
    3:本罪一律適用告訴才處理制度,即侵占犯罪是自訴案件,按我國刑事訴訟法理論,對于自訴案件,公安機關按其職能分工一般不能接介入案件的偵查。侵占犯罪雖然較其它犯罪證據好收集,但也有一些侵占案件難以取證如侵占遺忘物或埋藏物的侵占案,僅靠被害人往往難以找到侵占行為人,其它的一些證據也因這種或那種原因被害人無法收集,最終以至案件無法處理,被害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護。一概排除了公安機關偵查介入有其不足,因而我們可考慮在需要偵查的案件中賦予被害人及其近親屬以一定的請求公安機關介入偵查的權利。這里應當明確的是公安機關的介入并不導致案件性質的改變。案件仍然是自訴案件,是否提起訴訟在于告訴人。
    綜上筆者認為,可將侵占罪告訴制度作以下完善即將刑法第270條第3款修改為:親屬及家庭成員間犯本罪的,告訴的才處理,但犯罪情節(jié)嚴重,嚴重危害國家社會經濟秩序、生活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本款罪中需要偵查的,經被害人或其近親屬的申請,公安機關可以偵查。
    注:
    1:參見趙秉志、劉志偉《各國侵占犯罪立法比較研究》 載于《刑事法學》2000年第5期
    2 :參見劉志偉《侵占犯罪的理論與司法適用》第139頁
    3:參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刑事審判參考》1999年(1)期
    4:參見 臧冬斌 逄錦溫《侵占犯罪定罪量刑案例評析》95-96頁
    5:參見夏朝暉《論侵占罪的司法適用問題》 載于《中國刑事法雜志》第4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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