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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禮仁 ]——(2021-11-24) / 已閱2887次

    婚姻撤銷 豈能如此輕飄——最重要的法律關系 最輕率的處理方式
    王禮仁
    【內(nèi)容提要】婚姻關系是人生中最重要的民事法律關系。但我國卻采取了最輕率的處理方式:不經(jīng)司法審判采取行政方式撤銷,不依法律規(guī)定隨意撤銷。在對待婚姻的“三個草率”態(tài)度中,結婚草率與離婚草率是當事人行使私權利草率,而撤銷婚姻草率,則是行使公權力草率。在國家日益重視婚姻關系穩(wěn)定的今天,不僅要防止私權任性,更要防止公權任性,下決心規(guī)范撤銷婚姻的法律機制,杜絕任意撤銷婚姻現(xiàn)象。
    【關鍵詞】婚姻關系;重要法律關系;草率撤銷
    一、婚姻關系是最重要的法律關系
    結婚乃人們的終身大事,追求幸福穩(wěn)定的婚姻關系是人們普遍愿景。婚姻是家庭關系的核心和中心,婚姻關系衍生或決定父母子女關系與夫妻財產(chǎn)關系;橐鲫P系不僅是家庭關系的軸心和紐帶,在對外關系中,婚姻關系的重要性也超越其他社會關系,不能以破壞或影響婚姻關系為代價與他人建立民事關系或其他關系;橐鲫P系無論是對內(nèi)或對外,都具有壓倒性地位。在一定意義上講,婚姻關系是影響或決定人生最重要的法律關系。毫無疑問,她也是人們最重視的法律關系。
    婚姻關系有效與無效對一個人的生活乃至一生影響巨甚。一是婚姻無效直接導致婚姻關系解體,影響當事人的正常生活,甚至危及社會安定;二是影響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撫養(yǎng)教育;三是影響或決定夫妻財產(chǎn)的性質;四是影響相互間其他權利的取得或行使(如繼承權、遺屬補助、死亡補償金等以及以夫妻身份行使的其他權利亦將受其影響,如遺體處分權、其它事項代理權等)。
    正因為婚姻關系極其重要,世界各國不僅對解除婚姻關系(離婚)有嚴格的要件,對無效婚姻的范圍更是從嚴控制。而且婚姻無效的宣告或撤銷,都要由人民法院適用民事司法程序審查決定。司法程序宣告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是世界立法的通例。
    在我國,婚姻關系也是國家重點保護的法律關系之一。如憲法(第49條)與民法典(第1041條)均規(guī)定婚姻受國家保護。而且國家為了防止草率結婚與草率離婚,提高婚姻質量,穩(wěn)定婚姻關系,消除金錢綁架婚姻等,不斷完善立法和強化其他治理措施。如設立離婚冷靜期,提倡和推行移風易俗的簡約結婚,加強婚姻法律知識輔導等。草率結婚與草率離婚正在得到有效治理和好轉。這就要求撤銷婚姻更應慎之又慎。但遺憾的是,不少人把婚姻看的十分輕飄,草率撤銷婚姻的現(xiàn)象十分嚴重。如執(zhí)法司法機關在處理違法婚姻時,不考慮違法性質,不分析撤銷婚姻效果,采取簡單輕率的處理方式,把大量可以且應當維持的婚姻關系都給撤銷了,這種現(xiàn)象應當引起高度重視。
    二、草率撤銷婚姻關系舉要
    草率撤銷婚姻主要表現(xiàn)為在撤銷程序和實質標準適用上均采取草率態(tài)度,不依法辦事,突破法律底線,違法撤銷婚姻。即在程序上不經(jīng)司法審判由行政機關采取行政方式撤銷,甚至任何機關都可以建議或指令民政機關撤銷婚姻,任何第三人都可以要求或訴請民政機關撤銷他人婚姻。在實質標準上法律規(guī)定的無效婚姻要件被拋入云霄,民法典和其他關于婚姻效力的法律規(guī)定如同一紙空文毫無約束力,任意擴大無效婚姻范圍,使大量不符合撤銷標準的有效婚姻被撤銷。
    (一)不經(jīng)司法審判采取行政方式撤銷
    婚姻關系不僅是當事人最重要的法律關系,其性質屬于民事法律關系可謂大道至簡,對此毋容置疑,亦無需贅述。那么,婚姻關系有效與無效或成立與不成立,自然應通過司法程序即民事程序審理并依法作出判決。但在我國,對如此重要的民事婚姻關系,卻不通過司法程序審判,直接由行政機關采取行政方式予以撤銷。
    而且行政方式撤銷婚姻也十分混亂,諸如通過行政復議程序撤銷;民政機關根據(jù)其他機關的建議撤銷;民政機關自行撤銷;等等。行政方式是目前撤銷婚姻最草率的一種方式,在程序上越俎代庖,以行政權代替司法權;在實質上拋棄無效婚姻法定要件,用登記行為是否合法代替婚姻是否成立有效標準,把大量有效的程序瑕疵婚姻作為無效婚姻予以撤銷。
    還有一種行政判決責令民政局撤銷婚姻登記的做法。這種方式看似合法,實則缺乏法律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并沒有賦予民政機關撤銷婚姻登記的權力,民政機關也不應有其職能與權力,法院怎么能如此判決,豈不是強人所難。這種行政判決,實際上并沒有解決問題,是一種沒有效率或效果的判決,浪費司法資源。而且民政機關撤銷婚姻登記后,還可能滋生新的行政訴訟,導致惡性循環(huán)?上,人們對這類判決都習以為常,以致類似判決屢見不鮮。
    民政機關只能根據(jù)生效的民事判決對婚姻效力的認定,更正婚姻登記信息或注銷婚姻登記,而不能自行撤銷婚姻。
    (二)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并按照錯誤標準撤銷婚姻
    行政訴訟程序撤銷婚姻的方式主要有:撤銷結婚證、撤銷婚姻登記、撤銷婚姻登記行為、確認婚姻登記行為無效等。這種訴訟的目的和判決結果只有一個,即否定婚姻效力。也就是說,無論是哪種方式,其結果都是對婚姻效力的否定,不存在不可能婚姻登記被撤銷或確認無效后,婚姻還存在或有效。因而,這類訴訟本質上是用行政訴訟審查和否定婚姻效力。
    行政訴訟中錯誤撤銷婚姻主要是適用法律標準錯誤和適用行政訴訟程序錯誤。具體有如下三種情情形。
    1.適用行政合法性標準。婚姻成立與不成立、有效與無效只有一個標準,即民事標準,不存在也不可能有其他標準。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判斷不適用婚姻效力,行政訴訟的功能不適用婚姻效力,猶如方枘圓鑿。在司法實踐中,適用行政程序審理婚姻效力,不僅導致大量婚姻效力案件無法進入行政訴訟程序,進入行政程序的案件,大多也是違法進入和錯誤判決。最典型的是以行政合法性標準評判民事婚姻效力,把大量有效婚姻作為無效婚姻處理,擴大無效婚姻范圍。
    2.錯誤理解行政起訴期限。即認為無效婚姻不受行政訴訟最長起訴期限限制,或者將可撤銷婚姻(可撤銷行為)上升為無效婚姻(無效行為),以此擴大受理范圍,使更多的婚姻通過行政程序撤銷或確認無效。
    3.錯誤理解行政案件受理條件。在婚姻登記中,95%以上都是當事人民事違法,不是行政違法,不構成行政案件。但在行政訴訟把大量民事違法作為行政案件處理或者將民事過錯視為行政過錯,以致把不符合行政案件受理條件的案件納入行政訴訟審判范圍,導致行政訴訟中出現(xiàn)大量行政機關無過錯案件或被過錯案件,客觀上擴大了行政訴訟撤銷婚姻或確認無效的數(shù)量。
    (三)常見錯誤撤銷婚姻的主要情形與典型例證
    1.錯誤撤銷婚姻登記的主要情形
    常見的錯誤撤銷婚姻的主要情形有:跨管轄區(qū)登記結婚被撤銷;他人代理結婚但不違背當事人結婚意愿的婚姻被撤銷;達到婚齡因故使用虛假身份結婚或使用他人身份結婚被撤銷(如因子女干涉父母婚姻或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而隱藏身份和戶口被迫使用他人身份結婚被撤銷;或因超計劃生育不能上戶口,結婚時使用虛假或他人身份結婚亦被撤銷);未到婚齡使用他人身份結婚達到婚齡被撤銷;姓名登記錯誤被撤銷;曾用名與現(xiàn)名不符、本名與別名不同的婚姻登記被撤銷;年齡登記錯誤婚姻被撤銷;因戶口身份變化婚姻被撤銷;因更改姓名婚姻被撤銷;因一代身份證與二代身份證不同婚姻被撤銷;公安機關辦理身份證時寫錯姓名、寫錯身份證號碼、貼錯照片的身份證件用于婚姻登記被撤銷;重婚已經(jīng)消失的婚姻被宣告無效或撤銷;1994年以前的婚姻登記被撤銷導致事實婚姻同時被否定;民政機關拒不舉證或消極應訴,則直接根據(jù)行政訴訟規(guī)則判決撤銷婚姻登記;姓名被人用于結婚本應打姓名侵權官司或訴請確認與他人不存在婚姻關系或婚姻不成立,但大多采取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他人婚姻,這種請求都被判決支持撤銷他人婚姻。還有應當由本人決定是否撤銷的婚姻,第三人可以任意請求撤銷并獲得支持(如子女以父母年齡大結婚被騙或被脅迫結婚主張撤銷婚姻或婚姻當事人一方死亡后,第三人為了爭奪遺產(chǎn),以婚姻登記不是當事人自愿或違背婚姻當事人意志為由主張撤銷婚姻亦獲支持獲支持);等等。
    總之,在行政程序中,按照行政行為合法性標準,只要婚姻登記存在違法或瑕疵,或者當事人或第三人找到了一點婚姻登記違法或瑕疵,普遍的做法是撤銷婚姻,不撤銷則是例外。
    2. 錯誤撤銷婚姻登記的典型案例
    【案例1】一字之差婚姻被撤銷
    1995年馬俊榮婚姻登記時將“馬俊榮”登記為“馬俊蓉”,因一字之差婚姻被撤銷。法院判決撤銷的理由是:“潘坐英和馬俊榮提供的結婚登記申請書中,原告潘坐英和馬俊榮作為申請登記人,但馬俊榮所提供的由賓陽縣賓州鎮(zhèn)陸村村委會、村公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對象為“馬俊蓉”,與結婚登記申請書中記載的“馬俊榮”名字不一致,且被告準予原告和第三人婚姻登記時,沒有相應證據(jù)證明第三人馬俊榮的曾用名為“馬俊蓉”,存在重大瑕疵。故被告主張其已盡到合理審查義務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彼炫袥Q撤銷潘坐英與馬俊榮(又名“馬俊蓉”)結婚登記(見(2020)桂0102行初89號行政判決)。
    此案僅姓名一字之差,即同音不同字,并不影響婚姻效力,法院只需要在判決中加以說明和確認身份即可。但法院則認為婚姻登記機關沒有盡到合理審查義務,根據(jù)行政訴訟規(guī)則判決撤銷婚姻登記,既暴露了行政規(guī)則不適用婚姻效力,也暴露了行政法官不適用民事婚姻效力審判。
    【案例2】女兒出嫁了 媽媽因未到年齡結婚被撤銷
    未達到婚齡偽造婚齡或用虛假身份結婚,無論是否達到婚齡,普遍采取撤銷婚姻處理。有的結婚數(shù)十年,女兒已經(jīng)出嫁了,媽媽的婚姻被判決結婚未到婚齡無效。如小廖與老宋1989年登記結婚,20多年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小廖提出離婚,法院卻因小廖結婚時未到婚齡,判決婚姻無效。老宋接過判決時傻眼了。感嘆道“女兒都登記結婚了,我們的婚姻還無效?”
    還有結婚三、四十年的婚姻也被撤銷。如劉興才與劉光明系兄弟關系,1989年劉興才使用劉光明的身份信息自己的照片與林家蘭登記結婚。30年后的2019年劉興才婚姻被行政判決撤銷(見(2019)川0114行初29號行政判決書)。
    上述兩個案例存在如下問題:1.兩案當事人均已達到婚齡,無效情形消失;2.超過行政訴訟起訴期限;3.涉及事實婚姻效力認定;4.在劉興才使用劉光明身份結婚案件中,原告“劉光明”起訴撤銷劉興才與林家蘭婚姻,法院將“劉光明”作為婚姻當事人,并作出撤銷“劉光明”與林家蘭的婚姻。這就出現(xiàn)了一個大問題:到底是劉興才與林家蘭結婚,還是“劉光明”與林家蘭結婚?劉興才的婚姻到哪兒去啦?如何解決劉興才與林家蘭的婚姻?
    限于篇幅,這里只能簡要說明涉及事實婚姻效力認定問題。因為這個問題往往被人們所忽視。
    上述兩案當事人均1989年結婚,當時因未到婚齡使用虛假信息和他人身份低等級結婚,但到撤銷婚姻時已經(jīng)分別共同生活了20多年和30多年,顯然都已經(jīng)達到婚齡,無效情形已經(jīng)消失,按規(guī)定不能再宣告無效或撤銷婚姻。
    而且即使撤銷1989年的登記婚姻,還有事實婚姻存在。因為根據(jù)規(guī)定1994年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符合婚姻實質要件的,其事實婚姻有效。上述兩案當事人僅因未達到婚齡使用虛假信息結婚,但1994年前顯然均達到婚齡,符合婚姻實質要件,構成有效婚姻。但行政訴訟程序簡單地撤銷婚姻登記,事實上也撤銷了由登記婚姻衍生的事實婚姻。因為婚姻登記使雙方形成以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實,登記婚姻被撤銷后,原登記婚姻降格為事實婚姻,但由于行政程序無法合并審理和確認事實婚姻效力,在撤銷登記婚姻的同時,自然使由登記婚姻產(chǎn)生的事實婚姻一并撤銷。如果適用民事程序,則可以將登記婚姻與事實婚姻合并審理,即使登記婚姻不成立或無效,但雙方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且符合婚姻實質要件的,可以判決確認事實婚姻成立有效,以維持雙方婚姻關系。
    【案例3】民政機關拒不舉證或消極應訴,有效婚姻被撤銷
    因為婚姻是否撤銷或有效僅在當事人之間產(chǎn)生利害關系,與民政機關不存在厲害關系。故在行政訴訟程序中,民政機關(行政機關)不出庭、不舉證或消極應訴的現(xiàn)象比較多。對此,則無論婚姻是否有效,在行政訴訟中均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第34條視為婚姻登記沒有證據(jù),直接判決撤銷婚姻登記行為或確認無效。如勇敢訴沈丘縣民政局等民政行政管理頒發(fā)結婚證糾紛案,由于沈丘縣民政局怠于行使舉證權利,法院判決撤銷婚姻登記。第三人馬桂靈無奈之下,向檢察院提出申訴,最后由檢察院抗訴,通過再審撤銷原審行政判決。 但更多的撤銷婚姻則沒有得到糾正。
    從行政程序撤銷婚姻的案例看,不應撤銷婚姻的案例舉不勝舉,限于篇幅,加之很多案例為什么說屬于不應撤銷的有效婚姻,還需要論證說明,故只能列舉上述寥寥數(shù)例。但亦可從中窺見一斑。
    三、草率撤銷婚姻的原因分析
    (一)不理解列舉主義立法模式的意義,任意擴大無效婚姻范圍
    我國對無效婚姻(包括可撤銷婚姻,可撤銷婚屬于相對無效婚姻)采取的是列舉主義立法模式,即將無效婚姻情形一一列舉。列舉主義立法模式的目的在于嚴格控制無效婚姻范圍,對沒有列舉的情形不能按無效婚姻處理。
    這里還需要指出的是,對沒有列舉為無效婚姻的其他違法情形是否可以作為無效婚姻處理,立法機關是經(jīng)過慎重考慮后作出的選擇。如《民法典》草案三審稿第828條曾將“偽造、變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納入無效婚姻范圍。但因其是否都屬于無效婚姻存在分歧最終刪除,民法典沒有將其作為無效婚姻情形。
    這一立法過程充分說明和體現(xiàn)了立法機關對一般違法婚姻的謙抑性,以最大限度維持婚姻關系穩(wěn)定。
    盡管我認為還有一些違法婚姻可以作為可撤銷婚姻處理,如以結婚為手段騙取錢財?shù)幕橐。但我覺得,立法機關刪除民法典草案第828條的價值取向是正確的。因為“偽造、變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中,凡有法定無效婚姻情形的,都可以按無效婚姻處理。對其他一般違法情形,按有效婚姻處理更為適當,即在否定婚姻效力與承認婚姻效力之間,選擇承認婚姻效力更為有利。因為一律否定婚姻效力,打擊面大,適用面廣,不符合實際情況,不利于維護婚姻穩(wěn)定。
    同時,民法典規(guī)定的法定無效婚姻之外的違法情形,真正可以作為無效婚姻處理的情形確實少之又少。對其違法情形,也可以根據(jù)不同性質和違法程度,采取不同方式處理,不一定非撤銷婚姻不可。即使不以結婚為目的的騙婚行為,不按可撤銷婚姻處理亦有救濟路徑。一是對以騙取錢財為目的的騙婚者按詐騙罪(偽造身份證件罪,情節(jié)較輕者按治安管理法制裁)處理并追贓;二是婚姻可以按離婚處理。這樣,不僅被騙當事人的權利可以得到有效救濟,而且違法者(騙婚者)也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并不會放縱違法。
    總之,從列舉主義立法模式目的看,沒有列舉為無效的情形,不得作為無效婚姻處理;從立法機關刪除民法典草案第828條的價值取向看,對拿不準的無效婚姻,寧可不作無效婚姻處理,也應維護婚姻穩(wěn)定;從未列為無效婚姻的其他違法情形的性質和可救濟路徑看,大多是一般違法情形,而且根據(jù)現(xiàn)有法律也不會放縱違法或導致合法當事人權利無法救濟。因此,對立法機關沒有規(guī)定的無效情形原則上不能作為無效婚姻處理,否定婚姻效力的情形必須從嚴控制,嚴格講需要報經(jīng)立法機關或最高法院批復或核準。
    (二)不理解婚姻的本質,片面強調(diào)婚姻的合法性
    婚姻的本質是以共同生活為目的的兩性結合。在違法婚姻中大多都是以共同生活為目的,且把結婚和婚姻登記看得很神圣,否則就不會結婚或辦理結婚登記。很多違法都是因客觀原因所致,如未婚先孕、子女干涉老人婚姻或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而藏匿戶口簿等諸多因素被迫采取違法手段登記結婚。這類婚姻符合婚姻的本質,只要不存在實質要件違法或者無效情形已經(jīng)消失,就沒有必要按無效婚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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