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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體的理念與技藝——“善”“正義”“法律”“人”之關系初探

    [ 楊蕾 ]——(2006-3-21) / 已閱7334次

    立體的理念與技藝
    ——“善”“正義”“法律”“人”之關系初探

    (楊蕾 西南民族大學法學院 610041)
    摘要:本文通過對“善”、“正義”、“法律”、“人”四者結合進行討論,以東西法文化比較為研究方法,揭示出在論證一個案件時必須堅持將其合法性、合理性、目的性、事實客觀性、法律的目的為人、人性、案件的背景、民意、民情、民心等因素綜合考慮的理念,培養(yǎng)立體的“善良與公正的技藝”。
    一、從柏拉圖的“善”引起的
    “善”究竟是什么?在柏拉圖的敘述中,“善”是“一”和“多”、是“相”、是“目的”、是“和諧”、是“理念”……在柏拉圖的眼中“善”是永恒的,它存在于惡與正義之中,存在于人與物之中,存在于一切道德與美……柏拉圖認為,在理念世界中,各種理念形成一個階梯,善的理念處于階梯的頂端,它是最高的理念,也是一切別的理念的根源。理念世界是和諧有序的,它是把一切存在結合起來的原因,是宇宙中一切秩序的 “正本”,現實世界只有與理念世界和諧一致,才能實現最大的正義。但是他接著又提到了有些人追求“善”是不正義。
    于是,似乎在柏拉圖書中,“善”有了一種神秘主義色彩。它似乎使人似乎茫然于其中,當柏拉圖告訴我們“善”與正義有時也有沖突時,我們更是顯得不知所措了:正義難道不是善嗎?為什么要說有沖突呢?其實不然,筆者認為,這是我們在認識事物時邏輯上出現了問題:“是”就一定意味著沒有“沖突”嗎?正義不能又是“善”,又和“善”沖突嗎?它們是否也存在著辨證統(tǒng)一?即使真的在邏輯上不能自恰,我們必須要訴諸于邏輯嗎?我們的邏輯又是否存在著絕對的真理性?我們的概念最終來源于邏輯還是生活、經驗?這種“沖突”我們又是如何理解的?善究竟是什么?正義又是什么?
    這里,筆者試圖粗略的將中西方善的具體內容先做一比較。西方善的理念,它是知識、真理和一切實在的根源。而中方的“善”一般指的是“善德”的意思。孟子云:乃若其情,則可以為善矣,乃所謂善也。若夫不為善,非才之罪 也。惻隱之心,人皆有之;羞惡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 皆有之。惻隱之心,仁也;羞惡之心,義也;恭敬之心,禮也;是非之心,智也。仁義 禮智非由外鑠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于是“善德”就應該包括“義”“禮”“智”“仁”,或許從這點姑且可以認為中國的“善”更側重于道德品質,相比而下,所以在西方“美德即知識”的“善”論之下,自然會出現柏拉圖所說的那種情況:“有那么一種善,我們樂意要它,只是要它本身,而不是要它的后果。比方象歡樂和無害的娛樂,它們并沒有什么后果,不過快樂而已”。于是,在對中西方關于“善”的差異的認識上,柏拉圖的“善”并非僅僅是中國那種“人倫之善”,所以會出現“善”與“正義”的沖突是可以理解的。但僅僅上述的論述,我想對于我們理解正義與善的沖突還是不夠的。因為關于正義,柏拉圖所說的“正義”與我們認為的“正義”是否一樣呢?我們在論證案件的時候該選擇那種“善”與“正義”呢?
    二、正義視野下的“善”
    筆者認為,我們有必要再從正義來認識“善”。柏拉圖在《理想國》與《法律篇》中的正義論從個人的、具體的正義入手,上升到國家正義,然后進入到理念的正義境界。他首先探討的了日常生活中具體正義的現象和觀念,在《理想國》第1-4卷里,他專門分析了涉及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具體正義及其弊端:正義是欠債還債,正義恰如其分的報答,正義是善待友人惡給敵人,正義是善待友人惡對敵人,強權就是正義,不正義比正義更有利。柏拉圖所要闡明的是不應該將正義限制在狹隘的背景之中,一是個別的正義行為有適用的時空限制,超出一定范圍,進入不同情況,或者使用不當,就可能變成不正義;二是生活中存在著許多假象,使人們將不正義誤認為正義,例如前面提到的“強權就是正義”、“不正義比正義更有利”。但論及這點,研究又不得不回到我們對于“善”與“正義”沖突的理解中,理解柏拉圖為什么說“有些人為了達到善而不擇手段,是非正義的”:強權或許有些是為了追求到“秩序”和“公正”等的“善”,但它卻又是不正義的;“利益”、快樂也是一種善,但它卻也是不正義的。所以研究必須理解柏拉圖的意圖:明辯個別、特殊、經驗性的正義的缺陷,把握一般的、普遍意義的正義的理念,尋找超越限制的正義觀念。在柏拉圖的心中,他認為“正義就是各安其位各司其職”、“服從法律才是正義”、“正義是整體和諧”,他將國家的正義與個人正義結合起來,告訴我們,正義涉及的是社會制度、政治體制和政府組織的正當性,也就是社會秩序。由此可以推斷,與道德相比,正義與權利、權力的關系更為密切。人們在對政治體制和社會制度作道義判斷時,他們關注的主要是這個體制或制度如何對待身處其中的個人,其中最重要的問題就是體制或制度能否公正(正義)地對待所有的人,個人的權利如何有利的得到維護。如果能,那么這個體制或制度就是正義的(just),即具有“正當性”(justified),否則便不正義。而中國古人——主要是古代儒者——措意較多的概念是“正”和“義”。 正”、“義”是中國儒家“成德之教”(成全人的道德品操的教化)或“為己之學”(為著人的本己心靈安頓的學問)所孜孜以求的價值,重在于修身,它并不屬意于既得倫理或政治結構的改變,這與西方是不同的。故此,我們在論證一個案件的正義時,我們應該關注其正當性(合法性與合理性)——正義,同時應避免以內在人格境界為旨歸的道德一元論,也避免一味執(zhí)著于“權利”公正的“正義”價值一元論。人的生命存在的內向度與外向度非可相互替代,亦非可以因果相推!皺嗬迸c“境界”是錯落的,這錯落為人的伸展于文化(包括法律)創(chuàng)設中的價值抉擇留下了足夠大的余地和張力。
    三、人性之“善”與人性之“正義”
    基于上述對于“善”與“正義”的淺薄的認識,有一個問題又隨之而來:“如何實現正義?”對這個問題最常見的、也是最持久的回答應該是“法律”。所以,筆者接下來就要簡要的將它和正義的關系進行討論。因為以法律(和法定權利)來說明正義當然不是唯一的正義解說,它也不是沒有爭議的,但它卻有利于理解正義。首先,以法量度眾人,人人平等(具體的法律是否公正,那是另外一個問題),法具有懲罰正義;其次,以法一以貫之,人們在事情發(fā)生之前就能預測結果,因此也就有了安全感;再者,恒常以法行之,法制秩序得以穩(wěn)定并始終一貫。因此,雖然具體法律的正義性會受到質疑,但法與正義的基本關系并不受影響。所以,當我們在考慮一件案子的時候還是應該將其首先回歸到法律之中,而此法律本身幫助正義的實現,它使正義具有了確定性、可預測性,對非正義具有懲罰性、威懾性,所以我們不能離開法律,離開法律意味著離開正義!但當所有人都把“繩之以法”作為正義的伸張的時候,法律成為了管制的手段,人們似乎忘記的法律的目的是什么?是懲罰?是管制?這種認識在中國封建王權統(tǒng)治下,確實是個痼結。但當我們在論證案件的時候,我們需要知道合法性的同時,分析案件具體正義事實(案件事實與合理性方面)的同時,必須明確法律的目的——人!
    接下來要談人性這個話題,因為它與上述三個問題都是非常有關聯(lián)的,這在中外法律文化中都有所涉及。但基于篇幅的關系,這個問題是無法在此進行深入的討論的,因為其背后所蘊藏著非常深厚、博大文化淵源。但筆者在此要必須強調的是。在論證案件的時候,它必須要得到重視。接著,筆者以柏拉圖的“無人會有意做惡”這句話,試圖“管中窺豹”,希望“可見人一斑”。
    這句話,可以嘗試著做如下幾點的理解:一,在中西方討論人性問題上分為“性善”與“性惡”之說,但在柏拉圖時期其實并沒有開始真正的討論人性“善”“惡”,他看到的人是人的靈魂,肉身并不是惡,她有自身的完善性,但比靈魂完善性低級,靈魂需要知識與智慧,惡是源于無知,所以靈魂不會“有意的尋求無知”;二,在關于人的討論中,還有區(qū)分一個“應該”人與“實然”人的問題,“應當是”與“實然是”的認識正是我們理解“善”、“正義”、“法律”等存在的目的,人“善”“正義”不是指每個人,人是不同的,人的“善”、道德也是不同層次的,這些提醒我們不能說人不是“天賦正義”或者“天賦是惡”,我們只是能說“人是生而自由的”,在這個自由中就包括有自由權利、自由意志等,我們說人的“善”、“正義”是指“理性”、“情感”、“欲望”中,理性控制指導著其他,但人生而自由,人生而上述三個也是自由排列的,于是當其中的“激情”或者“欲望”自由排列到領導地位,那么,人可能就會去“作惡”,但并非“有意”;人與野蠻人、動物是有所區(qū)別的,人與野蠻人的區(qū)別于是就有了“法律”,人與動物的區(qū)別于是就產生了“應然”,但實然的人還是不可避免具有動物性或者返祖性,于是就有了犯罪的產生,但人除了認識“他者”,還要“認識自己”,這使的人是“符號性的動物”,這是區(qū)別與動物的,也只人無意做惡的根源所在;三,人具有社會性,其存在要依賴于群體,具有合群性、分工性、等級性等特點,所以人的自然性必須要和其社會性等特點和諧統(tǒng)一,人才能“存在”,故此,人不會“有意做惡”,人要考慮自身,還要考慮整個社會、社會制度等等,這有時候包括著民情、民意、民心;四,社會、社會制度同時也以人為本,達到與人的和諧,否則“人將不人”,人也會“做惡”,但非也“有意”。

    總之,在粗略的討論了“善”、“正義”、“法律”、“人”之間的關系之后,我們將其落實在一個案件之中,對一個案件的論述需要考慮的要很多,包括上述提到的合法性、合理性、目的性、事實客觀性、法律的目的為人、人性、案件的背景、民意、民情、民心等等方面,因為從上面的討論中我們知道,對于上述問題我們不能簡單的從某一方面去認識,他們都是立體的,是“多”和“一”的結合,是“權利”與“境界”的統(tǒng)一,是“善良與公正的技藝”。


    參考文獻:
    1、柏拉圖:《理想國》,商務印書館1986年8月第1版。
    2、柏拉圖:《法律篇》,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7月版
    3、馮象:《正義的蒙眼布 政法筆記Ⅱ》,載《讀書》2002年,數據來源于中國學術期刊全文數據庫。
    4、趙敦華:《中西傳統(tǒng)人性論的公度性》,載《北京大學學報(哲社版)》1998年6月。
    5、高清海:《論人的“本性”——解脫“抽象人性論”走向“具體人性觀”》載《社會科學戰(zhàn)線》2002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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