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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如何為持有假幣罪辯護

    [ 唐青林 ]——(2006-4-9) / 已閱11686次

    律師如何為持有假幣罪辯護


    如何為持有、使用假幣罪的犯罪嫌疑人進行有效辯護?我們認為至少應該掌握關于本犯罪的以下基本的法律規(guī)定和司法解釋。在此基礎上,北京刑事辯護律師團根據(jù)犯罪嫌疑人的具體涉案事實,進行有針對性的分析和論證,提出具體的辯護方案。由一個強有力的辯護律師或者辯護律師團進行辯護,將最大可能地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刑事辯護是一個艱苦的工作,往往涉及到艱難的調查取證工作,然后根據(jù)調查取證的結果,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要最大限度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不僅僅需要嫻熟的掌握我國對于該種犯罪的法律規(guī)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知道刑事法律關于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規(guī)定;還需要縝密的思維能力,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實際案情,再把實際案情與國家法律的規(guī)定相互結合,盡量找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與刑法規(guī)定之間存在的本質上的不同之處,以達到避免司法機關據(jù)此對犯罪嫌疑人定罪的目的。如果犯罪嫌疑人確實已經(jīng)無任何疑義地構成了某種犯罪,那么律師的職責就轉化為盡量為犯罪嫌疑人找到減輕處罰的法律根據(jù)和事實理由?傊,刑事辯護律師的工作任務就是根據(jù)我國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盡量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辯護。
    有時,有些刑事案件特別疑難,涉及到的法律關系特別復雜,我們北京刑事辯護律師團還聘請法學教授、研究員等專家,針對這類極其疑難的刑事案件進行法律專家論證,出具權威的《法律專家意見書》,為您的親友提供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有利辯護意見。

    有關持有、使用假幣罪的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如下:
     
    [釋義]:
    本罪是指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或使用,數(shù)額較大構成犯罪的行為。
    [刑法條文]:
    第一百七十二條 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shù)額較大 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 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 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相關法律與司法解釋]: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二條 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持有、使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jié)輕微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明知是假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屬于“數(shù)額較大”;總面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屬于“數(shù)額巨大”;總面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數(shù)額特別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七條 本解釋所稱“貨幣”是指可在國內(nèi)市場流通或者兌換的人民幣和境外貨幣。
    貨幣面額應當以人民幣計算,其他幣種以案發(fā)時國家外匯管理機關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jīng)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
      十九、持有、使用假幣案(刑法第172條)
      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說明]: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和金融秩序。本罪主體是 一般主體。本罪是故意犯罪,以明知為必要要件,因缺乏必要知識不明知而持有或使用不構成本罪。本罪是選擇性罪名,使用偽幣首先應持有,而單純持有則獨立構成犯罪。先持有進而使用偽幣,以后罪定罪而不并罰。
    二、注意區(qū)分本罪同出售假幣罪的不同!笆褂眉賻拧保话阋越灰讓Ψ讲幻髦獮闂l件!俺鍪邸眲t將假幣作為商品,對方明知,為獲取非法利益而同意以低于面值成交。后者為“對合犯”,即賣、買雙方均構成“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而本罪則系單方犯罪。

    作者簡介:
    1、本文作者唐律師系北京知名刑事辯護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多年來為全國各地大量犯罪嫌疑人提供了積極有效的辯護。不少犯罪嫌疑人經(jīng)辯護后,減輕了刑事責任。聯(lián)系電話:13366687472(北京)。
    2、作者唐律師在從事刑事辯護的實踐工作的同時,積極進行法律業(yè)務理論研究,近年來撰寫了一系列學術著作或文章:編寫《刑事辯護法律理論與律師實務》,知識產(chǎn)權出版社出版;碩士畢業(yè)論文《共同侵權十論》被最高人民法院黃松有副院長主編的《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收錄(法律出版社2004年8月出版);編著《企業(yè)并購法律實務——企業(yè)資本運作法律實務叢書》(2005年1月群眾出版社出版,副主編);編著《股票發(fā)行與上市法律實務——企業(yè)資本運作法律實務叢書》(2005年1月群眾出版社出版,參編);編著《互聯(lián)網(wǎng)上的侵權問題研究》(2003年11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參編);編著《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法律適用》(2004年1月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參編);應國家知識產(chǎn)權出版社的邀請,參與該社高等學校教材《法律基礎》的編寫工作(知識產(chǎn)權出版社,2005年1月出版,參編);先后在國內(nèi)權威的《法學研究》等學術刊物上發(fā)表過論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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