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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翟某某搶劫案辯護詞

    [ 胡文斌 ]——(2006-5-8) / 已閱16275次

    辯 護 詞


    審判長、審判員:
    河南祥符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翟勝軍父親翟元強的委托,指派我作為翟勝軍的辯護人參加今天的法庭審判活動。庭前我仔細查閱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兩次會見了被告人翟勝軍,剛才又參加了法庭調(diào)查,認真聽取了公訴人的公訴意見,下面就本案發(fā)表以下幾點辯護意見:

    一、 關(guān)于本案的定性問題,起訴書認定我的當事人翟勝軍犯搶劫罪,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本辯護人認為,我的當事人不構(gòu)成搶劫罪,而應以尋釁滋事論處。

    我的當事人翟勝軍是個未成年人,是文博中學初二,四班的在校學生。一年前,受其他學生引誘,迷戀上網(wǎng),開始出入網(wǎng)吧。在上網(wǎng)這段時間里,與其他同學串聯(lián)在一起,在網(wǎng)吧或網(wǎng)吧附近仗人多欺負其他未成年人,耍威風,強行向其他未成年人索要少量錢物。從我的當事人兩起作案情況看,他和其他幾個同學明顯仗人多,以強凌弱,運用輕微暴力強行索要錢用以上網(wǎng)。他的行為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搶劫罪有著本質(zhì)的區(qū)別!蹲罡呷嗣穹ㄔ宏P(guān)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6)1號]第八條規(guī)定:“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強凌弱或?qū)で缶翊碳,隨意毆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對其他未成年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擾亂學;蚱渌矆鏊刃,情節(jié)嚴重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痹僬,起訴書認定的翟勝軍的兩起案件,他們強索的錢物較少,不足三百元。他們使用的是輕微的暴力,用紙卷的棍兒嚇唬其他未成年人,沒有造成其他未成年人受傷的后果!蹲罡呷嗣穹ㄔ宏P(guān)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fā)(2005)8號]第九條第四項規(guī)定:“搶劫罪與尋釁滋事罪的界限:尋釁滋事罪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人實施尋釁滋事的行為時,客觀上也可能表現(xiàn)為強拿硬要公私財物的特征.這種強拿硬要的行為與搶劫罪的區(qū)別在與:前者主觀上還具有逞強好勝和通過強拿硬要來填補其精神空虛等目的,后者行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前者行為人客觀上一般不以嚴重侵犯他人人身權(quán)利的方法強拿硬要財物,而后者行為人則以暴力,脅迫等方式作為劫取他人財物的手段.司法實踐中,對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脅使用輕微暴力強搶少量財物的行為,一般不宜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其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對翟勝軍的行為定搶劫罪明顯有違司法解釋精神的.

    二、 關(guān)于翟勝軍犯罪的原因.是個復雜的社會因素,除他本人負一定責任外,社會環(huán)境,學校教育,家庭教育也有不可推卸責任.

    翟勝軍是個農(nóng)村孩子,在農(nóng)村上學時,比較老實,學習成績還可以.父母為能使他受到更好的教育,省吃儉用送他到縣城學習.可到縣上一年多后,他變了,迷戀上了上網(wǎng).在座的大家都知道網(wǎng)吧是個害人的場所,有多少孩子迷戀上網(wǎng)厭學,失學.有的癡迷到離家出走,甚至自殺.有多少孩子迷戀網(wǎng)吧,徹夜上網(wǎng),夜不歸宿.又有多少孩子迷戀上網(wǎng)走上違法犯罪之路.據(jù)不完全統(tǒng)計,我縣有網(wǎng)吧近百十個,他們違法經(jīng)營,容留未成年人上網(wǎng),害了多少在校的學生.翟勝軍就是在這種環(huán)境下由他人引誘開始上網(wǎng),網(wǎng)絡中的暴力傾向及不健康的內(nèi)容在腐蝕孩子年幼的心靈.當然學校的管理不規(guī)范使孩子的不良傾向得不到及時矯正.他們夜不歸宿,學校竟長期沒能發(fā)現(xiàn),沒能與家長及時溝通.文博中學二四班有十多個學生因上網(wǎng)出了問題竟沒能引起學校的高度重視.而家長只認為將孩子送到學校了而撒手不管,沒有留意孩子的變化.不良習慣會導致孩子犯罪的萌芽與形成.翟勝軍還是個十幾歲的孩子,年齡還小,身心發(fā)育還不成熟,對善惡美丑還缺乏明晰的判斷,加上法律知識的欠缺,他很容易受不良環(huán)境的影響而走上今天的這一步.今天在這里審判這幾個孩子,我們痛恨他們的愚昧、無知,為他們惋惜.難道這僅僅是他們的過錯嗎?社會、學校,家庭不該負一定責任嗎?八十多年前,魯迅先生在《狂人日記》里大聲疾呼:救救孩子!我們作為司法機關(guān),也應該提出司法建議,加強學校教育,凈化社會環(huán)境,救救孩子。

    三、 關(guān)于本案的量刑問題.

    我的當事人翟勝軍還是個孩子,是個在校學生,正在讀初二.他平時在學校一貫表現(xiàn)還不錯,之所以到今天這一步,也是他身心發(fā)育不成熟,自我控制能力差造成的.在看守所關(guān)押期間,他已經(jīng)十分后悔,常常以淚洗面.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6)1號司法解釋規(guī)定,對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翟勝軍犯罪情節(jié)較輕,危害不大,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再者,他正在求學期,今后的路還很長.考慮他將來的升學,就業(yè),請法庭慎重考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結(jié)合司法解釋精神,對我的當事人翟勝軍免于刑事處罰.



    辯護人:胡文斌.

    二00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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