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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化平 ]——(2006-7-24) / 已閱23460次

    代物清償,抑或債的更新?
    ——兼評原告石某訴被告張某買賣合同貨款糾紛一案
    張化平

    [內(nèi)容摘要]
    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就債務償還問題答成的新協(xié)議是代物清償協(xié)議還是屬于債的更新,在債務人不履行新協(xié)議時是按原協(xié)議起訴還是依據(jù)新協(xié)議起訴,這在法律實務中是常遇到的問題。本文就代物清償?shù)姆筛拍睢嫵梢芭c債的更新之區(qū)別作了相應探討。
    [關鍵詞]
    債的履行 代物清償 代物清償協(xié)議 債的更新


    [問題的提出]
    2001年至2002年3月期間,原告石某向被告張某供應供應焦碳、生鐵等原料。2003年3月15日經(jīng)雙方結算,被告向原告出具11575元欠條一張。原告經(jīng)多次催要遭被告拒絕后,于2004年1月7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付款義務。原告起訴后的2月16日,被告主動與原告協(xié)商并達成協(xié)議一份,載明:“經(jīng)雙方友好協(xié)商,張某同意將規(guī)格1.5匹空調(diào)機3臺、11KW鼓風機1臺、生鐵100KG和陶土3.5T抵扣欠石某材料款壹萬壹仟伍佰柒拾伍元整,¥11575元,雙方貨款兩清”。2月17日,原告石某向法院申請撤訴。3月初,原告雇請他人車輛往被告處要求其履行協(xié)議,在清點貨物過程中,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致原告拖貨未果。2004年8月16日,原告以原欠條為依據(jù),再次訴諸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給付11575元欠款。訴訟中,被告張某堅持仍以空調(diào)等物品抵款,原告石某則要求以貨幣履行(物品已貶值)。
    [主要觀點]
    本案在法院審理過程中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雙方當事人之間繼欠條之后又達成一份以貨抵款協(xié)議,致使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性質(zhì)發(fā)生變化,從原來的基于欠條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轉化為以貨抵款協(xié)議的新的合同法律關系。原告石某以原欠條起訴,其請求不能成立;原告應以后一協(xié)議向?qū)Ψ阶穬敽贤畟?br> 另一種觀點認為,原、被告達成的是一份代物清償協(xié)議,代物清償協(xié)議成立時,原債務并不消滅。代物清償協(xié)議生效履行的關鍵在于有受領權的人現(xiàn)實地受領給付物。未發(fā)生現(xiàn)實受領給付的代物清償協(xié)議,不能發(fā)生約定的效力和法律后果。故原告有權以原欠條為依據(jù),提起給付之訴,以求自身權益的充分保護。
    [作者的觀點]
    筆者認為,處理本案的關鍵在于對2月16日協(xié)議性質(zhì)的正確認識,該協(xié)議是代物清償還是屬于債的更新。在現(xiàn)實經(jīng)濟生活中,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商以物品或勞務抵還金錢債務較為常見,最典型的如上例之情形。由于我國法律未規(guī)定債的代物清償制度,法學理論著作亦鮮有論及,司法實踐中對債的代物清償之要件、效力等基本內(nèi)容缺乏正確的把握,常把代物清償認定為債的更新,導致對同類案件的處理大相徑庭,從而有損法律適用的安定性和人民法院司法權威性。本文擬對相關問題作一簡要探討,以期拋磚引玉。
    一、代物清償?shù)暮x與特征
    (一)、代物清償?shù)暮x
    代物清償,亦稱債的代物給付,為清償債務的方法之一,是指以他種給付代替原定給付的清償,也即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以負擔新的債務作為履行原來債務的方法,在新債務未履行前,原債務并不消滅,當新債務履行后,原債務同時消滅。
    (二)、代物清償?shù)奶卣?br> 1、代物清償為合同
    代物清償是債務人為清償原債務而對債權人負擔新債務,仍以當事人雙方之意思表示一致為基礎,故性質(zhì)上為仍為合同。代物清償合同通常由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但是既然法律允許第三人清償債務,代物清償合同亦不妨由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 代物清償雖為合同,但并非當事人雙方變更(更改)了前合同的內(nèi)容,它只是履行方法(或標的)的變更,比如前合同履行標的是貨幣,后合同以房產(chǎn)代替,又如以勞務代替。代物清償既為合同,則其簽訂、履行自應受合同法的規(guī)范,如:當事人必須有行為能力,意思表示必須真實,內(nèi)容必須合法,等等。
    2、代物清償成立時原債務并不消滅
    代物清償合同成立時,債務人即負有履行新債務之義務,但對債權人而言,其原債權并未因代物給付合同的成立而歸于消滅,債務人負擔新債務乃是作為履行原債務的一種方式,新債務與原債務基于同一目的同時并存,只不過在履行期內(nèi)債權人只能就新債務請求履行,新債務獲滿足后,原債務同步消滅。當然,根據(jù)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亦不妨約定,代物清償合同成立時,原債務即歸于消滅,此種約定亦為有效,但此時即成立債法上的另一制度——債的更新,非屬代物清償。
    二、代物清償?shù)臉嫵梢?
    (一)必須有原債務存在
    代物清償系以清償原債務為目的而負擔新債務。因而代物清償是有因行為,故應有原債務存在,代物清償合同才能有效成立。倘若原債務不存在或無效或被撤銷時,則為代物清償合同之成立原因不存在或不合法,新債務自然不能成立。此種情況下,如果債務人已履行了新債務,可依不當?shù)美?guī)定,請求債權人予以返還。
    (二)必須以他種給付代替原定給付
    代物清償?shù)摹拔铩奔绰男械臉说幕蛟诜N類上或在性質(zhì)上須不同于原定給付的標的。債的履行標的有財產(chǎn)、勞務與權利三種,原定以財產(chǎn)交付,現(xiàn)以勞務代替,此乃履行標的性質(zhì)不同,原定以房屋交付,現(xiàn)以汽車交付,此乃履行標的種類不同。代物清償只是履行標的或方式的改變。允許債務人以他種給付替代原定給付,是對債務人履行不能作出救濟,這也并不損害債權人的任何利益。原定給付與替代給付在價值上一般需要相等,但如果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也允許有部分差額。
    (三)、必須有當事人雙方關于代物清償?shù)暮弦?br> 代物清償既為合同行為,故須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有負擔新債務以清償舊債務之意思表示,要經(jīng)過當事人雙方要約和承諾。代物清償協(xié)議是雙方合意的產(chǎn)物,該協(xié)議自雙方達成合意時成立。當然,債務既然可以由第三人清償,自然也可以由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代物清償合同 。如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合同,自愿承擔原債務人的債務,但其新債務與原債務的主要內(nèi)容相同時,則僅成立債務的轉移,只有第三人承擔的新債務與原債務履行標的相異時,才成立代物清償。
    (四)必須有債權人等有受領權的人現(xiàn)實地受領給付
    僅有雙方當事人答成合意,代物清償協(xié)議成立,但并不生效,不產(chǎn)生合同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如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一樣,代物清償協(xié)議在合同理論上屬于實踐性合同,必須有當事人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才能產(chǎn)生法律上的效果。
    三、代物清償?shù)男Я?br> (一)、代物清償合同成立后,新債務當然成立。但此新債務并非原債務的繼續(xù),而是異于原債務之另一個債務。因此,關于原債務之抗辯,在新債務不得主張,此點應該是債權人接受代物清償主要的利益所在,因為債務人不得以關于原債務的抗辯對抗債權人,債權人在代物清償更容易實現(xiàn)債權。
    (二)代物清償合同成立后,新債務之清償期未屆至之前,債權人不得行使原債權。只有新債務不能履行,或無效或被撤銷時,始能就原債務請求履行。因為雖然債權人有兩個債權,但債權人既已同意債務人以新債務清償原債務,即對債務人負有一定義務,也就是說,應先自新的、獨立的債權尋求滿足,債務人如履行了新債務,則等于同時履行了原債務。
    (三)代物清償合同成立后,如果新債務沒有履行,原債務就并不消滅,所以原債務之擔保等從債務自亦繼續(xù)存在。這是因為當事人簽訂代物清償合同,系以清償原債務為目的,換個角度說,即是債務人對原債務的確認,因而,如代物清償合同系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則原債務之訴訟時效即應中斷、重新起算,合同如僅系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則原債務之訴訟時效不中斷。
    (四)新債務與原債務如均已屆清償期,則因新債務不履行時,其原債務并不消滅,債權人自然可以請求履行新債務,亦可以請求履行原債務。債務人如履行新債務時,原債務隨同消滅;反之,如債務人履行原債務時,新債務失去了存在的原因亦隨同消滅。
    (五)如代物清償合同系由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則債權人是行使原債權還是行使新債權,不受限制。
    四、代物清償與債的更新之區(qū)別
    (一)、債的更新的涵義
    所謂債的更新(也稱債的更改),是指設定新債以代替原債務并使原債務歸于消滅的民事法律行為,也即當事人雙方基于某種原因答成新的協(xié)議以完全代替原協(xié)議,新協(xié)議是以消滅原債為目的而設立的 ,新協(xié)議成立后,原債歸于消滅。如當事人雙方以買賣合同法律關系代替原來的租賃合同法律關系。債的更新起源于羅馬法,后法國民法典及日本民法典從之。
    (二)、債的更新的構成要件
    債的更新構成要件如下:(1)須已經(jīng)存在一個債務;(2)須產(chǎn)生一個新債務;(3)新債務的產(chǎn)生須以原債務為基礎,但其要素、內(nèi)容相異;(4)當事人須有更新債務的意思表示。
    (三)、代物清償與債的更新的區(qū)別
    代物清償與債的更新均系為債的清償方法, 均系由債務人承擔新的債務以履行原債務,二者之間極為相似,區(qū)別細微,在實務當中更是難以區(qū)分。
    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二者之間的區(qū)別:
    1、依債的更新,債權人以新取得的債權代替原債權,依代物清償,債權人只是受領他種現(xiàn)實給付而代替原定給付;
    2、債的更新中原債消滅后有新債產(chǎn)生,代物清償則不會產(chǎn)生新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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