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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何兵 ]——(2002-1-20) / 已閱10965次

    被唾沫淹沒的法律——評三菱汽車質量風波

      何兵

      因為一輛三菱汽車將中國公民陸惠撞成重傷而至今不予賠償一事,媒體紛紛行動,群起而攻之。在媒體的引導下,普通百姓義憤填膺,以為三菱的行為是對中國法律和中國人民的公然蔑視。陸惠方更是在媒體慷慨陳詞,稱:“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法律關系明確、責任亦已清楚的情況下,日本三菱公司卻以各種借口、手段,甚至是欺騙的方法,不顧陸惠早已無錢治療的現(xiàn)實,不敢面對事實,拖延時間,使陸惠方對日本三菱汽車公司的立場表示無法理解,如果陸惠的觀點或證據不屬實,對日本三菱汽車公司的聲譽造成不良影響,陸惠方十分歡迎日本三菱汽車公司公開指出或到法院起訴,陸惠方一定奉陪到底。”

      檢索其它相關的評論,案件雖未經法院判決,但三菱一方已然在媒體的審判中敗走麥城。媒體的記者以為自己的言論在為弱者伸張正義,普通的公民以為自己的言談體現(xiàn)了愛國的情感。然而,正是在這些所謂伸張正義的唾沫聲中,中國的法律被淹沒得一干二凈。

      道德勝利了,而法律正在蒙羞!

      三菱汽車肇事以后,三菱公司應否承擔責任本是一個法律問題。三菱公司承擔責任的基本前提應當是:一、該汽車是三菱公司生產和合法銷售的產品;二、肇事起因于三菱汽車的質量。檢索一下陸惠方的言談和所舉的證據,我以為,本起糾紛絕非如陸惠方所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法律關系明確”。相反,糾紛事實不清、證據不明、法律關系復雜。試析如下:

      陸惠方稱:湖南省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對肇事車所做的鑒定報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報告中已經指明肇事車的生產單位是日本三菱,型號是帕杰羅V31,所以我們無須再做證明。第二,按照中國法律程序,如日本三菱汽車公司對湖南省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出具的鑒定報告持有異議,日本三菱汽車公司應該向更高一級,也就是中國國家質檢總局申請復議,而三菱汽車目前的做法顯然不符合中國的法律程序。

      法理并非如此!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明確規(guī)定:鑒定結論必須經過法庭查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緣此,任何單位的鑒定結論包括政府部門的鑒定結論都不能作為當然的定案證據,必須經過法庭查實。陸惠方稱:技監(jiān)局的鑒定結論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因此事實清楚。陸惠方在此顯然故意混淆“證據的法律效力”和“證據的證明力”兩個有根本區(qū)別的法律概念,從而誤導媒體和公眾。一份證據有“法律效力”不等于事實即得以證明。一份證據如果合法取得并與本案相關,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這不代表該證據不可質疑,更不能得出本案事實清楚的結論。一個刑事被告人的妻子是可以為其丈夫提供證據的,該份證據具有“法律效力”,但該份證據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可信,則是證據的證明力問題。技監(jiān)局的鑒定具有法律效力,不代表技監(jiān)局的鑒定即無可質疑。三菱方如果對技監(jiān)局的證據提出懷疑,雙方可以通過訴訟在法庭上質辯,從而使事實得以澄清。陸惠方的邏輯是:鑒定結論是技監(jiān)局作出的,而技監(jiān)局作為政府是不可懷疑的,故此,鑒定結論是不可懷疑的。問題在于,政府所為的行為也是可以懷疑的。法治的一個功用是約束政府。如果政府永遠合理、公正,不可懷疑,則法治又有何必要?

      就本案而言,三菱方既已提出“涉案之汽車系走私以后,在中國非法組裝”的主張,作為陸惠方以及政府部門就應當提供證明該車系三菱公司生產和在中國合法銷售的證據,這是陸惠方的法律責任,況且這一證據并不難獲得。因為按照中國的法律,汽車在辦理入戶之時,必須提供購買發(fā)票。汽車所有人以及政府公安部門應當有據可查。然而,在三菱方已明確提出涉案汽車是“走私組裝車”的情況下,陸惠方仍然一直不提供直接證據,因此任何一個有正常思維能力的公民都會對陸惠方所言產生合理懷疑。陸惠方稱,如果三菱方對鑒定結論懷疑,應向上一級技監(jiān)部門申請復議。在此,陸惠方將三菱方對鑒定不服“申請復議的權利”解釋為“申請復議的義務”。依據中國的法律,三菱方對于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也完全有權利對鑒定置之不理,等到訴訟提起以后,通過法律重新鑒定。三菱方沒有法律義務申請復議。

      從法律關系角度講,如果該車確系走私車的話,則三菱方應否承擔責任就存在很大疑問。生產者應對其生產和銷售的產品負責,此無異議。問題是,如果該車系“非法走私并被拆卸后自行組裝”的話,則該車應否算作三菱公司生產就深值懷疑。因為“組裝”本身就是生產過程的一部分,不是三菱組裝的車應否算作三菱生產的車在法律上是值得深究的。如果該車確系走私的車,問題就更復雜了。故此,本案決非如陸惠方所言———“法律關系”明確。

      事件發(fā)生以后,如果案件事實確如陸惠方所言“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的話,則陸惠方完全可以通過訴訟程序及時得到法律保護,而不是通過媒體進行道德審判。按中國法律,如果事實清楚,法院應即時受理;陸惠如果無錢訴訟,可以申請法院減免或緩交;如果無錢聘請律師的話,可以申請司法援助;訴訟提起以后,如果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而陸惠又急需用錢,則可以申請法院立即裁定三菱公司先行支付。據此不難看出,按照中國現(xiàn)行的法律,陸惠完全可以通過訴訟得到即時救濟。而事發(fā)一年多,陸惠方遲遲不起訴,卻利用媒體進行所謂的道德審判,將一起普通的民事糾紛上升為中華民族與日本企業(yè)的抗爭,將法律問題道德化。

      不難看出,在媒體的一片叫罵聲中,法律被淹沒了。

      三菱公司在中國經營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但前提是,它有抗辯的權利。媒體以及公眾進行“一邊倒”式道德審判和指責,并逼迫三菱交錢,不僅是不合法的,而且是不道德的!這種行為不僅不能提高民族的尊嚴,相反,它將使中華民族蒙受恥辱。請記住“我可以服從,但是必須爭辯”,這是法治的基本前提,也是三菱公司的最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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