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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能干 ]——(2007-9-30) / 已閱45690次

    論司法獨立

    王能干



    [內(nèi)容提要]司法獨立,是司法機關在運用司法權的活動中,為了解決和處理案件爭議時應當根據(jù)法律的要求,在法律賦予的職責范圍內(nèi),充分而且是義不容辭的承擔起這種神圣而又不可推卸的義務,并且這種運用司法權的權利非因具備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資格不得享有,其他人均不得干涉司法權的行使。我國進行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內(nèi)容之一是實現(xiàn)真正的司法獨立,而司法獨立則是實現(xiàn)正義的前提和基礎。在司法權的運用中司法工作人員要保持中立性。司法獨立的真正實現(xiàn),是一個漫長的過程,需要在制度方面進行正確的設計,并仰賴于司法工作人員在司法權的行使中保持相應的人格獨立。



    [關鍵詞]司法獨立 正義 中立性



    2005年3月5日在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作政府工作報告時,就司法體制改革等方面指出,“要積極穩(wěn)妥地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做好政府立法工作,重點加強完善宏觀調(diào)控機制、應對處置各種突發(fā)事件、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等方面的立法。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維護司法公正。各級政府都要支持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加強普法宣傳教育。做好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睆闹形覀兛梢钥闯,無論是黨中央,還是作為最高行政機關的國務院,對于司法體制改革都相當重視。而司法體制改革的核心之一就是要實現(xiàn)真正意義上的司法獨立。在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所做的工作報告中也指出,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將頒布和實施《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從解決群眾關心司法公正和效率問題入手,重點推出八項改革措施,其中就有許多措施就是直接推動司法獨立的。關于司法獨立,很多學者都曾著文論述過,筆者只想就司法獨立的特有內(nèi)涵以及如何實現(xiàn)司法獨立等幾個方面談談淺薄的看法。

    一、什么是司法獨立

    通說認為,司法獨立是西學東漸的產(chǎn)物。在西方國家,孟德斯鳩巨著《論法的精神》中關于“權力分立”的觀點可謂家喻戶曉,成為西方社會共識,司法獨立的觀念已經(jīng)深入人心,而且經(jīng)過兩百多年的發(fā)展,與政治、經(jīng)濟、文化等制度方面已形成了穩(wěn)定的良性的社會模式。

    盡管我國學者與西方學者對司法獨立的含義有不同理解,兩者所實行的司法獨立也具有不同的模式,但對司法獨立原則的普遍接受則是共同的事實。根據(jù)我國憲法及人民法院組織法等法律規(guī)定,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活動參與國家權力的行使。審判權是指法院依法審理和裁決刑事、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的權力。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任何公民有權拒絕人民法院以外的機關、團體或個人的非法審判。這是為了維護國家法律的統(tǒng)一和尊嚴,保證正確適用法律,以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①]這里要注意的一點就是,司法獨立,不僅僅是指司法權中的審判權獨立,它應該做廣義的理解。但凡涉及到司法權運用的一切國家司法機關的活動,都應當涵蓋進來。如法院的審判權獨立行使,檢察院的檢察權獨立行使,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院、有關的司法行政機關如監(jiān)獄的偵查權等也應當在職責分工范圍內(nèi)獨立行使。當然,還要對司法權有一個理性的認識。司法權,主要是處理案件的權力,在我國特別指的是進行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等活動所要解決和處理爭議案件的權力。如刑事案件進程中,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偵查、移送起訴,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并支持公訴,法院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進行審判,監(jiān)獄對依法判決的罪犯執(zhí)行刑罰,這些權力的運用都屬于司法權的范圍。司法獨立指的就是這些國家機關在行使司法權時應當保持獨立性,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關于司法權的性質(zhì),法國學者托克維爾在論述的美國司法權時,指出司法權有三個特征[②]:

    司法權的第一特征,表現(xiàn)在所有國家都是對案件進行裁判。要使法院發(fā)揮作用,就得有爭訟的案件。要使法官進行裁判,就得有提交審理的訴訟案件。因此,只要沒有依法提出訴訟的案件,司法權便沒有用武之地。司法權存在那里,但可能不被行使。在法官審理一個案件而指責與此案件有關的法律時,他只是擴大了自己的職權范圍,而不是越出了這個范圍,因為在審理案件之前,他一定要對該項法律進行一定的判斷。但在法官開始審理案件之前就對法律說三道四,那他就完全是越權,侵犯了立法權。

    司法權的第二個特征,是審理私人案件,而不能對全國的一般原則進行宣判。在法官判決某一私人案件,由于他堅信某一一般原則的一切推論都有毛病而認為它無效并加以破壞時,他并沒有越出應有的職權范圍。但是,在法官直接指責一般原則或沒有待審的私人案件而破壞一般原則時,他就越出了所有國家都同意應予限制的法官的職權范圍,因為他擅自取得了比一般官員更重要而且或許是更有用的權限,但他卻因此不再是司法權的代表。

    司法權的第三個特征,是只有在請求它的時候,或用法律的術語來說,只有在它審理案件的時候,它才采取行動。這個特征不如其他兩個普遍;但我認為,盡管有一些例外,仍可以把這個特征視為最重要的特征。從性質(zhì)來說,司法權自身不是主動的。要想使它行動,就得推動它。向它告發(fā)一個犯罪案件,它就懲罰犯罪的人;請它糾正一個非法行為,它就加以糾正;讓它審查一項法案,它就予以解釋。但是,它不能自己去追捕罪犯、調(diào)查非法行為和糾察事實。如果它主動出面以法律的檢查者自居,那它就有越權之嫌。

    美國人保存了司法權的這三個顯著特征。只有在有人起訴的時候,美國的法官才能審理案件。它從無例外,只受理私人案件,而且總是要在接到起訴書后才采取行動。

    托克維爾的這段話主要闡明了在美國的司法權首先是一種被動的權力,因案件而產(chǎn)生,沒有審理案件的必要時,就不可能出現(xiàn)司法權;其次這種權力主要針對的是私人的案件,超越權限的司法權是不被認可的;最后就是司法權非因請求而不產(chǎn)生。司法權的這三個特征,其實最終所反映出來的就是司法權的獨立性。司法權只有獨立行使,才能達到權力運用的目的。也許我國學者在闡述美國等西方國家的司法獨立時,經(jīng)常認為西方國家實行的是立法、司法、行政三種權力的分立與制約,而我國則側(cè)重于立法權下的審判、檢察、行政之三種權力相互配合和制約,且都受到立法機關的監(jiān)督。這樣理解本無可厚非,但關鍵是在我國的現(xiàn)行體制之下,司法權究竟能否獨立行使,司法獨立究竟能否真正實現(xiàn)。

    當今世界,無論體制差異,地域不同,對司法獨立原則的普遍接受,最主要原因在于它符合社會正義目標,符合司法權應有的本質(zhì)屬性和運作的客觀規(guī)律。聯(lián)合國頒布的《司法獨立的基本原則》[③],對司法獨立予以充分肯定,并對司法獨立的具體內(nèi)容和保障措施做出規(guī)定。司法獨立作為一項基本原則,已得到了世界范圍內(nèi)普遍的遵循。

    我國《憲法》第126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1983年制定通過的《人民法院組織法》第4條、1989年通過的《行政訴訟法》第3條以及1991年通過的《民事訴訟法》第6條都對司法獨立問題作了相應的規(guī)定。1996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也對司法獨立原則作了專門規(guī)定。該法第5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上述種種規(guī)定為司法獨立原則在我國的確立和貫徹實施提供了憲法和法律依據(jù)。

    以上從不同角度闡述了司法獨立的一些特征,但對究竟什么是司法獨立仍沒有一個明確的答案。筆者認為,司法獨立,就是指司法機關在運用司法權的活動中,為了解決和處理案件爭議時應當根據(jù)法律的要求,在法律賦予的職責范圍內(nèi),充分而且是義不容辭的承擔起這種神圣而又不可推卸的義務,并且這種運用司法權的權利非因具備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資格不得享有,其他人均不得干涉司法權的行使,除非賦予其權力的機關依照正當?shù)耐緩接枰员O(jiān)督。

    為什么要對司法獨立的概念加上最后這一句話呢?如果賦予其權力的機關依照正當?shù)耐緩接枰员O(jiān)督,是否損害了司法獨立的真正內(nèi)涵呢?筆者認為,根據(jù)憲法第3條,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chǎn)生,對它負責,受它監(jiān)督。憲法第128條又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chǎn)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可見,人民代表大會作為權力機關與國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之間不是平行的、相互牽制的關系,而是組織者與被組織者、監(jiān)督者與被監(jiān)督者之間的關系。司法機關必須在權力機關的監(jiān)督下行使職權,權力機關的監(jiān)督是我國憲法上規(guī)定的最高形式的法律監(jiān)督,而司法機關必須自覺地服從此種監(jiān)督,即使司法機關享有充分的獨立行使審判的權力,這種獨立必須是以接受權力機關的監(jiān)督為前提的。也就是說,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司法權是受到權力機關在我國是人民代表大會的監(jiān)督和制約的,但這種監(jiān)督和制約是依據(jù)法律的正當程序而做出的。

    二、司法獨立是實現(xiàn)正義的前提和基礎

    我國進行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內(nèi)容之一是實現(xiàn)真正的司法獨立,而司法獨立則是實現(xiàn)正義的前提和基礎。任何一個國家,若司法工作人員沒有行使司法權的獨立性,則這個國家的民眾就不會得到公正的司法待遇,其憲法所規(guī)定的平等、自由、正義、秩序等價值目標就永遠無法實現(xiàn)。之所以認為司法獨立是實現(xiàn)正義的前提和基礎,是由正義的性質(zhì)所決定的。

    關于正義,奧地利學者哈耶克認為,“人們力圖把不同類型的行動界定為正義的或不正義的,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他們在進行界定時所依憑的規(guī)則,卻有可能是正確的或不正確的。如果一項規(guī)則把一種不正義的行動描述為是正義的行動,那么久已確定的做法就是把這項規(guī)則宣布為一項不正義的規(guī)則。這種做法十分普遍,以至于我們必須把它視作是一種具有正當性的做法接受下來,但是盡管如此,這種做法也不是沒有危險的。一如我們所知,有時候我們會說,一條我們都認為是正義的規(guī)則,在適用于某一特定情勢的時候,卻被證明是不正義的;當我們說這個話的時候,我們真正的意思是,不能對我們視之為正義者的東西做出充分界定的規(guī)則,乃是一項錯誤的規(guī)則,或者說,有關該項規(guī)則的文字闡釋未能充分地表達出那項指導我們判斷的規(guī)則。”[④]這段話的意思就是說,正義的標準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是不一樣的,而所謂的永恒的正義則只是人類的一種理想。但是,如果司法工作人員在行使司法權時,能夠獨立地、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并根據(jù)自己的經(jīng)驗做出裁決結果,不因外界的干涉而受到動搖,則達成正義的價值判斷還是有希望的。否則,民眾如果因司法不獨立對司法工作人員喪失了信心,只會造成更大的混亂。而近幾年我國的刑事犯罪率屢屢居高不下,可以充分體現(xiàn)民眾對正義價值標準信心的逐漸喪失。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2004年度,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審結危害國家安全、仿造貨幣、走私、金融詐騙、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毒品和貪污、賄賂犯罪的二審、死刑復核等案件400件。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全年共審結刑事一審案件644248件,判處罪犯767951人,較上年分別上升1.5%和2.8%。其中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案件比例居高不下。2004年,全國法院依法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審結爆炸、故意殺人、搶劫、強奸、綁架、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等案件228174件,判處罪犯298574人。[⑤]如此高比例的犯罪率,固然與社會的多方面因素相關,但司法不能完全獨立也是其中的因素之一。司法不獨立,民眾就會喪失期望,就會放棄對司法救濟的愿望,轉(zhuǎn)而采取其他極端的做法,這樣只會導致更多的違法犯罪行為的出現(xiàn)。因此,筆者認為,司法獨立是實現(xiàn)正義的前提和基礎,是基于以下的理由:

    第一,每一個人都有平等的權利去擁有可以與別人的類似自由權并存的最廣泛的基本自由權。這種平等的權利就是正義的體現(xiàn)。正義有形式的正義與實質(zhì)的正義之分,所謂形式的正義可能體現(xiàn)在國家的法令對這種平等的權利規(guī)定了許多內(nèi)容,而實質(zhì)的正義則體現(xiàn)在這種平等的權利之實現(xiàn)過程。實質(zhì)正義之獲得,與司法機關這道防線緊密相關。公民的權利受到侵犯,其不平等的待遇最后都應當通過訴求司法機關來糾正。如果司法機關在處理案件時,受到社會不良風氣、其他機關、社會團體或人際關系、金錢等因素所影響,則又怎么能實現(xiàn)實質(zhì)的正義呢。

    第二,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形象直接影響到公民對正義的理解。我們不說“法官是正義的化身”,至少認為公民與司法機關打交道的目的是為了獲得其關于正義的期望值。其期望值越高,對司法機關的要求就越高,司法權就更應獨立行使。當前,影響司法獨立的因素很多,有司法體制內(nèi)的,也有司法工作人員個人的。如根據(jù)憲法,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chǎn)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這樣的一種憲政安排,決定了司法系統(tǒng)隸屬于權利機關的客觀性。同時,雖然憲法明確規(guī)定了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預。但是人民法院的人事、財政等大權都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甚至在黨務、團務方面等也存在著種種附屬關系和工作關系,而這種關系的存在往往因利益驅(qū)動而導致地方保護主義。在司法工作人員個人方面,有些人認為司法獨立是資本主義的產(chǎn)物,是司法全盤西化的主要體現(xiàn)之一。因此,禁忌談司法獨立。其實,我國雖不實行西方資本主義國家三權分立的憲政體制,這并不意味著在我國國家機關就不存在國家權力的分工和協(xié)調(diào),而且這種分工越合理,越能保障權力的有效運作,實現(xiàn)廣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而憲法實際上就是對權力分工的確認。從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來看,我國法院是在人大的監(jiān)督下享有的獨立的司法權,人大只能享有監(jiān)督權,而不能代替法院行使司法權或與人民法院分享司法權,否則,憲法體現(xiàn)的國家權力合理分工原則很難實現(xiàn)。因此,司法獨立的精神不但是資本主義法治的一項基本要求,也是社會主義法治的一項基本要求。只有克服了體制內(nèi)的弊端,摒棄了關于司法獨立的陳舊觀念,才能實現(xiàn)真正的司法獨立,為實質(zhì)正義之獲得開山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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