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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們?nèi)嗣?憲法變革的原動力
    編號:11465
    書名:我們?nèi)嗣?憲法變革的原動力
    作者:[美]阿史曼
    出版社:法律
    出版時間:2003年4月
    入庫時間:2003-6-11
    定價:65
    該書暫缺

    圖書內(nèi)容簡介

    沒有圖書簡介

    圖書目錄

    目錄
    志謝……
    譯者序…
    第一部分 建國時期
    第一章高級法的創(chuàng)制
    先知的預(yù)言
    《我們?nèi)嗣瘢簯椃ǖ母芬粫?
    法律職業(yè)者的描述:關(guān)于重建和新政的主流法律理論
    超越憲法第5條
    重建開創(chuàng)的憲法改革模式
    從重建到新政
    從羅斯福到里根及其后
    超越形式主義
    第二章建國時期憲法的重構(gòu)
    “會議”蘊含的智慧
    問題之所在
    彩車效應(yīng)
    發(fā)出憲法改革的信號問題
    費城制定會議提案及決定該提案命運的憲法批準程序
    憲法的批準:各州中的制度彩車
    憲法的鞏固
    從實踐到理論
    第三章作為憲法改革先例的1787年憲法
    方法論問題
    憲法第5條的含義
    制憲會議的含義
    重讀憲法文本:憲法改革實踐合法化的動力之源
    建國時期憲法的缺陷
    這是法律嗎?
    第二部分 重建時期
    第四章 法律形式主義者的兩難處境
    一個尚未提出的問題
    1865年12月
    南部各州喪失重返國會之資格的根據(jù)
    南部各州法律地位的恢復(fù)及其自相矛盾的根據(jù)
    兩難之二:憲法第14修正案的批準
    斬斷戈爾迪之結(jié)
    戰(zhàn)爭造就了憲法第13、14修正案?
    沉寂之聲
    第五章總統(tǒng)領(lǐng)導(dǎo)權(quán)
    從建國時期憲法到重建時期憲法
    第一階段:總統(tǒng)選舉發(fā)出的憲法改革信號
    第二階段:憲法修正案的提出
    總統(tǒng)領(lǐng)導(dǎo)權(quán)對憲法批準程序之影響
    非常規(guī)的憲法第13修正案的批準過程
    憲法改革的鞏固
    非常規(guī)的憲法改革之舉的保守性一面
    第六章制憲會/國會
    此為何時?
    總統(tǒng)領(lǐng)導(dǎo)權(quán)的作用
    發(fā)出憲法改革的信號階段
    提出憲法改革的動議階段
    決定憲法改革命運的選舉
    法律條文主義的反思
    第七章 人民授權(quán)的含義:1866年中期選舉內(nèi)涵的詮釋
    一次決定憲法改革命運的選舉?
    約翰遜的法律形式主義觀點
    捍衛(wèi)人民授權(quán)的制憲會議/國會
    國會與憲法批準程序的國家化
    三足鼎立的先例
    第八章偉大的變革
    憲法第14修正案的批準與鞏固
    漸露端倪的挑戰(zhàn)
    總統(tǒng)的反擊
    撲朔迷離的1867年選舉
    國會的對抗
    麥克卡德爾案
    彈劾案
    批準憲法修正案斗爭的延續(xù)
    西華德的最終立場
    憲法第14修正案的鞏固:1868年選舉.
    常態(tài)政治的回歸
    超越托克維爾
    第三部分 現(xiàn)代時期
    第九章從重建到新政
    方法論問題
    對法律形式主義的正式否定
    重建與新政之間的相似之處
    憲法第5條的視角
    類修正案賴以存在的政府部門結(jié)構(gòu)
    反觀重建
    第十章反思新政
    總統(tǒng)領(lǐng)導(dǎo)權(quán)的勃興
    發(fā)出憲法改革信號的選舉
    日漸成型的憲法改革方案
    憲法改革方案的改善
    決定憲法命運的選舉
    第十一章胎死腹中的憲法修正案
    嚴格形式主義:新政憲法改革的必由之路?
    總統(tǒng)的動議
    公眾的討論 參議院聽證會
    及時轉(zhuǎn)向——及其他替代性方案
    嚴格條文主義視角的重新考察
    第十二章 傳統(tǒng)的再現(xiàn)還是創(chuàng)新?
    為聯(lián)邦最高法院的“及時轉(zhuǎn)向”申辯
    新政憲法原則的批準與鞏固
    參議院的批準以及認可法官任命的選舉
    革命性的法院判決意見
    結(jié)論:創(chuàng)新還是傳統(tǒng)的再現(xiàn)?
    第十三章憲法的重塑
    規(guī)則、實踐與原則
    深層的結(jié)構(gòu)
    憲法的身份
    從羅斯福到里根——及其后
    常規(guī)的與以改革為目的的聯(lián)邦最高法院法官任命
    凱西案的含義
    為改革目的而任命法官的做法有何不妥?
    為改革目的而任命聯(lián)邦最高法院法官的做法需要改革嗎?
    虛擬的憲法改革例證
    人民主權(quán)的動議
    法學理論上的疑點
    索 引
    譯后記
    志謝
    我一般都是按照從頭至尾,即以讀者讀書的次序進行寫作的,然而本書卻
    是一個例外。在初嘗了本書第一章耗費了數(shù)月工夫而收效甚微的苦果之后,
    我采納了我夫人的意見——從中間部分動筆。我首先置身于研究重建史,爾
    后是美國新政。四年之后,我發(fā)現(xiàn)自己被淹沒在那些甚至連我本人都不知所
    云而又連篇累牘的手稿之中。在這里,我迷失了方向。帶著這種近乎絕望的
    ~情,我將這些手稿束之高閣。于是乎,我又走上了人所熟知的老路——從頭
    寫起。
    我的這種工作方式使得這套叢書的第一卷——《我們?nèi)嗣瘢簯椃ǖ母?
    得以問世。事實證明,我在歷史淵源這一問題上花費的這幾年時間是相當值
    得的。它使我避免了“只見樹木不見林”的錯誤,并且可以使我毫不費勁地完
    善自己的思路。
    可是話又說回來,什么事情總不能糊里糊涂地一直拖延下去。在《憲法
    的根基》一書中,我提出了一些傳統(tǒng)的歷史主張。為使人們能夠認真地對待
    這些主張,我負有證明這些觀點的不可推卸的責任。于是,我硬著頭皮又回到
    了自己寫下的那些歷史手稿之中。通過對這些歷史材料的重新解讀,我被其
    中所蘊含的、連我自已也沒能意識到的一系列相關(guān)研究震撼了。我捫心自問,
    我的天性適合這樣的工作嗎?
    這種智識上的探索花去了我后來的五年時間。在這一過程中,我深知自
    己的朋友們所起的關(guān)鍵作用。尼爾·凱亞爾(Neal Katyal)和大衛(wèi),·格拉夫
    (DavidGolove)是與我志同道合的同事。他們對我不遺余力的幫助集中體現(xiàn)
    在我們共同完成的兩個作品中,一個是我和凱亞爾在《芝加哥大學法律評論》
    第62卷第475頁所發(fā)表的論文《有違常規(guī)的開國時期憲法》(Our
    UnconventionalFounding,1995年),另一個是我和格拉夫于1995年所發(fā)表的
    論文《對北美自由貿(mào)易協(xié)定合憲性的質(zhì)疑》(/JNAFTA Constitutional?)。一些
    學生作為研究助理也對我的研究成果做出了真誠的奉獻,他們是邁克爾·阿
    拉漢米恩(Michael Aprahamian)、林達·多德(Lynda Dodd)、拉切爾·哈蒙
    (Rachel Harmon)、史蒂芬·克夫(Stephen Keogh)、曼霍德·曼布(Mahmood
    Mabood)、斯恩賽·鮑威爾(CynthiaPowell)、約翰·謝帕德(J。n Shepard)、格
    里格·斯爾沃曼(Greg Silverman)、邁克爾·斯波利特(Michael Splete)以及
    簡·特拉菲諾(JanTrafimow)。吉尼·科克利(Gene Coakley)仍然一如既往
    地為我提供耶魯圖書館的便利,他的無私幫助使我萬分感激。此去經(jīng)年,我的
    那些活躍在歷史學家圈子中的朋友們同樣也給了我很多助益。盡管幾年的時
    間已經(jīng)過去了,但我仍然無法忘卻鮑勃·卡夫(Bob Cover)和比爾·尼爾森
    (BillNelson)曾經(jīng)給我的幫助。理查德·弗里德曼(RichardFriedman)審閱了
    本書有關(guān)“新政”部分章節(jié)的初稿;邁克爾·萊斯·貝尼迪克特(MichaelLes
    Benidict)和艾里克·福納(Eric Foner)審閱了“重建”部分;杰克·拉克夫
    (JackRakove)和亨利·摩納罕(Henry Monaghan)審閱了本書的第一部分。
    憑心而論,在我完成這個耗時15年的巨大項目的過程中,我欠朋友們的東西
    實非語言所能表達,盡管他們自己都明白為我做了些什么。
    在完成這個項目的過程中,很多學校也給我提供了諸多方便。哥倫比亞
    太學和耶魯大學法學院為我提供了很多授課機會,這些機會使我在本書中所
    討論的一些主題能夠進一步深化。哥倫比亞大學的教務(wù)長本諾·施克密特
    (BennoSchmidt)和芭芭拉·布蘭克(BarbaraBlack)以及耶魯大學的教務(wù)長吉
    多·卡拉布利斯(GuidoCalabresi)和托尼·克羅曼(TonyKronman)都慷慨地
    向我伸出了援助之手。此外我特別要提及兩個研究所:柏林的威森科特斯格
    里(Wissenschaftskolleg)和華盛頓的伍德羅——威爾遜中心(Woodrow Wilson
    Center)。在柏林度過的時光使我記憶猶新,流連忘返。那種環(huán)境促使我完成
    了《自由革命之未來》(TheFutureo/LiberalRevolution)一書,這也是本書不得
    不延期出版的一個原因。但是,在德國我擁有很多時間對本書進行再思考。
    從長遠的眼光來看,這對我的幫助是相當大的。1995年到1996年我在威爾
    遜中心度過的一年時間,使我有機會將過去所作的那些雜亂無章的重建史方
    面的手稿縮減到一個可讀的規(guī)模。最后(但并非不重要),我的秘書瓊·帕克
    奎特—薩斯(JoanPacquett~-sass)和吉爾·托蓓(Jill Tobey)替我承擔了大量的
    工作,沒有他們的幫助,本書的寫作必將擱淺。
    就像我在這里要說的那樣,我是一個幸運兒。我衷心地希望,在某種程度
    上本書的出版能夠償還為其出版而做出貢獻的相關(guān)國家和學校的感情債。

    在此,我已把此前發(fā)表的部分作了一定程度的修改。本書第一章的局部
    已在薩福特·列文森(Sanford Levinson)主編的《對不完整性的回應(yīng)》
    (Responding‘olmpe礦ection,普林斯頓大學出版社,1995年)一書中發(fā)表;而第
    二章和第三章中的一部分也曾被我和凱亞爾所著的《有違常規(guī)的建國時期憲
    法》(《芝加哥大學法律評論》第62卷,1995年)一文采用;而本書第十三章中
    的部分也在《哈佛法律評論》第101卷(1988年)發(fā)表過。當然這些部分能夠
    重印,都獲得了原出版商的首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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