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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之研究(港臺法學研究書系)
    編號:11737
    書名: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之研究(港臺法學研究書系)
    作者:姚志明
    出版社:政法大學
    出版時間:2003年5月
    入庫時間:2003-7-11
    定價: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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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書內(nèi)容簡介

    沒有圖書簡介

    圖書目錄

    目前
    壹、前言
    貳、不完全給付理論之發(fā)展史
    一、不完全給付理論之起源—德國積極
    侵害債權
    (一)積極侵害債權理論之起端、定義
    及其演進
    (二)積極侵害債權之法律規(guī)范基礎
    1.德國之現(xiàn)行民法—法律漏洞?
    2.HUBER教授之債法修正建議案
    3.德國聯(lián)邦司法部一九九一年之債法修
    政府草案
    二、不完全給付之定義與名稱之傳入我們
    ——德國積極侵害債權定義之修正
    三、不完全給付之法律規(guī)范基礎
    (一)債編修正前之爭議
    1.學說上之見解
    2.實務上之見解
    3.本書之見解
    (二)債編修正后之規(guī)定
    ——第二百二十七條
    (三)小結(jié)
    叁、不完全給付之成立要件
    一、現(xiàn)行民法不完全給付成立要件之分析.
    (一)通說之見解
    1.須債務人巳為給付
    2.須給付不完全
    3.須可歸責于債務人
    (二)少數(shù)說之見解
    1.王澤鑒教授之見解
    2.黃立教授之見解
    3.劉孔中教授之見解
    二、比較法之解析一德國積極侵害債權成立
    要件之分析
    (一)須存在一個債之關系
    (二)須違反法定給付障礙以外之義務
    1.不良履行
    2.違反附隨義務
    3.違反契約履行后之義務
    (三)須可歸責于債務人
    本書之見解
    (一)通說之不完全給付成立要件分類
    之疑義
    (二)少數(shù)說之不完全給付成立要件分類
    之審思
    (三)不完全給付成立要件分類之新
    思考
    (四)新修正通過“民法債編”
    二二七條再修正之建議
    (五)小結(jié)
    肆、不完全給付之法律效果
    一、我民法不完全給付法律效果之解析
    (一)尚能補正
    1. 拒絕受領及補正
    2.遲延之損害賠償及補正
    3.履行利益以外之損害賠償
    4.違約金
    (二)不能補正、補正無利益或不補正.
    1.解除契約及替代之損害賠償
    2.履行利益以外之損害賠償
    3.違約金
    (三)消滅時效
    1.債編修正前
    2.債編修正后
    (四)舉證責任之負擔
    二、比較法之分析—德國之積極侵害債權
    之分析
    (一)補正及違反義務之損害賠償
    請求權
    (二)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及解除
    契約
    (三)消滅時效
    (四)舉證責任之負擔
    三、本書之見解
    伍、不完全給付與瑕疵擔保責任之關系
    ——以買賣與旅游契約為例
    一、瑕疵擔保責任之性質(zhì)爭議
    (一)擔保說
    (二)履行說
    (三)本書之見解
    1.瑕疵給付為依約履行債務?
    2.特別情形之規(guī)范—特定物買賣與種類之債
    買賣之異同
    3.瑕疵擔保責任脫離債務不履行責任
    之色彩?
    4.學理爭議無價值?
    5.小結(jié)
    二、瑕疵擔保責任規(guī)定與不完全給付規(guī)定在適
    關系之爭議
    (一)并存關系—通說
    (二)特別規(guī)定之關系——本書之見解
    1.本質(zhì)上之分析
    2.利益衡量之斟酌

    3.立法背景
    4.體系解釋與并存關系之無法切合
    5.比較法解釋對并存關系之探討
    6.小結(jié)
    各種之債瑕疵擔保責任之法律效果
    (一)總論—給付瑕疵為不良履行(違反
    給付義務)
    (二)買賣
    1.瑕疵擔保責任之規(guī)定
    2.瑕疵擔保責任與不完全給付責任
    適用上之關系
    3.小結(jié)
    (三)旅游
    結(jié)語
    前言
    不完全給付于我現(xiàn)行民法體系中,學界或?qū)崉丈暇姓J其為債務不履行類型之一種。然其卻是債務不履行類型中, 自債編于一九三O年五月五日施行以來,最受爭議之課題。受爭議問題,不僅涉及到其法源基礎為何(究竟我們有無明文規(guī)定),且有關加害給付之法律效果之法律基礎亦為重點之一。此外,不完全給付,與民法各種之債的瑕疵擔保責任間之關系,亦為法律人于處
    理具體案例時,常覺得困惑之問題。我學者論及不完全給付之概念時,常不諱言表示,我們不完全給付理論,系是受德國法儒Staub先生所創(chuàng)設之積極侵害契約理論(現(xiàn)今德國多數(shù)學者稱為積極侵害債權)所影響,并以之為立論依據(jù)。因而,德國之積極侵害債權實深深影響我們之不完全給付理論。不僅我們系如此,連同為大陸法系之日本,亦繼受了此理論,并于一九O六年引進 Staub之理論。
    積極侵害債權(positive Fordenalgsverletztmg,簡稱pPV)乃為德國實務界及學界通說所認為,于給付不能及給付遲延外, 給付障礙 (Leistungsstorungen)之一種。此種給付不能及給付遲延外之第三種給付障礙之類型, 自德國法儒 Staub先生于一九O二年提出之積極侵害契約之
    理論后,演變至今多數(shù)說所稱之積極侵害債權,儼然于給付障礙中之地位, 已蔚為牢不可破了。依德國通說之見解,積極侵害債權之類型于德國民法中并無規(guī)定,其乃為法律漏洞,然已為習慣法所承認。九十余年來德國學界對此課題之研討,可說已相當廣泛。并且實務上亦累積相當多之判決。就繼受德國民法之我們,于參考彼國之文獻資料,當可增進對此相關問題之了解。換言之,于探討我不完全給付之相關問題時,對德國積極侵害債權之認識,實有其必要;诖,本書擬參照德國之制度, 以促進我們對德國積極侵害債權之了解。
    “立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四月二日二讀通過“民法債編修正案”。民法債編經(jīng)此次修正后,于“民法”第二二七條對不完全給付沒有明文之規(guī)定。從而,不完全給付將成為明文規(guī)定之債務不履行類型,并且其法律效果于瑕疵給付部分則為準用給付不能或給付遲延之規(guī)定(參閱第二二七條第一項)。至于加害給付, 則亦有法源依據(jù)
    (第二二七條第二項)。于侵害債權人之固有利益時,經(jīng)此加害給付之明文規(guī)定,將可避免是否適用侵權行為之爭議。
    我之債編修正后,雖以第二二七條為不完全給付之規(guī)定,然而從該條之立法理由觀之,其乃從債編修正前之通說見解為立法之依據(jù),故就實質(zhì)法律效果與債編修正前之變化不大。此時,正逢民法債編新規(guī)定將于二OOO年五月五日正式生效之前夕,并且既然學說乃為立法之依據(jù),因而本書擬結(jié)合新法,并兼論債編修正前學說判決之論點,來闡釋不完全給付制度,于新民法債編正式施行后之全貌。
    就民法債編之架構(gòu)而言,其最重要之部分為侵權行為與契約之規(guī)定。而契約規(guī)定中,又以債務不履行之責任為其關鍵重點,且不完全給付為債務不履行類型中之一種。本書乃為筆者計劃撰寫債務不履行系列之第一部分,因而定名為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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