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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哲學原理(經(jīng)典通讀)
    編號:32362
    書名:法哲學原理(經(jīng)典通讀)
    作者:[德]黑格爾著
    出版社:北京
    出版時間:2007年10月
    入庫時間:2008-1-9
    定價:21.8
    該書暫缺

    圖書內容簡介

    《法哲學原理》是黑格爾在1818年任柏林大學教授時寫的。該書于 1821年正式出版,系統(tǒng)地反映了黑格爾的法律觀、道德觀、倫理觀和國家觀,也是人們研究黑格爾晚年政治思想的重要依據(jù)之一。 黑格爾的法哲學屬于其哲學體系中的精神哲學部分。在黑格爾看來,無論是自然哲學還是精神哲學,都是對邏輯學的補充與應用。法哲學作為精神哲學中的客觀精神同樣也是對邏輯學的補充與應用。黑格爾認為,法是自由意志的體現(xiàn),真正的自由是受客觀的、具有普遍性的法的限制的自由。所以,自由在法中才能實現(xiàn)。他把這種法的發(fā)展分為抽象法、道德、倫理三個環(huán)節(jié),這三個環(huán)節(jié)構成了《法哲學原理》一書的主要內容。 第一環(huán)節(jié):抽象法。黑格爾站在客觀唯心主義的立場上,認為法的出發(fā)點是意志,而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構成了法的實體和規(guī)定性。當人們有了自由,也就有了權利。法就是自由意志的體現(xiàn),而抽象法就是人人都一般、自在的享有的權利。它有三個特點:第一,它要使人成為真正的人,并且在對待他人的時候應充分尊重他人的權利;第二,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特殊性,即有各自的愿望、要求和利益等,但不能把這種特殊性作為自由的規(guī)定性;第三,在抽象法中,只有“禁令”,也就是要以不侵害人權為原則。 黑格爾對抽象法內容的論述是從所有權開始的。在黑格爾看來,所有權就是財產(chǎn)權。財產(chǎn)是自由意志的最初體現(xiàn),人只有占有財產(chǎn),才能作為真正的人而存在。如果人們沒有能力取得和占有財產(chǎn),那么他就失去了人格的權利。因此,對財產(chǎn)權的擁有使得人的自由意志得以實現(xiàn),而當財產(chǎn)權讓渡的時候,就產(chǎn)生了契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東西都可以通過訂立契約而實行讓渡,只有物品、財產(chǎn)等實物可以讓渡,而人格、普遍的意志自由、倫理和宗教等是不可以讓渡的。 抽象法的內容還包括不法,黑格爾把不法分為非故意的不法、欺詐、犯罪。非故意的不法是主觀上承認法而做出不法行為,一般不予處罰;欺詐是把法當成一種假象,無視法的存在而做不法之事,應予以處罰;犯罪則是不承認有法,視法律不存在。前兩者都肯定法的存在,而犯罪從根本上否定了法律,是真正的不法。黑格爾認為,僅用溫和手段來對抗犯罪是沒有任何效力的,只有采用強制手段,即運用刑罰才能維護人們的自由。至此,黑格爾運用辯證法從抽象法過渡到了犯罪,又由犯罪過渡到了刑罰,實現(xiàn)了肯定一否定一否定之否定的過程,這一過程就直接導向“道德” 環(huán)節(jié)。 第二環(huán)節(jié):道德。黑格爾認為,道德?lián)P棄了抽象法,進入了較高的階段。如果說抽象法是自由意志借助外物即財產(chǎn)來實現(xiàn)自身的話,道德就是自由意志在內心的實現(xiàn),即道德是主觀意志的法。 道德的發(fā)展經(jīng)歷了以下幾個階段。第一階段為道德行為,即只有人們出于自身的故意或目的時,人的行為才是道德的。第二階段為動機與后果,即判斷一個人的道德標準在于動機與后果的統(tǒng)一、主觀內部意志與客觀外部行為的統(tǒng)一。如果一個人的動機是好的,但其結果是惡的行為,那么這個人就不能算是道德的。從這一點出發(fā),黑格爾還批判了憑借動機去否定一切偉大事業(yè)和英雄的“心理史觀”。第三階段是善與良心。在這個階段,道德所追求的目的是“善”!吧啤笔潜粚崿F(xiàn)了的自由,也是世界的終極目的,它表現(xiàn)為良心。良心又分為“形式的良心”和“真實的良心” 。前者反映了主觀意志的特殊性,表現(xiàn)了人的特殊情欲和任性,不具有客觀性和普遍性,因而這種良心會走向“惡”。只有“真實的良心”才能避免這種情況,因為它是主觀與客觀的統(tǒng)一、特殊性與普遍性的統(tǒng)一。它已經(jīng)不是單純個人主觀的良心,而是客觀精神的體現(xiàn),已經(jīng)進入了倫理領域,屬于倫理范圍了。由此,道德就轉入了下一環(huán)節(jié)。 第三環(huán)節(jié):倫理。自由意志在借助外物和內心分別實現(xiàn)自己后,就進入了既通過外物又通過內心來實現(xiàn)自己的環(huán)節(jié),即倫理。在這一環(huán)節(jié),倫理達到了抽象的法和道德的統(tǒng)一、主觀和客觀的統(tǒng)一,是客觀精神的真實實現(xiàn)。只有倫理才具有現(xiàn)實性,法和道德是沒有現(xiàn)實性的,它們必須以倫理為基礎而存在。 倫理對于個人、民族和國家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就個人而言,倫理作為客觀精神是自由的實現(xiàn),倫理的規(guī)定性就是個人的實體性和普遍本質,它是人的第二天性,個人之所以具有自由就在于他體現(xiàn)了倫理的實體;就民族而言,倫理是各民族風俗習慣的結晶,是不成文的法,是永遠正確的東西,對后代具有熏陶和教育作用;就國家而言,國家是歷史發(fā)展的最終目的,是絕對精神發(fā)展的最高階段,是宇宙精神的體現(xiàn),它是自覺的倫理實體,是實現(xiàn)了的自由。 黑格爾把倫理看成是一個精神性的、活的世界,認為它的發(fā)展經(jīng)歷了家庭、市民社會和國家三個階段。家庭是倫理生活的最基本、最原始的自然共同體。在家庭中,個人實現(xiàn)了自我提升,創(chuàng)造了一個超越他自己的生命實體(家庭),隨著時間的推移,家庭會逐漸解體,過渡到它的反面—— 市民社會。在市民社會里,每個人都是一個特殊的個體,他們只追求自己特殊的利益,而不像在家庭中一樣有一個超越自我的目標。在這里,倫理似乎喪失了,但實際上,它還是支配著市民社會的。最后在國家中,倫理才又充分體現(xiàn)了出來。國家是倫理理念的最終實現(xiàn),是絕對自在自為的理性。國家高于個人,個人只有成為國家成員才具有客觀性、真理性和倫理性。個人只有在國家中才能充分得到肯定,才是自由的。 此外,黑格爾還論述了國家制度。他認為,實行三權分立的君主立憲制是最好的制度,并具體論述了君主權、行政權、立法權以及與此相關的對外權力、國際法等其他問題,為當時的資產(chǎn)階級國家辯護。 《法哲學原理》作為黑格爾晚年的一部著作,其中的思想包含了許多合理的、有意義的因素。一方面,這些因素為馬克思主義哲學的產(chǎn)生提供了前提條件。從方法論來說,黑格爾在論證其法哲學思想時把辯證法運用得靈活自如,特別是運用否定之否定的方法來討論政治、社會、倫理等問題,這對馬克思有一定的啟發(fā)性。從內容來說,黑格爾關于市民社會、國家及其相關問題的論述為歷史唯物主義的萌芽和產(chǎn)生提供了直接的理論前提。所以《法哲學原理》是一部具有豐富辯證法思想,同時又為唯物史觀的產(chǎn)生提供直接條件的系統(tǒng)性論著。另一方面,黑格爾的法哲學思想有著許多可以借鑒之處,例如他的辯證刑罰論,對法與不法、法與道德的辯證分析以及他的法治思想、司法理論、部門法理論,都為馬克思主義法哲學體系的建立提供了重要依據(jù)。 但是與此同時,我們也要看到黑格爾法哲學思想消極性的一面。首先,黑格爾是普魯士王國的官方哲學家,他明確提出了哲學主要是或者純粹是為國家服務的觀點,所以,黑格爾的法哲學主要是為普魯士王國辯護的。他宣揚君主立憲制是最美好的政體,并宣揚德國即將實現(xiàn)資產(chǎn)階級與貴族階級的聯(lián)合政權,以此來支持當時德國比較軟弱的資產(chǎn)階級,這正是他最保守的表現(xiàn)。其次,黑格爾的法哲學是立足于客觀唯心主義基礎上的,具有虛幻性。黑格爾把法哲學當作邏輯學的補充與應用,把國家制度等當作倫理理念,這根本是錯誤的。他混淆了第一性與第二性的東西,顛倒了現(xiàn)實與理念的關系。法哲學不是邏輯的補充,相反,邏輯學應是反映政治、法律、國家等的現(xiàn)實發(fā)展的東西。再次,黑格爾法哲學中的“辯證法” 具有非辯證性。他只強調事物在變化發(fā)展過程中的量變,而否認事物變化發(fā)展中的質變,主張改良,而反對革命。他還把國家制度看作是一種中介,用它來調和資本主義的矛盾,而無視資本主義基本矛盾的不可調和性,否認矛盾的對立性。所以,這兩點是與辯證法的特點格格不入的。 綜上所述,黑格爾的法哲學思想具有二重性,即具有積極性與消極性。這兩種特點是緊密交織在一起的,貫穿于黑格爾法哲學思想的始終。所以,我們在對待黑格爾法哲學思想時也應采取辯證的、一分為二的態(tài)度,不能將二者截然分開,更不能以偏概全,或將二者絕對對立起來。只有采取科學的態(tài)度,我們才能正確地評價黑格爾的法哲學思想,并且拋棄其消極性,繼承和發(fā)揚其積極的一面。
    作者簡介
    黑格爾,19世紀德國古典哲學的集大成者,近代歐洲最著名的辯證法大師。 黑格爾在科學、歷史、神學和哲學的研究成果之上,建立了西方哲學史上最為龐大的客觀唯心主義體系,強調邏輯和被稱為“辯證法”的三元運動。其主要著作有:《精神現(xiàn)象學》、《邏輯學》、《哲學全書》、《法哲學原理》、《美學講演錄》、《歷史哲學講演錄》等。


    圖書目錄

    編者的話
    法的演進與自由的追求
    ——《法哲學原理》導讀
    引論
    第一編 抽象法
    引 言
    第一章 所有權
    第一節(jié) 獲得占有
    第二節(jié) 占有物的使用
    第三節(jié) 所有權的讓渡
    第二章 契約
    第三章 不法
    第一節(jié) 非故意的不法
    第二節(jié) 欺詐
    第三節(jié) 犯罪
    第四章 抽象法向道德的過渡
    第二編 道德
    引 言
    第一章 道德行為
    第二章 動機與后果
    第三章 善與良心
    第四章 道德向倫理的過渡
    第三編 倫理
    引 言
    第一章 直接的倫理精神——家庭
    第一節(jié) 婚姻
    第二節(jié) 家庭財產(chǎn)
    第三節(jié) 子女的教育和家庭的解體
    第二章 倫理精神的分化——市民社會
    第一節(jié) 需要
    第二節(jié) 司法
    第三節(jié) 警察與同業(yè)公會
    第三章 倫理精神的統(tǒng)一——國家
    第一節(jié) 國家法
    第二節(jié) 國際法
    第三節(jié) 世界歷史

    本書共15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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