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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釋義
    編號:68493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釋義
    作者:全國人大法工委
    出版社:法律
    出版時間:2016年5月
    入庫時間:2016-5-4
    定價:42
    該書暫缺

    圖書內容簡介

    沒有圖書簡介

    圖書目錄

    "目錄

    第一部分釋義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國家反恐怖主義基本立場】

    第三條【恐怖主義等定義】

    第四條【反恐怖主義工作方針及反極端主義】

    第五條【反恐怖主義工作原則】

    第六條【依法反恐、尊重和保障人權及禁止歧視】

    第七條【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設置及其職權】

    第八條【反恐怖主義工作責任制】

    第九條【單位和個人的協(xié)助、配合、報告義務】

    第十條【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對恐怖活動犯罪的刑事管轄權】

    第二章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認定

    第十二條【行政認定和公告的機構】

    第十三條【行政認定的申請】

    第十四條【資金、資產的凍結】

    第十五條【對行政認定不服的救濟程序】

    第十六條【司法認定程序】

    第三章安全防范

    第十七條【反恐怖主義宣傳教育】

    第十八條【電信、網絡提供技術接口和解密等支持和協(xié)助】

    第十九條【電信、網絡管控】

    第二十條【物流運營單位的安全查驗制度】

    第二十一條【有關業(yè)務、服務的客戶身份查驗制度】

    第二十二條【對危險物品的管控】

    第二十三條【對危險物品流失及非法活動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反洗錢部門對涉恐融資的監(jiān)管】

    第二十五條【審計等部門對涉恐融資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海關對涉恐融資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城鄉(xiāng)規(guī)劃及建設符合反恐怖主義工作需要】

    第二十八條【對極端主義活動的處置】

    第二十九條【對參與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人員的幫教和刑罰執(zhí)行】

    第三十條【對恐怖活動、極端主義罪犯的安置教育】

    第三十一條【防范恐怖襲擊重點目標的確定和備案】

    第三十二條【重點目標管理單位的職責】

    第三十三條【對重點目標重要崗位人員的安全背景審查】

    第三十四條【大型活動及重點目標的安全檢查制度】

    第三十五條【公共交通運輸工具的安全檢查和保衛(wèi)工作要求】

    第三十六條【有關部門對重點目標的管理職責】



    第三十七條【空域、航空器和飛行活動管理】

    第三十八條【國(邊)境建設及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條【出入境管控】

    第四十條【對出入境涉恐人員、物品的處理】

    第四十一條【境外投資合作、旅游等安全風險評估制度】

    第四十二條【駐外機構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四章情報信息

    第四十三條【國家反恐怖主義情報中心及情報信息工作體制機制】

    第四十四條【情報信息基層基礎工作】

    第四十五條【技術偵察措施】

    第四十六條【有關部門提供安全防范工作中獲取的信息】

    第四十七條【情報信息研判等處理及預警】

    第四十八條【保密義務】

    第五章調查

    第四十九條【啟動調查核實程序】

    第五十條【盤問、檢查、傳喚、詢問等調查措施】



    第五十一條【收集、調取相關信息和材料】

    第五十二條【查詢、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

    第五十三條【對恐怖活動嫌疑人員的約束措施】



    第五十四條【刑事立案偵查的銜接規(guī)定】

    第六章應對處置

    第五十五條【恐怖事件應對處置預案體系】

    第五十六條【恐怖事件應對處置指揮體制】

    第五十七條【恐怖事件發(fā)生后的應對處置機制】



    第五十八條【恐怖事件現場處置】

    第五十九條【境外機構、人員、設施遭受恐怖襲擊的應對處置】

    第六十條【優(yōu)先保護人身安全】

    第六十一條【恐怖事件的應對處置措施】

    第六十二條【使用武器】

    第六十三條【恐怖事件信息發(fā)布及禁止性規(guī)定】



    第六十四條【生活、生產的恢復】

    第六十五條【救助、保障、援助】

    第六十六條【對恐怖事件立案偵查】

    第六十七條【對恐怖事件的分析總結評估】

    第七章國際合作

    第六十八條【開展國際合作的依據和原則】

    第六十九條【開展國際合作的主體和合作內容】



    第七十條【刑事司法協(xié)助、引渡和被判刑人移管】

    第七十一條【出境執(zhí)行反恐怖主義任務】

    第七十二條【通過國際合作取得的材料的使用】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七十三條【經費保障】

    第七十四條【反恐怖主義工作力量】

    第七十五條【傷殘、死亡人員的待遇】

    第七十六條【保護措施】

    第七十七條【科學研究和技術創(chuàng)新】

    第七十八條【征用財產及賠償、補償】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九條【對恐怖活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對參與有關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處罰】

    第八十一條【對利用極端主義破壞國家法律制度實施尚不構成犯罪的處罰】

    第八十二條【對窩藏、包庇和拒絕提供證據的處罰】

    第八十三條【對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不履行凍結義務的處罰】

    第八十四條【對不履行電信、互聯(lián)網技術支持、協(xié)助和管控職責的處罰】

    第八十五條【對物流運營單位違反安全查驗制度的處罰】

    第八十六條【對違反客戶身份查驗制度的處罰】



    第八十七條【對違反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處罰】

    第八十八條【對違反重點目標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處罰】

    第八十九條【對恐怖活動嫌疑人員違反約束措施的處罰】

    第九十條【對違反規(guī)定編造、報道、傳播恐怖事件信息的處罰】

    第九十一條【對拒不配合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的處罰】

    第九十二條【對阻礙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的處罰】

    第九十三條【限制或者剝奪經營資格的規(guī)定】

    第九十四條【對反恐怖主義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處罰】

    第九十五條【對與恐怖主義無關的物品、資金及時解除有關措施】

    第九十六條【對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救濟渠道】

    第十章附則

    第九十七條【生效日期及相關決定的廢止】


    第二部分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2015年12月27日)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草案)》的說明(2014年10月27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2015年2月25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2015年12月21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2015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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