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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于修訂《導游IC卡發(fā)放管理辦法(試行)》等事項的通知

    1. 【頒布時間】2011-11-16
    2. 【標題】關于修訂《導游IC卡發(fā)放管理辦法(試行)》等事項的通知
    3. 【發(fā)文號】旅辦發(fā)〔2011〕181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國家旅游局
    6. 【法規(guī)來源】http://www.cnta.gov.cn/html/2011-12/2011-12-8-11-9-64887.html

    7. 【法規(guī)全文】

     

    關于修訂《導游IC卡發(fā)放管理辦法(試行)》等事項的通知

    關于修訂《導游IC卡發(fā)放管理辦法(試行)》等事項的通知

    國家旅游局


    關于修訂《導游IC卡發(fā)放管理辦法(試行)》等事項的通知


    關于修訂《導游IC卡發(fā)放管理辦法(試行)》等事項的通知

    旅辦發(fā)〔2011〕181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旅游局(委):
      為完善IC卡導游證管理工作,現就修訂《導游IC卡發(fā)放管理辦法(試行)》等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家政策及相關部門的意見,我局制定的《導游IC卡發(fā)放管理辦法(試行)》及其印發(fā)通知,做如下修改:
     。ㄒ唬┟Q修訂為:“《導游IC卡發(fā)放管理辦法》”。
     。ǘ掇k法》第十三條修訂為:“導游IC卡實行免費頒發(fā)、換發(fā)、補發(fā),各發(fā)證機構一律不得向申領人員收取工本費、制作費、郵寄費等費用,負責審核、頒發(fā)、制作IC卡導游證的機構應該認真履行職責,杜絕隨意申領、一人多證等現象發(fā)生,有效控制發(fā)放數量及費用!
     。ㄈ掇k法》第十四條修訂為:“實行導游IC卡年報制度,各省級旅游局應當于當年一月底前向國家旅游局報告上一年度導游IC申領、發(fā)放、使用、管理等情況及本年度預計申領數額。凡未按規(guī)定報告的,不得申領本年度的導游IC卡。”
     。ㄋ模掇k法》附件三主送機構修訂為“國家旅游局機關服務中心”。
     。ㄎ澹┪揖帧蛾P于印發(fā)〈導游IC卡發(fā)放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第四條停止執(zhí)行。
      二、請各地按照新修訂的《導游IC卡發(fā)放管理辦法》,免費頒發(fā)、換發(fā)、補發(fā)導游IC卡,已經收取的IC卡導游證換補卡費用請及時退還導游。
      三、自2012年起,國家旅游局不再制作導游IC卡卡套,由各省級旅游局制作并配套發(fā)放。
      特此通知。
      附:新修訂的《導游IC卡發(fā)放管理辦法》
                               國家旅游局辦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導游IC卡發(fā)放管理辦法

      第一條 依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為規(guī)范導游IC卡的發(fā)放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可申請領取導游IC卡的單位為擁有導游IC卡A版制卡系統(tǒng)的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旅游局(委)(以下簡稱“省級旅游局”)。
      第三條 各省級旅游局應當于每年的3月底和9月底前,根據本地區(qū)導游考試合格人數的情況及其他因素,以書面形式向國家旅游局提出申請并說明所需導游IC卡初、中、高、特級的數量和理由。
      第四條 各省級旅游局在申請領取IC卡時,應當認真填寫《導游IC卡申領情況表》(見附表一,請在中國導游網下載),經局領導審批加蓋單位公章后,報送至國家旅游局。
      第五條 省級旅游局再次申領導游IC卡時,須提交上一次實際發(fā)放卡數人員的詳細信息的《導游IC卡信息情況表》(見附表二,請在中國導游網下載),填報人員數量不得少于上一次申領卡數的85%,并以電子版形式發(fā)至dyc@cnta.gov.cn郵箱,未報人員信息須在下一次申領時填寫并注明。如因導游IC卡質量問題無法使用的,需注明數量并寄回至國家旅游局。
      第六條 國家旅游局根據省級旅游局上報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后,以書面形式通知導游IC卡發(fā)放單位。
      第七條 發(fā)放單位接到通知后,由相關負責人在7個工作日內辦理導游IC卡出庫手續(xù),并將導游IC卡和《導游IC卡收貨確認單》(見附件三)一并郵寄至申領單位。
      第八條 省級旅游局在接到導游IC卡清點無誤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將《導游IC卡及卡套收貨確認單》加蓋公章后,傳真或寄回制卡單位,制卡單位將收貨確認單復印件提交國家旅游局備案。
      第九條 各省級旅游局要加強對導游證IC卡發(fā)放工作的管理,嚴格把關、認真辦理,防止出現差錯。因工作不認真造成IC卡濫發(fā)、誤發(fā)、遺失等現象,一經查實,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和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條 國家旅游局根據各地上報的導游員相關信息,采取不定期抽樣方式,對導游IC卡進行檢查,發(fā)現導游IC卡與實際情況不符,將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 國家旅游局每年定期對導游IC卡系統(tǒng)操作人員進行集中統(tǒng)一的培訓和考核,參加培訓并通過考核的人員統(tǒng)一頒發(fā)《導游IC卡操作員證書》,沒有參加培訓并持有《導游IC卡操作員證書》的人員一律不得進行IC卡系統(tǒng)操作。
      第十二條 實行IC卡系統(tǒng)操作人員變動報告和備案制度。申領單位如需更換IC卡系統(tǒng)操作人員,須提前15天向國家旅游局書面報告,經國家旅游局網上培訓、考核批準后,頒發(fā)《導游IC卡操作人員證書》。沒有經過培訓人員進行系統(tǒng)操作,導致系統(tǒng)不能正常運轉,將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導游IC卡實行免費頒發(fā)、換發(fā)、補發(fā),各發(fā)證機構一律不得向申領人員收取工本費、制作費、郵寄費等費用,負責審核、頒發(fā)、制作IC卡導游證的機構應該認真履行職責,杜絕隨意申領、一人多證等現象發(fā)生,有效控制發(fā)放數量及費用。
      第十四條 實行導游IC卡年報制度,各省級旅游局應當于當年一月底前向國家旅游局報告上一年度導游IC申領、發(fā)放、使用、管理等情況及本年度預計申領數額。凡未按規(guī)定報告的,不得申領本年度的導游IC卡。
      附件一:導游IC卡申領情況表;
      附件二:導游IC卡信息情況表;
      附件三:導游IC卡及卡套收貨確認單。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1208/001e3741a2cc104a901201.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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