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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農業(yè)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規(guī)程(試行)》的通知

    1. 【頒布時間】2012-6-27
    2. 【標題】農業(yè)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規(guī)程(試行)》的通知
    3. 【發(fā)文號】農辦經[2012]19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農業(yè)部辦公廳
    6. 【法規(guī)來源】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CJJTZ/201207/t20120706_2779896.htm

    7. 【法規(guī)全文】

     

    農業(yè)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規(guī)程(試行)》的通知

    農業(yè)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規(guī)程(試行)》的通知

    農業(yè)部辦公廳


    農業(yè)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規(guī)程(試行)》的通知


    農業(yè)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規(guī)程(試行)》的通知

    農辦經[2012]19號



    按照全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第二次會議部署,我部組織編制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規(guī)程(試行)》,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qū)實際,遵照執(zhí)行。



    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規(guī)程(試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規(guī)程(試行)



    為指導各地區(qū)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根據《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業(yè)部等六部門《關于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的意見》(農經發(fā)[2011]2號)等法律政策,制定本工作規(guī)程。

    一、基本原則

    (一)保持穩(wěn)定。在保持現(xiàn)有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wěn)定前提下,以已經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經頒發(fā)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為基礎,嚴禁借機違法調整和收回農戶承包地。

    (二)依法依規(guī)。嚴格執(zhí)行《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有關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的規(guī)定,參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登記內容和程序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

    (三)因地制宜。按照試點地區(qū)的土地承包現(xiàn)狀,缺什么補什么,探索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妥善解決遺留問題。

    (四)民主協(xié)商。充分動員農民群眾,充分尊重農民意愿,試點中的重大事項均應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民主討論決定。

    (五)注重實效。充分利用現(xiàn)代空間信息技術,明確承包土地的面積、空間位置和權屬等,將農戶承包地成圖、登記、造冊,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統(tǒng)。

    (六)地方負責。試點工作實行部省統(tǒng)籌安排,縣級組織實施,強化部門協(xié)作,形成整體合力,確保試點任務順利完成。

    二、基本類型及其操作流程

    (一)家庭承包方式登記

    1.準備前期資料

    收集整理承包合同、土地臺帳、登記簿、農戶信息等資料,形成農戶承包地登記基本信息表。

    處理國土“二調”或航空航天影像數據,形成用于調查和實測的基礎工作底圖。

    2.入戶權屬調查

    根據基礎工作底圖和農戶承包地登記基本信息表,入戶實地進行承包地塊權屬調查,由農戶進行確認。對存在爭議的地塊,待爭議解決后再登記。

    3.測量地塊成圖

    按照農村承包土地調查技術規(guī)范(見附件1)對承包地塊進行測量和繪圖,并標注地塊編碼(見附件2)和面積,形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圖。

    4.公示審核

    由村、組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工作組審核地籍草圖后,在村、組公示。

    對公示中農戶提出的異議,及時進行核實、修正,并再次公示。

    公示無異議的,由農戶簽字確認后作為承包土地地籍圖,由村組上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匯總并核對后上報縣級人民政府。

    5.建立登記簿

    根據鄉(xiāng)鎮(zhèn)上報的登記資料,由縣級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按照統(tǒng)一格式(見附件3)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

    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應當采用紙質和電子介質。為避免因系統(tǒng)故障而導致登記資料遺失破壞,應當進行異地備份。有條件的地方,應當采取多種方式多地備份。

    6.完善承包經營權證書

    各地根據實際,依照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記載內容,適時對承包經營權證書進行完善(見附件3)。

    7.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統(tǒng)

    縣級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登記過程中形成的影像、圖表和文字等材料,按照統(tǒng)一的標準建立農村土地承包信息數據庫和農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統(tǒng),實現(xiàn)農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

    8.資料歸檔

    按照2010年農業(yè)部、國家檔案局頒發(fā)的《關于加強農村土地承包檔案管理工作的意見》(農經發(fā)[2010]12號),由縣鄉(xiāng)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整理登記相關資料進行歸檔。

    (二)其他承包方式登記

    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依法承包農村土地的,當事人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辦理登記。對境外企業(yè)、組織和個人租賃農村集體土地,暫不予登記。開展其他承包方式登記參照家庭承包方式登記的相關程序。

    (三)變更登記、注銷登記

    承包期內,因下列情形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發(fā)生變動或者滅失,根據當事人申請,縣級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依法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并記載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

    1.因集體土地所有權變化的;

    2.因承包地被征收導致承包地塊或者面積發(fā)生變化的;

    3.因承包農戶分戶等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分割的;

    4.因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讓、互換方式流轉的;

    5.因結婚等原因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并的;

    6.承包地塊、面積與實際不符的;

    7.承包地滅失或者承包農戶消亡的;

    8.承包地被發(fā)包方依法調整或者收回的;

    9.其他需要依法變更、注銷的情形。

    開展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參照家庭承包方式登記的相關程序。

    三、工作要求

    (一)明確機構職責

    縣級人民政府建立工作領導小組,由政府主要領導擔任組長,農業(yè)(農經)、國土、財政、法制、檔案等相關部門領導任成員,負責制定試點工作方案,明確職責分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負責登記工作的日常組織和具體協(xié)調。鄉(xiāng)(鎮(zhèn))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負責組織登記工作的具體實施。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村或組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工作組,承擔部分調查、匯總、審核等具體工作,負責調解出現(xiàn)的矛盾和糾紛,將登記工作中出現(xiàn)的重大事項提交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依法決策。

    (二)加強宣傳培訓

    按照登記工作方案,召開政策培訓會和宣傳動員會,充分調動基層干部和農民群眾參與登記的積極性,并對登記工作人員和村組干部進行培訓。

    (三)嚴格保密制度

    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相關資料,特別是地籍信息資料,要嚴格按照《測繪管理工作國家秘密范圍的規(guī)定》(見附件4)進行保管,確保不失密、不泄密。

    (四)準確把握政策

    嚴格執(zhí)行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規(guī)定,對試點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按照保持穩(wěn)定、尊重歷史、照顧現(xiàn)實、分類處置的原則依法妥善解決。法律政策有明確規(guī)定的,要嚴格執(zhí)行;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要依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結合當地實際作出具體規(guī)定。

    各省(區(qū)、市)可根據地方實際情況,對本規(guī)程進行補充完善后制定適合本地的具體工作規(guī)范。



    附件1:農村承包土地調查技術規(guī)范

    附件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承包合同)和承包地塊編碼規(guī)則

    附件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樣本)

    附件4:測繪管理工作國家秘密范圍的規(guī)定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CJJTZ/201207/t20120706_2779896.htm






    附件:
    農辦經〔2012〕19號.ceb
    附件1—4.doc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CJJTZ/201207/t20120706_277989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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