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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農業(yè)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員培訓大綱(試行)》的通知

    1. 【頒布時間】2012-11-7
    2. 【標題】農業(yè)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員培訓大綱(試行)》的通知
    3. 【發(fā)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農業(yè)部辦公廳
    6. 【法規(guī)來源】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CJJTZ/201211/t20121114_3061885.htm

    7. 【法規(guī)全文】

     

    農業(yè)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員培訓大綱(試行)》的通知

    農業(yè)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員培訓大綱(試行)》的通知

    農業(yè)部辦公廳


    農業(yè)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員培訓大綱(試行)》的通知


    農業(yè)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員培訓大綱(試行)》的通知

    農辦經[2012]31號



    各。ㄗ灾螀^(qū)、直轄市)農業(yè)(農牧)廳(委、局、辦):

    為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員培訓管理,規(guī)范培訓內容,開展標準化培訓,根據《農業(yè)部關于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培訓工作的意見》要求,我部制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員培訓大綱(試行)》,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員培訓大綱(試行)




    農業(yè)部辦公廳

    2012年11月7日




    附件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員培訓大綱(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員(以下簡稱“仲裁員”)培訓管理,規(guī)范培訓內容,開展標準化培訓,根據《農業(yè)部關于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培訓工作的意見》要求,制定本培訓大綱。

    第二條 仲裁員培訓內容包括職業(yè)道德、農村土地承包政策、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規(guī)、調解仲裁法律與實務、其他法律知識等。

    第三條 仲裁員培訓堅持集中培訓與自學相結合,理論培訓與技能訓練相結合。

    第四條 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仲裁工作人員、鄉(xiāng)村調解員的培訓,可參考本大綱。

    第二章 培訓內容

    第一節(jié) 職業(yè)道德

    第五條 仲裁員職業(yè)道德包括政治素質、法律意識、服務意識、敬業(yè)精神。通過培訓,堅定仲裁員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信念,增強依法辦事、依法仲裁的自覺性、主動性,增強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事業(yè)的責任感、使命感,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民服務意識。

    第六條 培訓內容及重點

    (一)政治素質:擁護黨的農村方針政策,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不動搖,認真貫徹執(zhí)行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自覺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牢固樹立法律意識和為民服務意識,堅決維護黨和群眾利益。

    (二)職業(yè)操守:公道正派,不徇私枉法;執(zhí)行法律政策規(guī)定,公平公正調處糾紛;尊重當事人意愿,保守當事人秘密;便民高效、勤政廉潔。

    (三)行為規(guī)范:遵守仲裁員守則,接受仲裁委員會管理;依法開庭審理案件,規(guī)范庭審行為,文明執(zhí)法。整個仲裁過程中著裝得體、態(tài)度平和、語言嚴謹。

    第二節(jié) 農村土地承包政策

    第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政策包括我國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穩(wěn)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政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治理開發(fā)農村“四荒”資源的政策、農村改革發(fā)展的制度建設要求。通過培訓,要求熟練掌握農村土地承包政策。

    第八條 培訓內容及重點

    (一)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確定和發(fā)展歷程,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tǒng)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的內涵、特點,穩(wěn)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各項規(guī)定。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狀況;穩(wěn)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的政策,現有土地承包關系保持穩(wěn)定并長久不變的政策要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和檔案管理規(guī)定;征占農戶承包地的補償政策;治理開發(fā)農村“四荒”資源管理的政策;林權制度改革和草原承包政策。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登記規(guī)定。

    (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制和備案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規(guī)范化管理和服務。

    第三節(jié) 農村土地承包法律規(guī)定

    第九條 農村土地承包法律包括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通過培訓,要求熟練掌握農村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家庭承包和其它方式承包、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征地補償等法律規(guī)定。

    第十條 培訓內容及重點

    (一)農村土地承包法。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

    2.家庭承包。家庭承包的原則,家庭承包的程序,家庭承包的期限,家庭承包合同,發(fā)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3.其他方式的承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范圍,承包的方式,優(yōu)先承包權,承包合同與期限,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繼承。

    4.法律責任。

    (二)土地管理法。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土地征占用制度、耕地保護制度。

    (三)相關規(guī)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土地登記辦法、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

    (四)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適用范圍及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解釋。

    第四節(jié) 調解仲裁法律與實務

    第十一條 調解仲裁法律與實務包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律規(guī)定,調解仲裁技巧,文書制作等。通過培訓,要求熟練掌握調解仲裁法律規(guī)定,依法規(guī)范開展調解仲裁工作。

    第十二條 培訓內容及重點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律規(guī)定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的范圍,調解仲裁的原則。鄉(xiāng)村調解的法律規(guī)定,調解協議書的效力。

    2.仲裁委員會示范章程。仲裁委員會的組成及職責,仲裁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仲裁員的條件、聘任及培訓。

    3.仲裁規(guī)則。仲裁的申請、受理,仲裁庭的組成,開庭、裁決和送達。

    (二)仲裁實務

    1.合議仲裁庭和獨任仲裁庭的組成,組成的形式與程序、仲裁員的回避與更換。

    2.確定仲裁當事人與代理人、第三人。確定仲裁時效,準確計算仲裁時效期間和仲裁期限。

    3.證據運用。組織調查取證,組織庭審舉證、質證,決定證據鑒定,審核認定證據。

    4.庭審控制。確定案件的合并審理,確定開庭時間及地點,組織當事人陳述和辯論,維持庭審秩序和紀律。實施先行裁定、缺席裁決。證據保全、財產保全申請的受理和移交。

    5.組織合議并做出裁決。及時補正裁決遺漏事項。

    (三)仲裁法律文書制作和送達。熟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法律文書示范文本(試行)》各類文書格式,準確運用各類文書;熟練制作調解書、裁決書。案卷資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及歸檔。文書送達方式、送達的法律效力。

    第五節(jié) 其他法律知識

    第十三條 其他法律知識包括立法法、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通過培訓,了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掌握基本法律知識。

    第十四條 培訓內容及重點

    (一)立法法。立法權限,法律位階,法律沖突的解決。

    (二)民法通則。民事法律主體,民事行為的效力,財產所有權和共有,民事責任的種類和承擔方式,訴訟時效的計算。

    (三)物權法。物權的種類、性質和特點,物權的變動與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合同法。合同的性質,合同的訂立、變更、履行和解除,合同的效力,違約責任。租賃合同。

    (五)侵權責任法。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責任承擔方式,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

    (六)民事訴訟法。訴訟參加人,證據,期間的計算,送達,證據保全、財產保全和先予執(zhí)行,第一審普通程序等規(guī)定。

    第三章 培訓的考試考核

    第十五條 仲裁員考試考核由省級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按照農業(yè)部制定的辦法組織實施。

    仲裁員考試考核采取筆試、實務操作相結合方式進行。筆試試題從仲裁員培訓考試題庫中抽取,實務操作由各省結合集中培訓組織開展。

    第十六條 培訓考試考核合格者,由省級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頒發(fā)農業(yè)部統(tǒng)一監(jiān)制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員培訓合格證》。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農業(yè)部依據本培訓大綱組織編寫仲裁員培訓教材、開展仲裁師資骨干培訓、建立仲裁員培訓考試題庫。

    第十八條 省級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依據本培訓大綱組織開展仲裁員培訓。




    附件:
    農辦經〔2012〕31號.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CJJTZ/201211/P020121114611578547561.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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