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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jiān)局關于印發(fā)煤礦地質工作規(guī)定的通知

    1. 【頒布時間】2013-12-31
    2. 【標題】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jiān)局關于印發(fā)煤礦地質工作規(guī)定的通知
    3. 【發(fā)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國家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總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
    6. 【法規(guī)來源】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475/2014/0117/229371/content_229371.htm

    7. 【法規(guī)全文】

     

    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jiān)局關于印發(fā)煤礦地質工作規(guī)定的通知

    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jiān)局關于印發(fā)煤礦地質工作規(guī)定的通知

    國家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總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


    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jiān)局關于印發(fā)煤礦地質工作規(guī)定的通知


    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jiān)局關于印發(fā)煤礦地質工作規(guī)定的通知

    安監(jiān)總煤調〔2013〕135號



    各產(chǎn)煤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煤炭行業(yè)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jiān)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yè):

    為加強和規(guī)范煤礦地質工作,查明隱蔽致災地質因素,及時處理煤礦地質災害,有效預防煤礦事故,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jiān)局組織制定了《煤礦地質工作規(guī)定》,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jiān)局

    2013年12月31日



    附件:煤礦地質工作規(guī)定(word版)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475/2014/0117/229371/files_founder_1795732426/311466333.doc
    煤礦地質工作規(guī)定(PDF版)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475/2014/0117/229371/files_founder_1795732426/137884268.pdf





    煤礦地質工作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guī)范煤礦地質工作,查明隱蔽致災地質因素,及時處理煤礦地質災害,有效預防煤礦事故,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煤礦企業(yè)及所屬礦井、有關單位的煤礦地質工作,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 煤礦地質工作是指在原勘探報告的基礎上,從煤礦基本建設開始,直到閉坑為止的全部地質工作。
        第四條 煤礦地質工作應當堅持“綜合勘查、科學分析、預測預報、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煤礦地質工作的主要任務包括:
       。ㄒ唬┭芯棵旱V地層、地質構造、煤層、煤質、瓦斯、水文地質和其他開采地質條件等地質特征及其變化規(guī)律,開展地質類型劃分。
       。ǘ┎槊饔绊懨旱V安全生產(chǎn)的各種隱蔽致災地質因素,做好相應的預測預報工作。
        (三)進行地質補充調查與勘探、地質觀測、資料編錄和綜合分析,提供煤礦建設和生產(chǎn)各個階段所需要的地質資料,解決煤礦安全生產(chǎn)中的各種地質問題。
       。ㄋ模┕浪愫秃藢嵜旱V煤炭資源/儲量以及煤礦瓦斯(煤層氣)資源/儲量,掌握資源/儲量動態(tài),為合理安排生產(chǎn)提供可靠依據(jù)。
       。ㄎ澹┱{查、研究煤礦含煤地層中共(伴)生礦產(chǎn)的賦存情況和開采利用價值。
        第六條 煤礦企業(yè)及所屬礦井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下同)具體負責煤礦地質工作的組織實施和技術管理。
        第七條 煤礦企業(yè)及所屬礦井應設立地測部門,配備所需的地質及相關專業(yè)技術人員和儀器設備,建立健全煤礦地質工作規(guī)章制度。
        煤礦地質類型為復雜或極復雜的煤礦企業(yè)及所屬礦井,除符合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外,還應配備地質副總工程師。
        地質副總工程師、地測部門負責人應由地質相關專業(yè)技術人員擔任。
        第八條 煤礦企業(yè)及所屬礦井應組織或安排地質技術人員接受繼續(xù)教育或業(yè)務培訓,每3年至少進行1次。
        第九條 煤礦企業(yè)及所屬礦井應積極采用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和新裝備,認真開展煤礦地質研究,不斷提高煤礦地質工作的技術水平。

    第二章 煤礦地質類型劃分及基礎資料
    第一節(jié) 煤礦地質類型劃分
        第十條 井工煤礦應根據(jù)地質構造復雜程度、煤層穩(wěn)定程度、瓦斯類型、水文地質類型和其他開采地質條件進行類型劃分。井工煤礦地質類型分為簡單、中等、復雜和極復雜4種類型(表2-1)。
      
      表2-1 井工煤礦地質類型
    劃分依據(jù) 類 型
    簡單 中等 復雜 極復雜
    地質構造復雜程度 簡單 中等 復雜 極復雜
    煤層穩(wěn)定
    程度 穩(wěn)定和較穩(wěn)定煤層的資源/儲量占全礦井資源/儲量的80%及以上,其中穩(wěn)定煤層資源/儲量所占比例不小于40% 穩(wěn)定和較穩(wěn)定煤層的資源/儲量占全礦井資源/儲量的60%~80%(含60%) 穩(wěn)定和較穩(wěn)定煤層的資源/儲量占全礦井資源/儲量的 40%~60%(含40%) 不穩(wěn)定和極不穩(wěn)定煤層的資源/儲量占全礦井資源/儲量的60%及以上
    瓦斯類型 煤層瓦斯含量小于4m3/t 煤層瓦斯含量大于或等于4m3/t,且小于8 m3/t 煤層瓦斯含量大于或等于8 m3/t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或按照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管理
    水文地質
    類型 簡單 中等 復雜 極復雜
    其他
    開采
    地質
    條件 頂?shù)装?頂?shù)装迤秸敯逋暾院,裂隙不發(fā)育 頂?shù)装遢^平整,局部凹凸不平,頂板較完整、裂隙不很發(fā)育 頂?shù)装灏纪共黄剑敯辶严侗容^發(fā)育,巖性比較松軟破碎 頂?shù)装灏纪共黄,頂板巖性松軟、破碎,裂隙發(fā)育
    傾角 8°以下 8°~25°
    (含8°) 25°~45°
    (含25°) 45°及以上
    其他特殊地質因素 一般不出現(xiàn)陷落柱、沖擊地壓、地熱和天窗等地質危害 偶有陷落柱、沖擊地壓、地熱和天窗等地質危害 常有較多陷落柱、沖擊地壓、地熱和天窗等地質危害 煤層大面積遭受陷落柱、沖擊地壓、地熱和天窗等地質危害
    注:1. 地質構造復雜程度劃分按本規(guī)定第十一條執(zhí)行。
       2. 煤層穩(wěn)定程度劃分按本規(guī)定第十二條執(zhí)行。
       3. 水文地質類型劃分按《煤礦防治水規(guī)定》執(zhí)行。
       4. 按劃分依據(jù)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確定井工煤礦地質類型。
        
        露天煤礦應根據(jù)地質構造復雜程度、煤層穩(wěn)定程度、工程地質條件和水文地質條件進行類型劃分。露天煤礦地質類型分為簡單、中等和復雜3種類型(表2-2)。


    表2-2 露天煤礦地質類型
    劃分依據(jù) 類 型
    簡單 中等 復雜
    地質構造復雜程度 簡單 中等 復雜、極復雜
    煤層穩(wěn)定程度 穩(wěn)定 較穩(wěn)定 不穩(wěn)定、極不穩(wěn)定
    工程
    地質條件 以堅硬巖層為主,軟弱結構層(面)不發(fā)育,有很少的軟弱結構層(面)或層間距大于30m,含水性差,不影響邊坡穩(wěn)定 堅硬巖與軟巖互層,軟弱結構層(面)發(fā)育,軟弱結構層(面)多或層間距為15~30m,含水性中等,對邊坡穩(wěn)定有一定影響 堅硬巖與軟巖互層,軟弱結構層(面)極發(fā)育,軟弱結構層(面)很多或層間距小于15m,含水性強或有井工煤礦開采破壞邊坡現(xiàn)象等,嚴重影響邊坡穩(wěn)定
    水文
    地質條件 地形有利于地表水的自然排泄,露天煤礦附近無地表水體或距地表水體很遠,地表水與地下水無水力聯(lián)系;地質構造簡單,構造斷裂對露天煤礦的充水作用甚微;含水層不發(fā)育,不需要疏干;邊坡巖層巖性堅硬,軟弱夾層不發(fā)育,地表水、地下水對邊坡穩(wěn)定基本無影響 地形不利于地表水的自然排泄,露天煤礦附近有地表水體,但距地表水體較遠,地表水與地下水聯(lián)系不密切,含水層補給條件較差;地質構造中等,煤層上部無松散含水層或松散含水層厚度不大;
    含水層雖較發(fā)育,但易于疏干;邊坡巖層軟弱夾層較發(fā)育,地表水、地下水對邊坡穩(wěn)定有一定影響 地形不利于地表水的自然排泄,露天煤礦附近有地表水體,地表水與地下水有水力聯(lián)系;地質構造復雜,或煤層上部被較厚的松散含水層覆蓋;含水層發(fā)育,不易疏干;邊坡巖層軟弱夾層發(fā)育,地表水、地下水對露天開采和邊坡穩(wěn)定有很大影響
    注:1. 地質構造復雜程度劃分按本規(guī)定第十一條執(zhí)行。
      2. 煤層穩(wěn)定程度劃分按本規(guī)定第十二條執(zhí)行。
      3. 按劃分依據(jù)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確定露天煤礦地質類型。
       第十一條 地質構造復雜程度劃分依據(jù)以斷層、褶皺、巖漿巖等影響采區(qū)合理劃分因素為主。
       。ㄒ唬┖唵螛嬙。含煤地層沿走向、傾向的產(chǎn)狀變化不大,斷層稀少,沒有或很少受巖漿巖的影響,不影響采區(qū)的合理劃分和采煤工作面的連續(xù)推進。主要包括:
        1.產(chǎn)狀接近水平,很少有緩波狀起伏;
        2.緩傾斜的簡單單斜、向斜或背斜;
        3.為數(shù)不多和方向單一的寬緩褶皺。
       。ǘ┲械葮嬙臁:旱貙友刈呦、傾向的產(chǎn)狀有一定變化,斷層較發(fā)育,局部受巖漿巖的影響,對采區(qū)的合理劃分和采煤工作面的連續(xù)推進有一定影響。主要包括:
        1.產(chǎn)狀平緩,沿走向和傾向均發(fā)育寬緩褶皺,或伴有一定數(shù)量的斷層;
        2.簡單單斜、向斜或背斜,伴有較多斷層,或局部有小規(guī)模的褶曲及倒轉。
       。ㄈ⿵碗s構造。含煤地層沿走向、傾向的產(chǎn)狀變化很大,斷層發(fā)育,有時受巖漿巖的嚴重影響,影響采區(qū)的合理劃分,只能劃分出部分正規(guī)采區(qū)。主要包括:
        1.受幾組斷層嚴重破壞的斷塊構造;
        2.在單斜、向斜或背斜的基礎上,次一級褶曲和斷層均很發(fā)育;
        3.緊密褶皺,伴有一定數(shù)量的斷層。
       。ㄋ模O復雜構造。含煤地層的產(chǎn)狀變化極大,斷層極發(fā)育,有時受巖漿巖的嚴重破壞,很難劃分出正規(guī)采區(qū)。主要包括:
        1.緊密褶皺、斷層密集;
        2.形態(tài)復雜的褶皺,斷層發(fā)育;
        3.斷層發(fā)育,受巖漿巖的嚴重破壞。
       第十二條 煤層穩(wěn)定性以煤層變化規(guī)律和可采性劃分,采用定性和定量結合的方法確定。
      。ㄒ唬┟簩臃(wěn)定性定性評定。
        1.穩(wěn)定煤層。煤層厚度變化很小,變化規(guī)律明顯,結構簡單至較簡單;煤類單一。全區(qū)可采或大部分可采。
        2.較穩(wěn)定煤層。煤層厚度有一定變化,但規(guī)律性較明顯,結構簡單至復雜;有2個煤類。全區(qū)可采或大部分可采。可采范圍內厚度及煤質變化不大。
        3.不穩(wěn)定煤層。煤層厚度變化較大,無明顯規(guī)律,結構復雜至極復雜;有3個或3個以上煤類。主要包括:煤層厚度變化很大,具突然增厚、變薄現(xiàn)象,全區(qū)可采或大部分可采;煤層呈串珠狀、藕節(jié)狀,一般連續(xù),局部可采,可采邊界不規(guī)則;難以進行分層對比,但可進行層組對比的復合煤層。
        4.極不穩(wěn)定煤層。煤層厚度變化極大,呈透鏡狀、雞窩狀,一般不連續(xù),很難找出規(guī)律,可采塊段零星分布;無法進行煤分層對比,且層組對比也有困難的復合煤層。
       。ǘ┟簩臃(wěn)定性定量評定。
        薄煤層以煤層可采性指數(shù)為主,煤厚變異系數(shù)γ為輔;中厚及厚煤層以煤厚變異系數(shù)為主,可采性指數(shù)為輔。參照指標見表2-3。
    表2-3 評價煤層穩(wěn)定性的主、輔指標
    煤層 穩(wěn)定煤層 較穩(wěn)定煤層 不穩(wěn)定煤層 極不穩(wěn)定煤層
    主要指標 輔助指標 主要指標 輔助指標 主要指標 輔助指標 主要指標 輔助指標

    煤層 Km≥0.95 γ≤25% 0.95>Km≥0.8 25%<γ≤35% 0.8>Km≥0.6 35%<γ≤55% Km<0.6 γ>55%
    中厚煤層 γ≤25% Km≥0.95 25%<γ≤40% 0.95>Km≥0.8 40%<γ≤65% 0.8>Km≥0.65 γ>65% Km<0.65

    煤層 γ≤30% Km≥0.95 30%<γ≤50% 0.95>Km≥0.85 50%<γ≤75% 0.85>Km≥0.7 γ>75% Km<0.70

       煤層可采性指數(shù)計算方法:
        (2-1)
       式中:——煤層可采性指數(shù);
           n——參與煤層厚度評價的見煤點總數(shù);
           ——煤層厚度大于或等于可采厚度的見煤點數(shù)。
       煤厚變異系數(shù)γ計算方法:
    (2-2)
    (2-3)
       式中:——煤厚變異系數(shù);
            ——每個見煤點的實測煤層厚度,m;
            ——煤礦(或分區(qū))的平均煤層厚度,m;
            n——參與評價的見煤點數(shù);
            S——均方差值,m。
       第十三條 基建煤礦移交生產(chǎn)后,應在1年內進行煤礦地質類型劃分,編寫煤礦地質類型劃分報告,報告編寫提綱見附錄A,煤礦地質類型劃分報告由煤礦企業(yè)總工程師組織審定。
        第十四條 一個煤礦原則上只評定劃分一種地質類型,但在地質構造復雜程度、煤層穩(wěn)定程度、瓦斯類型、水文地質類型和工程地質條件等有明顯分區(qū)規(guī)律時,可分區(qū)、分煤層劃分地質類型。
        第十五條 煤礦地質類型每5年應重新確定。當煤礦發(fā)生影響煤礦地質類型劃分的突水和煤與瓦斯突出等地質條件變化時,煤礦應在1年內重新進行地質類型劃分。
        第二節(jié) 煤礦地質基礎資料
        第十六條 煤礦必須備齊下列區(qū)域地質資料和圖件:
       。ㄒ唬┑V區(qū)內的各類地質報告;
       。ǘ┑V區(qū)構造綱要圖;
       。ㄈ┑V區(qū)地形地質圖;
       。ㄋ模┑V區(qū)地層綜合柱狀圖;
       。ㄎ澹┑V區(qū)主要地質剖面圖。
        第十七條 煤礦必須備齊下列地質資料及圖件:
       。ㄒ唬┑刭|勘探報告、煤礦地質類型劃分報告、建礦地質報告和生產(chǎn)地質報告等;
       。ǘ┟旱V地層綜合柱狀圖;
        (三)煤礦地形地質圖或基巖地質圖;
        (四)煤礦煤巖層對比圖;
       。ㄎ澹┟旱V可采煤層底板等高線及資源/儲量估算圖(急傾斜煤層加繪立面投影圖和立面投影資源/儲量估算圖);
       。┟旱V地質剖面圖;
       。ㄆ撸┟旱V水平地質切面圖(煤層傾角大于25°的多煤層煤礦);
        (八)勘探鉆孔柱狀圖;
        (九)礦井瓦斯地質圖;
        (十)井上下對照圖;
        (十一)采掘(剝)工程平面圖(急傾斜煤層要繪采掘工程立面圖);
        (十二)井巷、石門地質編錄;
        (十三)工程地質相關圖件。
        第十八條 煤礦必須備齊下列地質資料臺賬:
       。ㄒ唬┿@孔成果臺賬;
       。ǘ┑刭|構造臺賬;
       。ㄈ┑V井瓦斯資料臺賬;
       。ㄋ模┟嘿|資料臺賬;
       。ㄎ澹┚、石門見煤點臺賬;
       。┕こ痰刭|資料臺賬;
       。ㄆ撸┵Y源/儲量臺賬;
       。ò耍┚锛爸苓叢煽諈^(qū)、老窯地質資料臺賬;
       。ň牛┚禄饏^(qū)地質資料臺賬;
       。ㄊ┓忾]不良鉆孔臺賬。
       第十九條 煤礦還應根據(jù)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編制相關地質報告、圖件和臺賬。報告、圖件和臺賬都應數(shù)字化、信息化,內容真實可靠,每年對相關內容進行補充完善。圖件的比例尺以滿足工作需要為原則。
       第二十條 煤礦企業(yè)及所屬礦井應建立地質資料檔案室,并由專人負責管理;資料要齊全、完整,分類妥善保存,便于利用。

    第三章 煤礦地質補充調查與勘探
        
       第二十一條 當煤礦地質資料不能滿足建設和生產(chǎn)需要時,應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補充調查與勘探,收集相關地質資料,重點調查煤礦內或周邊煤礦開采情況,并將老窯、采空區(qū)標繪在采掘(剝)工程平面圖和井上下對照圖等相關圖件上。
       第二十二條 煤礦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進行地質補充調查與勘探:
       (一)原勘探程度不足,或遺留有瓦斯地質、水文地質或重大工程地質等問題;
       。ǘ┰诮ǖV和生產(chǎn)過程中,構造、煤層、瓦斯、水文地質或工程地質等條件發(fā)生重大變化;
       。ㄈ┟旱V內老窯或周邊相鄰煤礦采空區(qū)未查清;
       。ㄋ模┵Y源整合、水平延深或煤礦范圍擴大時,原地質勘探報告不能滿足煤礦建設和安全生產(chǎn)要求;
        (五)提高資源/儲量級別或新增資源/儲量;
       。┢渌麑m棸踩こ桃蟆
       第二十三條 煤礦地質補充勘探工作應以查明地質構造、煤層厚度及結構、瓦斯賦存規(guī)律、水文地質條件和工程地質條件等為主要任務,滿足工程設計和安全采掘(剝)要求。
       第二十四條 煤礦地質補充勘探工程應遵循物探、鉆探相結合的原則,堅持“一孔多用”,鉆孔應兼顧構造、瓦斯、水文地質和工程地質等多項任務。
       第二十五條 井工煤礦補充勘探工程布置應堅持井上下結合,且與井巷設計工程結合?碧骄原則上應垂直于煤層走向布設。
       沿走向推進的露天煤礦應平行于煤層走向布設,勘探線之間應盡量保持平行等距,并和地質剖面線一致。
       補充勘探鉆孔應穿過最下部可采煤層底板至少30米。
       第二十六條 勘探工程原則上應布置在已有的勘探線上。井工煤礦加密勘探線應盡量與石門、采區(qū)上(下)山等主要井巷工程的方向一致。為解決某些地質問題和井巷設計需要等勘探工程,可按實際需要合理布置。
       第二十七條 對具有工業(yè)價值的有益礦產(chǎn)應有針對性地進行采樣化驗,圈定符合工業(yè)品位和可采厚度要求的范圍,編寫相關報告。
       第二十八條 煤礦地質補充勘探應由煤礦企業(yè)組織實施,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現(xiàn)場工程結束后6個月內提交補充地質勘探報告。補充地質勘探設計和報告由煤礦企業(yè)總工程師組織審定(設計和報告編寫提綱參考附錄D、E)。
      
    第四章 煤礦隱蔽致災地質因素普查
        
        第二十九條 煤礦隱蔽致災地質因素主要包括:采空區(qū)、廢棄老窯(井筒)、封閉不良鉆孔,斷層、裂隙、褶曲,陷落柱,瓦斯富集區(qū),導水裂縫帶,地下含水體,井下火區(qū),古河床沖刷帶、天窗等不良地質體。
        每個煤礦應結合實際情況開展隱蔽致災地質因素普查,提出普查報告,由煤礦企業(yè)總工程師組織審定。
       小煤礦集中的礦區(qū),由地方人民政府組織進行區(qū)域性隱蔽致災地質因素普查,制定防范事故的措施。
       第三十條 采空區(qū)普查,應采用調查訪問、物探、化探和鉆探等方法進行,查明采空區(qū)分布、形成時間、范圍、積水狀況、自然發(fā)火情況和有害氣體等。應將采空區(qū)相關信息標繪在采掘(剝)工程平面圖和礦井充水性圖上,建立煤礦和周邊采空區(qū)相關資料臺賬。
       第三十一條 廢棄老窯(井筒)和封閉不良鉆孔普查,應收集廢棄老窯(井筒)閉坑時間、開采煤層、范圍,是否開采煤柱和充填情況等資料。井田內及周邊施工的所有鉆孔都要標注在圖上,分析每個鉆孔封孔的質量。建立井田內廢棄老窯(井筒)、水源井、封閉不良鉆孔臺賬。
       第三十二條 斷層、裂隙和褶曲普查,應查明礦井邊界斷層和井田內落差大于5米的斷層,查明礦井內主要褶曲形態(tài),收集礦井裂隙發(fā)育資料、總結規(guī)律,編制煤礦構造綱要圖。其中,斷層普查主要包括斷層性質、走向、傾角、斷距,斷層帶寬度及巖性,斷層兩盤伴生裂隙發(fā)育程度,斷層富水性等。
       第三十三條 陷落柱普查,應查明礦井內直徑大于30米的陷落柱,主要包括陷落柱發(fā)育形態(tài)、巖性、周邊裂隙發(fā)育程度、導水性等,并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議。
       第三十四條 瓦斯富集區(qū)普查,應查明煤層厚度、變化規(guī)律、煤質和瓦斯含量及賦存狀況,系統(tǒng)收集礦井所有的瓦斯資料和地質資料,編制瓦斯地質圖,對礦井瓦斯賦存情況進行分區(qū),開展瓦斯防突預測預報工作。
       第三十五條 導水裂縫帶普查,應采用物探、鉆探實測和理論計算等方法確定礦井導水裂縫帶高度,合理留設防隔水煤(巖)柱。如果煤層頂板受開采破壞,其導水裂縫帶波及范圍內存在富水性強的含水層(體)的,在掘進、回采前,應當對含水層(體)進行疏干。
       第三十六條 地下含水體普查,應查明影響礦井安全開采的水文地質條件,各種含水體的水源、水量、水位、水質和導水通道等,預測煤礦正常和最大涌水量,提出防排水建議。
       第三十七條 井下火區(qū)普查,應查明火區(qū)范圍、密閉、氣體成分等情況,提出防滅火措施建議。
       第三十八條 古河床沖刷帶、天窗等不良地質體普查,應采用物探、鉆探等方法查明井田內巖漿巖侵入體分布范圍、古河床沖刷帶、古隆起、天窗等,將查出的不良地質體標繪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
       
    第五章 煤礦地質觀測與綜合分析
    第一節(jié) 地質觀測
        第三十九條 煤礦地質觀測應做到及時、準確、完整、統(tǒng)一。
       。ㄒ唬┯^測、描述、記錄應在現(xiàn)場進行,并記錄在專門的地質記錄簿上,記錄簿統(tǒng)一編號,妥善保存;
       。ǘ┯^測與描述應做到內容完整、數(shù)據(jù)準確、表達確切、重點突出、圖文結合、字跡清晰,客觀地反映地質現(xiàn)象的真實情況;
       。ㄈ┯^測與描述應記錄時間、地點、位置和觀測、記錄者姓名;
       。ㄋ模┯^測與描述應做到現(xiàn)場與室內、宏觀與微觀相結合;
        (五)觀測資料應及時整理并轉繪在素描卡片、成果臺賬及相關圖件上,由觀測人員進行校對。
       第四十條 井巷均應逐層觀測其揭露巖層的特征、厚度及產(chǎn)狀等,煤層、頂?shù)装寮皹酥緦討攸c觀測,同時對井巷施工中的巷道變形、冒頂、片幫、底鼓和出水點等情況進行觀測。
        露天煤礦采煤工作面觀測間隔根據(jù)工作面推進速度和煤層穩(wěn)定性來決定;煤層測繪點間距應以能連出圓滑的分界線為準;煤層頂?shù)装澹ò▕A矸)測繪點間距不應大于20米,特殊情況應加密。
        第四十一條 沉積巖觀測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碎屑巖類(礫巖、砂巖)應描述其顏色,結構構造,碎屑成分、大小、形態(tài)、磨圓度,巖石分選性,結核與包裹體的情況等;
       。ǘね翈r應描述其顏色,結構構造及頁理特征,固結程度,滑膩感,斷口形狀,可塑性,吸水軟化或膨脹特點,黏結性,所含化石及其保存完整程度,結核與包裹體的情況等;
        (三)化學巖及生物化學巖類應描述其顏色,結構構造,主要成分及雜質成分,硬度,所含化石、結核或包裹體大小、形態(tài)、分布情況,裂隙發(fā)育特征、方向性和充填物,與稀鹽酸的反應狀況等;
       。ㄋ模┏练e巖層還應描述層理類型和特征,層面構造和接觸關系等。對于煤層對比困難的煤礦,應系統(tǒng)收集沉積相、沉積旋回等資料。
       第四十二條 煤層觀測應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石門和穿層巷道揭露煤層的地點應進行觀測;順煤層巷道的觀測點間距按表5-1執(zhí)行,遇地質構造時,應適當加密。
         表5-1 煤層觀測點間距
    煤層穩(wěn)定性 穩(wěn)定 較穩(wěn)定 不穩(wěn)定 極不穩(wěn)定
    觀測點間距l(xiāng)/m 50<l≤100 25<l≤50 10<l≤25 l≤10
       。ǘ┯^測煤層厚度、煤分層厚度、宏觀煤巖成分和類型,夾矸(層)厚度、巖性和堅硬程度,煤體結構及其空間展布,裂隙發(fā)育特征。當巷道不能揭露煤層全厚時,按表5-1規(guī)定的間距探測煤層全厚。
        (三)層位難以判斷、煤層對比困難時,還應觀測煤的光澤、顏色、斷口、軟硬程度、脆韌性、結構構造和內生裂隙的發(fā)育情況,煤層中結核與包裹體的成分、形狀、大小、堅硬程度及其分布特征等。
       。ㄋ模┟簩雍浴a(chǎn)狀要素。
        (五)煤層頂?shù)装逄卣,其中包括:偽頂、直接頂、偽底和直接底的巖層名稱、分層厚度、巖性特征、裂隙發(fā)育情況及其與煤層的接觸關系。必要時,測試巖石物理力學參數(shù)。
        (六)煤層變薄、分岔、合并時,應觀測煤層結構、煤厚、煤質、煤層的接觸關系、圍巖巖性等。
       。ㄆ撸┟簩蛹鉁鐣r,應對尖滅層位進行全面觀測,分析尖滅原因。
        (八)在煤層被沖刷區(qū)域,應觀測沖刷帶巖性、沖刷標志,系統(tǒng)收集供判明沖刷類型、推斷沖刷變薄帶方向和范圍等基礎資料。
       。ň牛┟簩语L氧化帶等其他需要觀測的內容。
       第四十三條 斷層觀測應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鄬用娴男螒B(tài)、擦痕和階步特征,斷層面的產(chǎn)狀要素和擦痕的側伏角;
       。ǘ⿺鄬訋е袠嬙鞄r的成分和分布特征,斷層帶的寬度和充填、膠結情況及充水性等;
        (三)斷層兩盤煤、巖層的層位、巖性、產(chǎn)狀、錯位和牽引特征、伴生和派生小構造、斷層類型;
        (四)斷層的切割關系,斷層、褶皺的組合特征;
       。ㄎ澹⿺鄬痈浇簩雍穸、煤體結構、圍巖破碎程度、出水和瓦斯涌出情況等。
       第四十四條 褶皺觀測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褶皺形態(tài)、兩翼產(chǎn)狀;
       。ǘ薨櫸恢、軸面、走向、傾伏向和傾伏角;
       。ㄈ薨櫯c煤層厚度變化、煤體結構變化、頂?shù)装迤扑榈汝P系。
       第四十五條 巖漿巖體觀測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巖石名稱、顏色、結構構造、礦物成分、結晶與自形程度、分布排列特征;
       。ǘ⿴r體產(chǎn)狀、形態(tài)、厚度、侵入層位,對煤層厚度和煤質的影響。
       第四十六條 陷落柱觀測應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螤睢⒋笮『拖萋浣;
       。ǘ┲嫘螒B(tài);
       。ㄈ┏涮钗锏膸r性、層位、密實程度和含水性;
       。ㄋ模┫萋渲浇骸r層的產(chǎn)狀要素等;
        (五)陷落柱的伴生構造。
        第四十七條 露天煤礦邊坡觀測應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吰聨r層(巖體)的巖石特征,軟弱結構層(面)的賦存狀態(tài)、分布規(guī)律、接觸關系、接觸面的特征及產(chǎn)狀等;
        (二)與邊坡穩(wěn)定有關的各類地質構造,包括斷層、褶曲和裂隙等的性質、產(chǎn)狀、發(fā)育方向及程度、裂隙帶寬度、充填物等;
     。ㄈ┧缮⒓帮L化巖石的巖性、次生礦物、巖石破碎程度、與堅硬巖石的接觸關系及接觸面特征等;
      (四)滑坡體(包括排土場)位置、范圍及滑落時間、滑動方向、滑落面產(chǎn)狀及滲水情況等。
    第二節(jié) 資料編錄
       第四十八條 井下(現(xiàn)場)觀測、記錄、描述的地質現(xiàn)象,必須于升井后2天內整理完畢,并反映在相關圖件或臺賬、素描等地質文檔中。對采掘(剝)工程布置有影響或可能導致安全問題的地質信息,應及時報告礦井總工程師。
       第四十九條 立井素描圖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立井應編錄2個互成直角的井筒素描剖面,其中主素描剖面應與礦井地質剖面的方向相一致。必要時,需加繪井筒水平地質斷面圖。
        第五十條 石門和斜井素描圖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構造復雜程度為簡單或中等時,可編錄一幫(或頂、底)素描圖;構造復雜程度為復雜或極復雜時,應繪制素描展開圖。
        第五十一條 巖巷素描圖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構造復雜程度為簡單、中等或巖巷沿同一層位掘進時,每隔20~50米編錄一個迎頭斷面,遇地質構造時加密;構造復雜程度為復雜、極復雜或巖巷穿層掘進時,應編錄一幫素描圖或素描展開圖。
        第五十二條 煤巷素描圖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ㄒ唬┫锏滥軌蚪衣度竦慕健⒕弮A斜煤層,穩(wěn)定或較穩(wěn)定時,應實測煤層小柱狀;不穩(wěn)定或極不穩(wěn)定時,應編錄一幫素描圖。巷道不能揭露全厚的近水平、緩傾斜煤層時,第一分層巷道應做一幫素描圖。
        (二)巷道能夠揭露全厚的傾斜、急傾斜煤層穩(wěn)定或較穩(wěn)定時,應編繪實測煤層小柱狀;不穩(wěn)定或極不穩(wěn)定時,應編錄迎頭斷面,并編繪巷頂(或底)水平切面圖。巷道不能揭露全厚的傾斜、急傾斜厚煤層時,應編錄煤門一幫素描圖和必要的迎頭斷面,并編繪巷頂水平切面圖。
    第三節(jié) 綜合分析
        第五十三條 煤礦地質綜合分析必須以完整、準確的第一手資料為基礎。地質綜合分析應緊密圍繞煤礦存在的主要地質問題,著眼當前,兼顧長遠,立足煤礦,結合區(qū)域,廣泛采用新理論、新手段、新技術和新方法。
       第五十四條 綜合分析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ㄒ唬┖旱貙訉有、沉積特征及其演化規(guī)律;
       。ǘ┟簩咏Y構、煤體結構、煤層厚度、煤質變化的原因和規(guī)律;
       。ㄈ嬙旒捌浣M合特征、形成機制、展布規(guī)律和預測方法;
       。ㄋ模┖旱貙又袔r漿侵入體的特征、分布規(guī)律及其對煤層和煤質的影響;
       。ㄎ澹┩咚梗ɑ蚨趸迹┵x存規(guī)律;
        (六)水文地質特征;
       。ㄆ撸┟簩禹?shù)装、沖擊地壓、陷落柱、老空區(qū)、地熱和邊坡穩(wěn)定性等地質問題;
       。ò耍╇[蔽致災地質因素分析;
       。ň牛┎商綄Ρ确治;
       。ㄊ┟旱V勘探、建設和生產(chǎn)中新出現(xiàn)的地質問題。
       第五十五條 煤礦每年年末應根據(jù)有關資料,依據(jù)相關規(guī)定和標準,進行煤炭資源/儲量估算,掌握煤炭資源/儲量動態(tài)。
       第五十六條 綜合分析成果應反映在煤礦生產(chǎn)地質報告、地質說明書及各類地質圖件上。
        第五十七條 當煤礦發(fā)生地質災害事故,或某種地質因素可能成為制約煤礦安全生產(chǎn)的主要原因時,應有針對性地開展綜合勘查與分析研究,提出研究報告,指導安全生產(chǎn)工作。
    第四節(jié) 地質預報
        第五十八條 地質預報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地測部門與采掘部門應密切配合,及時觀測被揭露的各種地質現(xiàn)象,分析地質規(guī)律;
        (二)地質預報應按年報、月報等形式進行,且應根據(jù)采掘(剝)工程的進展及時發(fā)出;
       。ㄈ┑刭|預報應做到期前預報、期末總結,預報與實際出入較大時,應分析原因,總結經(jīng)驗,提高地質預報質量;
       。ㄋ模┑刭|預報經(jīng)礦井總工程師審查簽字后生效。
        第五十九條 地質預報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ㄒ唬⿺鄬、褶皺、陷落柱、地層傾角和巖漿侵入體等特征,以及對煤(巖)層的影響等;
       。ǘ┟簩雍穸、煤層結構、煤體結構、煤質、煤層頂?shù)装寮捌鋷r性等;
        (三)煤層瓦斯賦存規(guī)律、煤(巖)與瓦斯突出危險性等;
       。ㄋ模┖畬印⒏羲畬印嬙祗w的含水性和導水性,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老空區(qū)、老窯位置及其積水情況,封閉不良或封閉情況不明鉆孔的位置及封孔情況等;
       。ㄎ澹┞短烀旱V滑落層(面)的賦存狀態(tài)及邊坡滑落規(guī)律,影響邊坡穩(wěn)定的各種因素及影響程度等;
        (六)其他致災地質因素及建議。

    第六章 煤礦建設階段的地質工作
        
       第六十條 煤礦建設階段地質工作的主要任務包括:系統(tǒng)收集編錄煤礦建設階段工程所揭露的一切地質資料,及時預測預報并研究解決施工過程中出現(xiàn)的地質問題,編制建礦地質報告并全面移交給生產(chǎn)單位。
        煤礦建設階段的地質工作,由煤礦建設單位負責,煤礦施工單位具體實施。
    第一節(jié) 開工前的地質工作
    第六十一條 新建礦井開工前應開展下列地質工作:
       。ㄒ唬┦煜っ旱V設計依據(jù)的最終地質勘探報告,掌握煤礦地質特征及其與區(qū)域地質的關系;
       。ǘ┦煜っ旱V設計,分析與煤礦相關的地質構造、煤層、瓦斯、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及其他開采技術資料,參與編制施工組織設計;
       。ㄈ⿵筒榫矙z查孔資料;
       。ㄋ模┱{查、核實鉆孔位置及封孔質量、煤層露頭、典型地質剖面、地面塌陷、地表水體、老空區(qū)、老窯、鄰近煤礦生產(chǎn)和地質資料等,并將相關資料標繪在采掘(剝)工程平面圖上;
       。ㄎ澹┚幹泼旱V瓦斯地質圖,研究煤層瓦斯賦存規(guī)律;
       。﹨⑴c編制井巷揭煤探測方案、井巷過地質構造及含水層技術方案。
        第六十二條 新建礦井開工前應編制下列主要井巷(采剝)工程的預想地質資料:
      。ㄒ唬┚玻饕T,運輸大巷,總回風巷,首采區(qū)上(下)山、運輸巷、回風巷、切眼等平面圖、剖面圖及其地質說明書;
       (二)井底車場、總運輸水平、總回風水平的水平地質切面圖;
      。ㄈ┚锕こ绦枰钠渌A想地質資料;
      。ㄋ模┞短烀旱V采剝工程所需的預想地質資料。
    第二節(jié) 施工中的地質工作
        第六十三條 井巷掘進過程中,應按本規(guī)定的有關要求對井巷穿過的地層、煤層、地質構造、陷落柱、含水層和隔水層等進行觀測、編錄和綜合分析,并根據(jù)分析的結果,及時補充、完善相關地質資料。
        第六十四條 井筒施工時,應及時觀測井溫、水位、井下涌(漏)水量等變化情況。當發(fā)現(xiàn)影響施工的不利地質因素時,應及時提供補充地質資料。
        第六十五條 采用預注漿方法施工的井巷工程應進行下列工作:
        (一)做好注漿鉆孔簡易水文記錄,提出注漿前后的抽(壓)水試驗資料;
       。ǘ┰敿氂^測記錄注漿層、段注漿材料充填裂隙及空洞等情況。
       第六十六條 井巷掘進過程中,出現(xiàn)地質異;蚺c預測地質資料有較大出入時,應采用以鉆探為主、配合物探手段查明相關地質情況;否則,不得組織施工。
       第六十七條 石門、立井和斜井揭煤前,應采用物探和鉆探等手段綜合探測煤層厚度、地質構造、瓦斯、水文地質及頂?shù)装宓鹊刭|條件,根據(jù)探查情況,提出防范措施及建議。
       第六十八條 煤礦建設施工中,應觀測分析影響施工的膨脹性黏土、流砂、基巖風化帶、軟巖、不穩(wěn)定巖體及巖漿巖體等分布情況,必要時應采樣測試。對缺少可靠化驗資料的可采煤層,應進行必要的采樣化驗。
        第六十九條 按照《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guī)定》組織開展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工作。
        建礦過程中,對已發(fā)生煤與瓦斯突出或瓦斯異常涌出的地段,應詳細記錄地質現(xiàn)象,分析煤與瓦斯突出或瓦斯異常涌出的有關地質因素,總結規(guī)律。
        第七十條 按照《煤礦防治水規(guī)定》組織開展煤礦防治水工作。
        第七十一條 有沖擊地壓傾向的煤礦,應開展沖擊地壓與各種地質因素和采掘工程關系的研究工作,總結規(guī)律。
        第七十二條 有地熱危害的礦井,應有計劃地進行地溫觀測與探測,查明本礦井恒溫帶的深度和溫度、不同深度和各構造部位的地溫變化梯度;分析地溫異常變化的地質因素;掌握煤礦地溫變化規(guī)律,預測地熱異常區(qū)。
        第七十三條 露天煤礦基建過程中應及時開展邊坡研究工作,測定與邊坡穩(wěn)定性有關的巖石力學參數(shù),評價邊坡穩(wěn)定性,開展滑坡、泥石流地質災害的預測預報及其防治等工作。
        第七十四條 基建煤礦移交生產(chǎn)前6個月,煤礦建設單位應組織編寫《建礦地質報告》,由煤礦企業(yè)總工程師組織審定。建礦地質報告編寫提綱見附錄B。
    第三節(jié) 建礦地質資料移交
        第七十五條 基建煤礦移交生產(chǎn)時,應同時移交下列主要地質資料:
       。ㄒ唬┑刭|報告:
        1.煤礦地質勘查報告;
        2.井筒檢查孔總結報告及建礦期間補充地質勘探報告;
        3.建礦地質報告;
        4.巖土工程相關的勘查報告(露天煤礦)。
       。ǘ﹫D件:
        1.煤礦地形(或基巖)地質圖;
        2.設計開拓煤層底板等高線及資源/儲量估算圖(急傾斜煤層應繪制相應的立面投影圖);
        3.井上下對照圖;
        4.采掘(剝)工程平面圖;
        5.礦井瓦斯地質圖;
        6.煤礦充水性圖;
        7.主要井巷工程地質剖面圖;
        8.補充勘探的鉆孔柱狀圖;
        9.主要井巷地質素描圖;
        10.回風和運輸水平地質切面圖;
        11.工程地質平面、斷面圖(露天煤礦);
        12.其他必要圖件。
       。ㄈ┑刭|臺賬等資料:
        1.構造素描卡片、臺賬和照片;
        2.煤層厚度實(探)測卡片和臺賬;
        3.瓦斯參數(shù)測定成果臺賬;
        4.煤與瓦斯突出觀測卡片和臺賬;
        5.防治水基礎臺賬;
        6.注漿、預注漿觀測記錄臺賬;
        7.煤質及有益礦產(chǎn)化驗成果臺賬;
        8.地溫、水溫記錄臺賬;
        9.原始觀測和探測資料;
        10.煤(巖)層標本;
        11.工程地質臺賬;
        12.其他相關資料。

    第七章 煤礦生產(chǎn)階段的地質工作
    第一節(jié) 基本要求
        第七十六條 煤礦生產(chǎn)階段地質工作的主要任務包括:根據(jù)煤礦生產(chǎn)的需要,系統(tǒng)收集、編錄所揭露井巷工程的地質資料,開展地質預測預報工作,及時編寫各種地質報告、地質說明書等相關地質資料,保障安全生產(chǎn)。
       第七十七條 煤礦生產(chǎn)階段的地質工作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的相關要求,及時對揭露的地質情況進行觀測、編錄和綜合分析,并補充和完善相關地質資料。當現(xiàn)有的地質資料不能滿足安全生產(chǎn)時,應按要求進行補充地質調查與勘探,開展隱蔽致災地質因素普查。
        第七十八條 基建煤礦移交生產(chǎn)后,應在3年內編寫生產(chǎn)地質報告,之后每5年修編1次。生產(chǎn)地質報告由煤礦企業(yè)總工程師組織審定。生產(chǎn)地質報告編寫提綱見附錄B。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及時對生產(chǎn)地質報告進行修編:
       。ㄒ唬┑刭|構造、煤層、瓦斯、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煤質等發(fā)生了較大變化;
       。ǘ┟禾抠Y源/儲量變化超過前期保有資源/儲量的25%;
       。ㄈ┟旱V改擴建之前。
    第二節(jié) 采區(qū)掘進的地質工作
        第七十九條 采區(qū)設計前3個月應提出采區(qū)地質說明書,并由煤礦企業(yè)總工程師審批。編寫的主要內容及要求見附錄C。
        第八十條 地質勘探工作量達不到有關規(guī)定要求或影響采區(qū)設計與掘進的地質因素不確定時,應采用物探、鉆探等手段開展下列工作:
       。ㄒ唬┎槊髀洳5米以上斷層、直徑大于30米的陷落柱、褶曲的形態(tài)和巖漿巖侵入及影響范圍等;
        (二)查明煤層層數(shù)、厚度,煤層結構和煤體結構及其變化;
       。ㄈ┎槊魍咚官x存規(guī)律;
       。ㄋ模┎槊魉牡刭|條件,查明采掘工程與采空區(qū)、老窯的空間關系,確定防隔水煤(巖)柱;
       。ㄎ澹┎槊髅簩禹?shù)装逄卣骷捌渌_采技術條件。
        第八十一條 采區(qū)開采結束后6個月內,應提出采區(qū)地質總結報告,報礦井總工程師審核。
    第三節(jié) 掘進和回采工作面的地質工作
        第八十二條 掘進工作面設計前1個月,地測部門應提出掘進工作面地質說明書,并由礦井總工程師審批。編寫的主要內容及要求見附錄C。
    第八十三條 工作面掘進期間應開展下列地質工作:
       。ㄒ唬┎槊饔绊懟夭晒ぷ髅孢B續(xù)推進的斷層和褶皺,并采用物探、鉆探等手段查明回采工作面內隱伏斷層或陷落柱等;
       。ǘ┻M一步查明瓦斯賦存規(guī)律;
        (三)查明工作面及周邊水文地質情況,并提出防治水措施;
       。ㄋ模└鶕(jù)實測資料預測工作面內煤層厚度及結構變化情況,繪制工作面煤層厚度等值線圖;
       。ㄎ澹y定煤質、煤巖等參數(shù),分析煤質、煤巖變化規(guī)律,評價煤的利用途徑;
        (六)查明煤層頂板巖性、厚度和裂隙發(fā)育程度,評價煤層頂板穩(wěn)定程度;
       。ㄆ撸┫锏缹嵰姷拿簩記_刷變薄帶,應查明其類型,確定其影響范圍;
       。ò耍┎槊鹘衣兜膸r漿巖體的位置、形態(tài)、影響范圍及其對整個工作面的破壞程度,探測煤的變質帶寬度,確定煤的變質程度;
       。ň牛├霉ぷ髅嫦锏啦槊鬣徑簩拥牡刭|條件;
       。ㄊ┖藢嵐ぷ髅娴拿禾抠Y源/儲量。
        第八十四條 回采工作面形成后,應開展相關物探、鉆探等補充地質工作,查明工作面內部地質構造情況,并在10日內提出回采工作面地質說明書,由礦井總工程師審批。編寫的主要內容及要求見附錄C。
    第八十五條 工作面回采過程中應開展下列地質工作:
       。ㄒ唬┘皶r填繪、分析工作面的采高和煤層厚度資料,對分層開采的厚煤層,探明煤層厚度,繪制剩余煤層厚度等值線圖;
       。ǘ⿲崪y各種地質構造的位置、形態(tài)和性質;工作面發(fā)現(xiàn)斷層的,必須跟蹤觀測,研究其延展趨勢,及時預測預報;
        (三)整理煤炭采出量和損失量等資料,分析損失量的構成比例及原因,提出提高回采率的建議;
       。ㄋ模┯^測分析工作面出水點位置和涌水量大小等資料,防范滯后突水;
       。ㄎ澹└鶕(jù)回采工作面瓦斯涌出資料,研究瓦斯涌出與地質因素之間的關系,分析回采工作面瓦斯涌出規(guī)律。
    第八十六條 工作面回采結束后,應在30日內提出采后地質總結報告,報礦井總工程師審核。
    第四節(jié) 煤礦水平延深的地質工作
       第八十七條 煤礦水平延深時,應開展下列主要地質工作:
      。ㄒ唬┝私庠O計意圖、安全生產(chǎn)對地質工作的要求;
       (二)研究延深區(qū)現(xiàn)有地質資料的可靠程度,主要包括各煤層的穩(wěn)定性和可采性,褶皺、斷裂、巖漿侵入體等控制程度,瓦斯、水、沖擊地壓和地熱等災害的危險程度;
       (三)核實原有煤炭資源/儲量的可靠程度,評價瓦斯(煤層氣)資源/儲量和有工業(yè)價值的其他可采有益礦產(chǎn);
       (四)預測延深水平主要井巷工程和首采區(qū)的構造、煤層、瓦斯地質、水文地質和工程地質等條件;
      。ㄎ澹┽槍Υ嬖诘牡刭|問題,進行單項或系統(tǒng)的補充地質調查與勘探。
       第八十八條 水平延深地質工作應達到下列要求:
       (一)查明延深區(qū)的基本構造形態(tài),查明落差5米以上的斷層,直徑30米以上的陷落柱;
      。ǘ┎槊髅簩淤x存情況、煤質特征;
      。ㄈ┎槊餮由钏降耐咚沟刭|、水文地質條件和其他開采技術條件;
      。ㄋ模┕浪憧刹擅簩拥馁Y源/儲量,探明或控制資源/儲量所占百分比應達到《煤、泥炭地質勘查規(guī)范》(DZ/T 0215)要求。
        第八十九條 煤礦水平延深地質工作由煤礦企業(yè)組織實施,水平延深補充地質勘探應由有相應資質單位承擔。施工前勘探單位應編制水平延深補充勘探設計,設計按附錄D要求編寫;勘探工程結束后6個月內提交水平延深補充勘探地質報告,報告按附錄E要求編寫;水平延深補充勘探設計和勘探地質報告由煤礦企業(yè)總工程師組織審定。
    第五節(jié) 露天煤礦的工程地質工作
        第九十條 根據(jù)采場、排土場的邊坡穩(wěn)定和采剝、運輸?shù)裙こ痰刭|的需要,應對各種巖石進行力學、其他物理和水理性質試驗,主要包括:
       。ㄒ唬┸泿r的壓縮及膨脹性;
        (二)巖石的極限抗壓、抗拉、抗剪強度,彈性模量,泊松比,普氏系數(shù)等;
        (三)巖層軟弱結構層(面)抗剪強度及摩擦指數(shù);
       。ㄋ模┡c公路路面設計有關的巖石力學試驗(卡車運輸?shù)穆短烀旱V做此項試驗);
       。ㄎ澹⿴r石密度、孔隙度和含水性等;
        (六)松散巖石的自然安息角等。
        第九十一條 煤礦企業(yè)應及時開展邊坡穩(wěn)定性研究工作,對滑坡、泥石流進行預測預報并提出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ㄒ唬┗鋵樱妫┑馁x存狀態(tài)、滑落形式和滑落規(guī)律;
       (二)影響巖石物理力學強度指標的因素及巖體強度指標;
       。ㄈ┯绊戇吰路(wěn)定的各種地質因素及影響程度;
       。ㄋ模┻吰路(wěn)定計算的方法及穩(wěn)定儲備系數(shù)和邊坡角等;
       。ㄎ澹┙⑦吰聨r移監(jiān)測系統(tǒng),對不穩(wěn)定邊坡區(qū)域設置監(jiān)測點,定期觀測,預警預報。
        
    第八章 煤礦閉坑階段的地質工作

    第九十二條 煤礦閉坑階段應開展下列主要地質工作:
        (一)整理分析煤礦地質資料,總結主要地質規(guī)律;
       。ǘ┻M行采探對比,評價原勘查資源/儲量的可靠性并確定其可靠系數(shù);
        (三)評價原勘查工程設計的合理性;
       。ㄋ模┖藢嵜旱V資源回采率,分析各種損失所占的比例;
       。ㄎ澹┛偨Y共(伴)生礦產(chǎn)的綜合開采和利用情況;
       。┟鞔_煤礦采空區(qū)范圍,并標繪在相關圖件上;
       。ㄆ撸┰u估閉坑后地表沉陷、滑坡、地下水位及水質變化等問題,并提出防范災害措施建議;
       。ò耍┰陂]坑前進行全面的地質測繪,對各種圖件、資料進行全面補充完善;
       。ň牛┨岢雒旱V未來可能利用的資源及建議。
       第九十三條 閉坑地質報告應在開采活動結束的前1年由煤礦企業(yè)組織編寫。煤礦閉坑地質報告編寫提綱見附錄F。
        煤礦閉坑地質報告(包括圖紙資料)應報所在地煤炭行業(yè)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jiān)管監(jiān)察部門備案。

    第九章 煤礦地質信息化工作
        
        第九十四條 煤礦地質信息化工作應采用先進的技術裝備,依托信息化技術,利用地理信息系統(tǒng),建立地測資料、設計資料和采掘(剝)工程數(shù)據(jù)庫,實現(xiàn)煤礦地質信息工作的動態(tài)管理,為煤礦安全生產(chǎn)提供地質保障。
    第九十五條 信息化平臺的主要內容包括:
       。ㄒ唬┟旱V概況。煤礦邊界、老窯邊界和采空區(qū)分布等。
       。ǘ┟旱V勘查資料。地質勘查成果資料、勘探鉆孔和物探資料等。
        (三)煤礦地質因素。地層、構造、煤層、瓦斯、水文地質、地溫和地應力等。
       。ㄋ模┟旱V各種隱蔽致災地質因素。
       。ㄎ澹┟旱V設計。煤礦規(guī)模、服務年限、井田開拓、采區(qū)布置、井巷和硐室等。
       。┩咚钩椴少Y料。
       。ㄆ撸┟旱V采掘工程。井巷、硐室及采空區(qū)等。
        (八)煤炭資源/儲量。
        (九)共(伴)生礦產(chǎn)資源/儲量。
       。ㄊ┫嚓P地質資料。建礦地質報告、生產(chǎn)地質報告、煤礦地質及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采區(qū)地質說明書、掘進工作面地質說明書、回采工作面地質說明書等。
    第九十六條 信息化平臺應具備下列基本功能:
        (一)煤礦勘查工程、井巷設計、采掘工程等信息實現(xiàn)三維可視化;
        (二)可編輯生成煤礦必備的地質圖件;
       。ㄈ┵Y源/儲量動態(tài)管理;
       。ㄋ模┰趦(yōu)化采掘工程布置、瓦斯抽采設計、煤礦防治水和地質災害防治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智能化;
       。ㄎ澹┚哂屑嫒菪院蛿U展性。
        第九十七條 煤礦應建立地質信息數(shù)據(jù)庫,進行地質資料處理、綜合分析和數(shù)字化自動成圖,實現(xiàn)地質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第九十八條 煤礦應及時將設計、建設、生產(chǎn)及施工中獲取的井巷、硐室等工程信息和揭露的地質信息納入信息化平臺。
        第九十九條 實施地面煤層氣抽采的煤礦,應將地面煤層氣勘探和開發(fā)中獲取的地質、工程和生產(chǎn)等信息納入信息化平臺。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百條 本規(guī)定自2014年3月1日起執(zhí)行。原煤炭工業(yè)部1983年11月頒發(fā)的《露天煤礦地質規(guī)程》(試行)和1984年5月頒發(fā)的《礦井地質規(guī)程》(試行)同時廢止。



















    附錄A 煤礦地質類型劃分報告編寫提綱
    A.1 緒論
    A.1.1 目的、任務和依據(jù)

    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jiān)局關于印發(fā)煤礦地質工作規(guī)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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