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港酉铝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法律圖書館

  • 新法規(guī)速遞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祝銘山副院長在第二次全國法院檔案工作會議上的講話及《人民法院檔案管理辦法》等規(guī)章制度的通知

    1. 【頒布時間】1991-12-24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祝銘山副院長在第二次全國法院檔案工作會議上的講話及《人民法院檔案管理辦法》等規(guī)章制度的通知
    3. 【發(fā)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規(guī)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祝銘山副院長在第二次全國法院檔案工作會議上的講話及《人民法院檔案管理辦法》等規(guī)章制度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祝銘山副院長在第二次全國法院檔案工作會議上的講話及《人民法院檔案管理辦法》等規(guī)章制度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祝銘山副院長在第二次全國法院檔案工作會議上的講話及《人民法院檔案管理辦法》等規(guī)章制度的通知


    (2)一般的 長期
    100 泄露國家機密案件 永久
    101 玩忽職守案件 永久
    102 體罰、虐待、私放犯人案件 永久
    103 郵電人員私拆郵件的案件
    (1)情節(jié)嚴重的 永久
    (2)一般的 短期
    104 司法人員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案件 永久
    [其他]
    105 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案件 永久
    106 其他需要長期保管的案件 長期
    107 其他需要短期保管的案件 短期
    二 民事、經(jīng)濟、行政訴訟檔案
    (一)按當事人身份劃分
    108 當事人一方為高級工程師、副教授、副研究員或相當職稱以上的案件 永久
    109 當事人一方在黨、政、軍機關、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中職務相當于 永久
    縣、團級以上干部的案件
    110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范圍內(nèi)各族各界知名人士的案件 永久
    111 省級以上人民代表、政協(xié)委員的案件 永久
    (二)按案件的影響程度和審理程序劃分
    112 涉外、涉港澳臺,涉民族宗教的民族民事、經(jīng)濟、行政案件 永久
    113 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經(jīng)濟合同糾紛案件 永久
    (1)重大的 永久
    (2)一般的 長期
    114 國內(nèi)外影響較大的典型的民事、經(jīng)濟、行政案件 永久
    115 缺席判決的民事案件 永久
    116 判決或調(diào)解后當事人反復申訴的案件 長期
    117 經(jīng)上級法院復查改判的民事、經(jīng)濟、行政訴訟案件 永久
    118 反映貫徹民事法律中的典型案件 永久
    (三)按案件性質(zhì)劃分
    119 繼承、析產(chǎn)案件
    (1)訴訟標的在人民幣十萬元以上的 永久
    (2)在人民幣十萬元以下的 長期
    120 經(jīng)濟合同糾紛案件
    (1)訴訟標的在人民幣十五萬元以上 永久
    (2)訴訟標的在人民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長期
    (3)訴訟標的在人民幣五萬元以下 短期
    121 勞資糾紛、破產(chǎn)還債、鋪底權、房屋、典當?shù)燃m紛反映一定 永久
    的社會歷史情況的代表性案件
    122 著作(版權)、專利、發(fā)現(xiàn)、發(fā)明等知識產(chǎn)權案件 永久
    123 侵犯肖像、名譽、榮譽、姓名等人身權利的案件 長期
    124 一般離婚案件 短期
    125 一般贍養(yǎng)、扶養(yǎng)、撫養(yǎng)、離婚涉及子女財產(chǎn)的案件 短期
    126 一般債務、房屋、典當回贖案件 短期
    127 不當?shù)美讣? 短期
    128 房屋、土地、山林、水利等不動產(chǎn)權益糾紛案件 永久
    129 重大的私房改造、公私合營案件 永久
    130 重大的加工訂貨、統(tǒng)購包銷案件 長期
    131 一般買賣、賠償糾紛案件 短期
    132 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民事、經(jīng)濟、行政案件 永久
    133 其他需要長期保管的民事、經(jīng)濟、行政案件 長期
    134 其他需要短期保管的民事、經(jīng)濟、行政案件 短期

    附六:人民法院行政文書立卷歸檔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人民法院行政文書檔案的標準化、規(guī)范化建設,統(tǒng)一立卷歸檔方法,不斷提高科學管理水平,有效地為審判工作和其他各項工作服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機關檔案工作業(yè)務建設規(guī)范》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人民法院
    行政文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民法院行政文書的立卷歸檔工作,由文書處理部門負責。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人民法院(含專門法院)除訴訟文書以外的各種行政文書(含黨、政、工、團等文書)的立卷歸檔。

    第二章 行政文書材料歸檔和不歸檔的范圍
    第四條 凡是反映人民法院工作活動,具有查考利用價值的文書材料,均屬必須歸檔范圍。
    1.上級法院,上級或同級黨委、人大、政府召開的會議,制發(fā)的文件(含轉(zhuǎn)發(fā)本院文件)本院需要貫徹執(zhí)行的,檢查本地區(qū)、本院工作形成的,以及任免、獎懲本院工作人員的文件,領導人講話。
    2.本院黨組會議、院長辦公會議、院務會議、審判委員會會議記錄,以及召開各項專業(yè)會議的文件材料。
    3.本院制發(fā)(含與其他機關聯(lián)合制發(fā))的各種正式文件的簽發(fā)稿、印制件及重要文件的修改稿,代上級機關起草并被采用的文件的最后草稿和印制件。
    4.本院(含院內(nèi)各職能部門)在工作活動中形成的計劃、報告、總結、統(tǒng)計報表和條例、辦法、章程、制度、簡則等重要文件材料。
    5.本院黨、團、工會、婦女等組織召開代表大會,及在工作活動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6.本院領導人在公務活動中形成的信件、電報、電話記錄等重要文件材料。
    7.同級機關和非隸屬機關制發(fā)本院需要執(zhí)行的,檢查本院工作以及與本院聯(lián)系、洽商工作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8.下級法院報送的重要的工作計劃、報告、總結、請示、典型材料、統(tǒng)計報表。
    9.其他必須歸檔的文件材料。
    第五條 凡重份的,事務性的,只起臨時性、參考性作用,無查考利用價值的文書材料,不需歸檔。不需歸檔的文書材料,由各部門造具清冊,經(jīng)部門負責人審批后銷毀。
    不需歸檔的文書材料有:
    1.上級法院、上級或同級黨委、人大、政府普發(fā)或抄送供本院工作參考的文件,征求意見的未定稿以及任免、獎懲與本院無關工作人員的文件材料。
    2.本院的重份文件(含院內(nèi)各部門間互相抄送的文件),一般文件的草稿及修改稿。
    3.無查考利用價值的、事務性的,只起參考作用的臨時性文件,一般的人民來信。
    4.本院領導人兼任其他機關職務形成的與本院工作無關的文件材料。
    5.非主管機關召開的會議、制發(fā)的文件本院不需貫徹執(zhí)行的,無查考利用價值的文件材料。
    6.非隸屬機關抄送的,不需辦理的和一般性的文件材料。
    7.下級法院的《工作簡報》、《情況反映》,各種信息、刊物以及不應抄報、不必備案的文件材料。
    8.其他不需歸檔的文件材料。

    第三章 行政文書材料的立卷
    第六條 各級人民法院必須指定專人專管或兼管行政文書材料的立卷工作。立卷工作,文書處理采取分散形式的,由院內(nèi)各職能部門負責;文書處理采取集中形式的,由辦公室或研究室負責。
    第七條 行政文書材料的立卷工作,按照分類方案進行。各級人民法院應根據(jù)本院內(nèi)部組織機構的業(yè)務范圍和職責分工,采取“年度--組織機構--問題”的結構形式,參照《人民法院行政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表》條款,編制本院的分類方案;文書處理采取集中形式的,可用《人民法院行
    政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表》代替分類方案。文件辦理完結后,按照分類方案“對號入座”,分類立卷。
    第八條 分類方案的每一條款,就是一組文件的組合。條款的擬制,應符合“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規(guī)律和特點,保持文件之間的有機聯(lián)系,區(qū)別不同的價值,便于保管和利用”的總要求,正確運用作者、問題、名稱、時間、地區(qū)、通訊者六個特征,合理組合。
    第九條 立卷歸檔行政文書材料的種類、份數(shù),每份文件的頁數(shù),均應齊全、完整。正件與附件、印制件與定稿、請示與批復、轉(zhuǎn)發(fā)件與原件、多種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均應分別立在一起,文電應合一立卷歸檔。
    第十條 立卷歸檔的文書材料,應放在文書內(nèi)容針對的年度,不同年度的文書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缒甓鹊恼埵九c批復在復文年,沒有復文的放在請示年,跨年度的會議,放在會議開幕年,跨年度的規(guī)劃、總結,分別放在內(nèi)容針對的第一年或最后一年,頭年總結與次年計劃寫在一起的
    ,應予分存印制件,定稿放在總結針對年,非訴訟案件,放在結案年。
    第十一條 立卷歸檔的文書材料,按照本院與文書制發(fā)機關的關系,分為上級、本院、同級和下級,不同級別的文書,應適當分開立卷,與本院有緊密聯(lián)系的文書,不得分開。
    不同保管期限的文書材料,一般也應分開立卷。
    第十二條 文書材料立卷,必須分類準確,口徑統(tǒng)一,前后保持一致。一文涉及兩個以上問題的,應放在反映主要問題的卷內(nèi),卷內(nèi)文書材料過多的,可適當分開立卷。

    第四章 行政文書卷宗的裝訂與編目
    第十三條 卷內(nèi)的文書材料,必須依其形成的規(guī)律和特點進行系統(tǒng)排列。通常是:批復在前,請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制件在前,定稿在后;轉(zhuǎn)發(fā)件在前,原件在后;非訴訟案件結論性材料在前,依據(jù)性材料在后,其他文書材料,按重要程度或時間順序排列。
    第十四條 卷內(nèi)文書材料,應按排列順序,用阿拉伯數(shù)字在有文字或圖表的畫面頁上,逐頁依次編號。頁號的位置,統(tǒng)一在每頁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
    不裝訂的卷宗,應在每份文書首頁的右上角加蓋檔號章,逐件編號。
    第十五條 卷內(nèi)文書目錄的編制,卷內(nèi)目錄,由順序號、文號、責任者、文書題名、文書日期、所在頁號和備注等項目組成。
    1.順序號。填寫卷內(nèi)文書排列先后順次的序號。
    2.文號。填寫文書制發(fā)機關的發(fā)文號。
    3.責任者。即文書作者,填寫文書的署名者。
    4.題名。即文書標題,一般應照實抄錄。沒有題名或原題名不能反映文書內(nèi)容的,可在原題名后寫上自擬題名,外加方括號〔〕。
    5.文書日期。填寫文書制成日期。
    6.所在頁號。卷內(nèi)文書材料所在頁的編號,除最后一件需填寫起止號外,其余可填寫起號。
    7.備注。對卷內(nèi)文書材料變化所作的說明。
    卷內(nèi)文書目錄一式兩份,一份訂入卷內(nèi);一份歸檔后匯編全引目錄。
    第十六條 卷內(nèi)備考表的編制。卷內(nèi)備考表,由本卷情況說明、立卷人、檢查人、立卷日期等項目組成。
    1.本卷情況說明。填寫卷內(nèi)文書缺損、修改、補充、移出、銷毀等情況。
    2.立卷人。由責任立卷者簽名。
    3.檢查人。由案卷質(zhì)量審核者簽名。
    4.立卷日期。填寫立卷完成的日期。
    第十七條 卷宗封面的填寫。卷宗封面應一律用毛筆或鋼筆填寫,體式要一致,文字要規(guī)范,字跡要工整、清晰。
    卷宗封面,由全宗名稱、類目名稱、卷宗題名、時間、保管期限、件頁數(shù)、歸檔號、檔號組成。
    1.全宗名稱。填寫立檔人民法院的全稱。
    2.類目名稱。填寫分類方案的第一級類目名稱。按“年度--組織機構--問題”分類的,填寫卷宗所屬組織機構;按“年度--問題”分類的,填寫卷宗所屬類別。
    3.卷宗題名。即卷宗標題。一般由責任者、問題、名稱三要素組成,結構要完整,文字要簡煉、明確,能準確地概括卷內(nèi)文書材料的制發(fā)機關、內(nèi)容和文種。
    責任者的擬寫。卷內(nèi)責任者不多的,可一一標出。責任者較多,可擇其中主要的標出:法院與其他機關的聯(lián)合發(fā)文,可只標法院;黨委、政府及其所屬職能部門,可只標黨委、政府。責任者名稱過長的,可采用通用簡稱。但不能使用“本”、“省”、“市”等概念不清的語句。
    問題的擬寫。文字要簡煉,概括要準確,對永久和長期保存的卷宗,應力求單一。
    文種的擬寫。文書名稱不多的,可標出;文書名稱較多的,可按名稱的重要程度順序,兼顧不同性質(zhì)名稱,標出二三個即可。
    4.時間。卷內(nèi)文書材料所屬的起止年月。
    5.保管期限。立卷時對卷宗劃定的保管期限。
    6.件、頁數(shù)。裝訂的卷宗卷內(nèi)總頁數(shù)或不裝訂的卷宗卷內(nèi)的總件數(shù)。
    7.歸檔號。立卷人填寫的文書處理號。
    第十八條 卷宗的裝訂必須牢固、整齊、美觀,便于保管和利用。卷宗裝訂前必須去掉金屬物,對破損和訂口有字跡的要托裱和接邊,字跡擴散的要復制,過大的要按十六開折迭。以地腳和翻口取齊,用三孔一線裝訂,長度為160毫米左右。

    第五章 卷宗目錄的編制與歸檔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的行政文書卷宗,必須按照分類方案分類,區(qū)別不同的保管期限,兼顧卷宗之間的聯(lián)系和重要程度進行排列,依次編定歸檔號,以固定卷宗位置。
    卷宗的分類方案和排列方法必須統(tǒng)一,前后應保持一致,不能隨意改動。
    第二十條 編制卷宗目錄。編定歸檔號的卷宗,應依次載入卷宗目錄,一份目錄內(nèi),不得出現(xiàn)重復的卷宗號。
    第二十一條 卷宗目錄一式三份。文書處理部門向檔案管理部門歸檔時,必須按照卷宗目錄逐卷點交,由雙方簽字后,二份交檔案管理部門,一份由文書處理部門保存。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當年的行政文書檔案,必須于次年六月底前向本院檔案管理部門歸檔。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各高級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根據(jù)本辦法規(guī)定和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制定補充辦法,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附七:人民法院行政文書檔案保管期限的規(guī)定
    一、為便于各級人民法院(含專門法院)準確劃分行政文書檔案的保管期限,使檔案既能反映和維護人民法院職能活動的歷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提供利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關于機關檔案保管期限的規(guī)定》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人
    民法院行政文書檔案管理的實踐,制定《人民法院行政文書檔案保管期限的規(guī)定》。
    二、人民法院行政文書檔案的保管期限定為永久、長期和短期三種。長期為十六年到五十年,短期為十五年以下。
    凡是反映人民法院重要職能活動和基本歷史面貌,具有長遠查考利用價值的文書材料,列入永久保管。
    凡是反映人民法院一般職能活動,在較長時間內(nèi)有查考利用價值的文書材料,列為長期保管。
    凡是在較短時間內(nèi)對人民法院工作具有查考利用價值的文書材料,列為短期保管。
    三、為了便于確定行政文書檔案的保管期限,制定下列保管期限表,本表結構采取按問題分類組合排列形式。根據(jù)人民法院工作情況共分為八類,前七類為與人民法院各項工作關系直接、聯(lián)系緊密的文書材料,后一類為與人民法院工作雖無直接關系,但有參考作用的文書材料。
    四、本表中“各級黨組織”系指中共中央、上級和同級黨委及其所屬的職能部門;“各級政府”系指國務院、上級和同級政府及其所屬的職能部門。“通知、規(guī)定”含未一一列出的各種領導、指導性文件。
    五、本表中未列的文書材料,可按其具體內(nèi)容,參照相應類別相似條款,確定其保管期限。
    六、本表只供確定行政文書檔案的保管期限使用。人民法院的其他門類檔案,按其他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附件:人民法院行政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表
    一、綜合類
    凡帶綜合性的,全面反映人民法院工作,不能列入其他各類的文件材料,列入本類。
    1.上級法院、黨組織、人大領導人關于視察、檢查法院工作形成的講話、題詞。 永久
    2.上級法院工作計劃(含要點、安排,下同)、報告、總結、領導人講話。 長期
    3.上級法院《工作簡報》、《情況反映》、《調(diào)研材料》 短期
    4.上級法院關于召開有關法院院長會議的文件,
    (1)重要的; 長期
    (2)一般的。 短期
    5.本院領導人在上級法院召開的會議上的發(fā)言。 永久
    6.本院領導人向人代會所作的工作報告。 永久
    7.本院領導人在報刊、電臺上發(fā)表有關法院工作的講話文稿。 永久
    8.本院院長辦公會議、院務會議記錄。 永久
    9.本院關于召開有關法院院長會議的文件,
    (1)通知、名單、日程、報告、講話、決議、決定、紀要; 永久
    (2)典型材料、代表發(fā)言、大會記錄、簡報; 長期
    (3)小組記錄、參考資料。 短期
    10.本院工作計劃、報告、總結,
    (1)年度及年度以上的; 永久
    (2)半年度、季度的; 長期
    (3)月份的。 短期
    11.本院《工作簡報》、《情況反映》、《調(diào)研材料》。 長期
    12.本院《組織簡則》、《工作條例》、《崗位責任制》。 永久
    13.本院《院志》、《歷史沿革》、《大事記》。 永久
    14.本院關于編寫院志過程中形成的材料,
    (1)初審稿及座談討論記錄; 長期
    (2)收集的原始資料。 短期
    15.本院外出考察、友好往來及在外事活動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1)重大活動的、主要的; 永久
    (2)一般活動的,審批手續(xù); 長期
    (3)其他文件。 短期
    16.下級法院工作計劃、報告、總結,
    (1)年度及年度以上的, 長期
    (2)季度的。 短期
    二、審判業(yè)務類
    凡反映人民法院審判職能活動的文件材料,列入本類。
    17.各級人大、上級法院關于法律法令頒發(fā)、施行、修改、解釋的命令、通知、規(guī)定。 永久
    18.各級人大、政府關于各種行政法規(guī)頒布、施行、修改、解釋的命令、通知、規(guī)定。 長期
    19.上級法院關于刑事、民事、經(jīng)濟、行政等審判工作的通知、規(guī)定。 永久
    20.上級法院有關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執(zhí)行程序(含罪犯監(jiān)改)、審判監(jiān)督程序(含信訪)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 永久
    21.上級法院關于召開審判工作會議的文件,
    (1)報告、講話、決議、決定、紀要等重要文件; 永久
    (2)代表發(fā)言、會議簡報、參考文件。 短期
    22.本院領導人在上級法院召開的審判工作會議上的發(fā)言。 永久
    23.上級法院印發(fā)的案例匯編。 短期
    24.上級法院、人大檢查本院、本院檢查下級法院審判工作形成的文件。 永久
    25.上級法院對本院、本院對下級法院有關審判工作請示的批復。 永久
    26.本院關于召開審判工作會議的文件,
    (1)通知、名單、日程、報告、講話、決議、決定、紀要; 永久
    (2)典型材料、代表發(fā)言、簡報; 長期
    (3)小組記錄、參考資料。 短期
    27.本院關于審判工作的通知、規(guī)定。 永久
    28.本院關于審理各類案件(含處理信訪)的典型調(diào)查、情況報告、專題總結。 永久
    29.本院編印的案例匯編。 永久
    30.本院審判委員會會議記錄。 永久
    31.本院各審判庭工作計劃、報告、總結、庭務會議記錄。 長期
    32.本院審判庭工作統(tǒng)計報表。 短期
    33.下級法院關于審理各類案件的報告、總結。 長期
    34.下級法院關于傳達貫徹上級法院審判工作會議的有關文件。 短期
    35.下級法院編印的案例匯編。 短期
    三、司法行政類
    凡法制宣傳、審判庭、人民法院建設,裝備、車輛管理,法警、法醫(yī)等與審判業(yè)務關系密切,但非審判業(yè)務的文件材料,列入本類。
    36.上級法院、各級政府關于法制宣傳,審判庭、人民法庭建設,調(diào)解委員會工作的通知、規(guī)定。 長期
    37.上級法院、各級政府關于服裝、裝具、槍彈警械、車輛配備、管理的通知、規(guī)定。 長期
    38.上級法院、各級政府關于法醫(yī)、法警工作的通知、規(guī)定。 長期
    39.本院關于法制宣傳的稿件、圖片、剪報。 長期
    40.本院印制的布告定稿及印制件。 永久
    41.本院印制的《宣傳材料》、《罪行材料》及刊物的定稿、清樣及印制件。 永久
    42.本院關于修建審判庭、人民法庭的報告、批文、圖紙、資料、工程合同。 永久
    43.本院關于聲像器材、微機、通訊等大型專項設備的購置、安裝、維修、管理的有關文件。 長期
    44.本院關于大型專項設備的登記清冊。 長期
    45.本院關于槍彈警械的領發(fā)、管理的通知、規(guī)定、登記統(tǒng)計表冊。 長期
    46.本院關于車輛的撥領、發(fā)放、管理的通知、規(guī)定等文件。 長期
    47.本院關于服裝裝具制作、加工與廠商簽訂的合同、協(xié)議書。 短期
    48.本院關于發(fā)放服裝裝具的通知、登記統(tǒng)計表冊。 短期
    49.本院司法行政部門計劃、報告、總結,召開會議的文件。 長期
    50.本院法醫(yī)技術部門有關法醫(yī)工作的通知、規(guī)定、報告、總結。 長期
    51.本院法醫(yī)技術部門撰寫的屬職務成果的學術論文的定稿、印制件。 永久
    四、黨群工作類
    凡黨組會議記錄,黨團組織及工會、青年、婦女等群眾工作的文件材料,列入本類。
    52.各級黨組織召開的重要會議文件,領導人講話。 短期
    53.各級黨組織關于黨委、組織、紀律檢查等工作的通知、規(guī)定。 長期
    54.本院黨組會議記錄。 永久
    55.本院關于召開黨代會的文件,
    (1)通知、名單、議程、報告、領導人講話、大會發(fā)言、提案、選舉結果、討論通過的文件、決議、紀要、簡報、照片; 永久
    (2)賀信、賀電、討論未通過的文件; 長期
    (3)小組會議記錄、參考文件。 短期
    56.本院機關黨委(含機關總支、支部,下同)工作計劃、報告、總結、會議記錄。 永久
    57.本院機關黨委關于評選、表彰先進支部、優(yōu)秀黨員的決定、通報、事跡材料、會議文件。 永久
    58.本院機關黨委關于處分違紀黨員的決定、通報,上級黨委的批復。 永久
    59.本院機關黨委關于違紀事件的調(diào)查、研究材料,討論記錄。 短期
    60.本院各部門黨總支、支部工作計劃、報告、總結、會議記錄。 長期
    61.本院黨員名冊、登記表。 永久
    62.各級工會、團委、婦聯(lián)等群眾組織關于工青婦等群眾工作的通知、規(guī)定。 短期
    63.本院關于召開機關工代會、團代會、婦代會文件,
    (1)重要文件; 永久
    (2)其他文件。 短期
    64.本院工、青、婦等群眾組織工作計劃、報告、總結、會議記錄。 短期
    65.本院團員名冊、登記統(tǒng)計表。 長期
    66.本院工會會員名冊、登記統(tǒng)計表。 長期
    67.本院關于轉(zhuǎn)移黨員、團員、工會會員組織關系的介紹信存根。 長期
    五、人事管理類
    凡機構設置、人員編制、人事管理、干部教育等文件材料,列入本類。
    68.上級法院、各級政府關于機構設置、人員編制、招工、錄用、轉(zhuǎn)正、定級、任免、獎懲、工資、福利、離退職、離退休、死亡撫恤等的通知、規(guī)定。 短期
    69.本院關于機構設置、撤并、名稱改變的報告、通知、上級的批復。 永久
    70.本院人員編制表、編委的批復。 永久
    71.本院職工名冊。 永久
    72.本院人事工作統(tǒng)計報表。 永久
    73.本院關于任免領導人職務的報告,有關機關的通知、批復 永久
    74.本院關于干部職稱評定、職務任免的報告,有關機關的通知、批復。 長期
    75.本院關于任免審判員的報告,有關機關的通知、批復。 長期
    76.本院關于任免助審員、書記員的決定、通知。 長期
    77.本院關于對干部進行考核(考察)的文件材料。 長期
    78.本院關于招工、錄用、轉(zhuǎn)正、定級,干部離退職、離退休的文件材料。 長期
    79.本院關于工資、福利、死亡撫恤的有關文件。 長期
    80.本院關于表彰先進單位、先進個人的決定、通報、事跡材料、會議文件。 永久
    81.本院關于處理違紀干部的有關材料,
    (1)處理報告、決定、通報,有關機關批復; 永久
    (2)本人檢查,調(diào)查材料和討論記錄。 短期
    82.本院關于轉(zhuǎn)移職工行政、工資關系的介紹信存根。 長期
    83.本院人事(政工)、紀檢部門工作計劃、報告、總結、會議記錄。 長期
    84.本院關于人事工作與有關單位的來往文書。 短期
    85.上級法院、各級黨組織、政府關于時事、政治、思想、理論及成人文化教育的通知、規(guī)定。 短期
    86.本院關于時事、政治、思想、理論教育工作的計劃、報告、總結,召開經(jīng)驗交流會的記錄。 短期
    87.本院對新進干部進行崗前培訓的計劃、報告、名單、考試成績、登記統(tǒng)計表。 短期
    88.上級法院業(yè)大(總校、分校、分部)、各級教委有關業(yè)大教學工作的通知、規(guī)定。 短期
    89.本院業(yè)大(分校、分部、教學班)工作計劃、報告、總結、會議記錄。 長期
    90.本院業(yè)大關于教學管理的制度、規(guī)定及對學員進行獎懲的文件材料。 長期
    91.本院業(yè)大編印的出版物定稿、印制件。 長期
    92.本院業(yè)大教學工作簡報。 短期
    93.本院業(yè)大教職員工、學員登記名冊。 長期
    94.本院業(yè)大有關教學器材、資料的登記清冊。 長期
    六、秘書、檔案、統(tǒng)計類
    凡文書處理、會議制度、保密保衛(wèi)、檔案管理、司法統(tǒng)計等文件,列入本類。
    95.上級法院、各級政府關于文書處理、會議制度、電訊電傳等工作的通知、規(guī)定。 短期
    96.上級法院、各級政府關于印章刻制、頒發(fā)、啟用,國旗、國徽、機關吊牌的制作、懸掛等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 短期
    97.上級法院、各級保密委員會關于機關保密、保衛(wèi)工作的通知、規(guī)定。 短期
    98.本院關于文書處理、會議制度、電訊電傳、保密保衛(wèi)工作的制度、規(guī)定。 長期
    99.本院關于刻制、啟用印信,遷移辦公地址的報告、通知。 永久
    100.本院關于秘書工作與有關單位的來往文書。 短期
    101.本院清退文件登記表。 短期
    102.上級法院、各級政府關于檔案工作的通知、規(guī)定。 長期
    103.上級法院、各級政府關于召開檔案工作會議的文件,
    (1)重要的; 長期
    (2)一般的。 短期
    104.本院關于檔案工作的制度、通知、規(guī)定。 長期
    105.本院關于檔案工作的計劃、報告、總結。 長期
    106.本院關于召開檔案工作會議的文件,
    (1)重要的; 長期
    (2)一般的。 短期
    107.本院關于組織檔案工作檢查評比形成的結論性材料。 長期
    108.本院關于檔案(含物證)鑒定、銷毀工作的報告、照片、清冊。 永久
    109.本院檔案工作統(tǒng)計報表(含匯總綜合表)。 長期
    110.下級法院關于檔案工作的計劃、報告、總結、統(tǒng)計報表。 短期
    111.上級法院、各級政府關于統(tǒng)計工作的通知、規(guī)定。 短期
    112.本院關于司法統(tǒng)計工作的通知、規(guī)定、工作報告、會議記錄。 長期
    113.本院關于審理各類案件的統(tǒng)計報表(含匯總綜合表),
    (1)年度及年度以上的; 永久
    (2)季度、月份的; 長期
    (3)非上級規(guī)定、自制的,補充性的或?qū)n}性的統(tǒng)計表,分析資料。 短期
    114.下級法院關于審理各類案件的統(tǒng)計報表,
    (1)年度及年度以上的; 長期
    (2)季度、月份的。 短期
    七、財務及機關行政事務管理類
    凡財務、機關行政管理工作的文件材料,列入本類。
    115.各級黨組織、政府關于財務制度、經(jīng)費管理、會計科目的通知、規(guī)定。 短期
    116.各級政府關于經(jīng)費開支標準的通知、規(guī)定。 短期
    117.上級法院、各級政府關于訴訟費用征收、罰沒財物處理的通知、規(guī)定。 短期
    118.各級黨組織、政府關于物資購置、固定資產(chǎn)管理、房屋修建、水電管理的通知、規(guī)定。 短期
    119.各級政府關于公費醫(yī)療、職工保建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 短期
    120.本院關于物資購置、經(jīng)費撥領、房屋修建等問題的報告、有關機關的通知、批復。 長期
    121.本院有關修建辦公用房的圖紙資料、工程合同、協(xié)議書。 長期
    122.本院關于財產(chǎn)、物資的登記、交接清冊。 長期
    123.本院關于機關行政事務管理工作的報告、制度、規(guī)定。 短期
    八、其他類
    凡各級黨組織、政府及其所屬職能部門制發(fā)的,屬領導、指導性的,與人民法院工作雖無直接關系但有參考作用的文件,列入本類。
    124.同級人代會的重要文件、領導人講話。 短期
    125.各級黨組織、政府關于外事、僑務、港澳臺、民族、宗教、民主黨派等工作的領導、指導性文件。短期
    126.各級黨組織、軍委(軍區(qū))、政府關于人防、戰(zhàn)備、兵役、民兵工作的領導、指導性文件。 短期
    127.各級黨組織、政府關于公安、國家安全、檢察、司法、民政工作的領導、指導性文件。 短期
    128.各級黨組織、政府關于文化、宣傳、教育、衛(wèi)生、體育工作的領導、指導性文件。 短期
    129.各級黨組織、政府關于科學技術工作的領導、指導性文件。 短期
    130.各級黨組織、政府關于經(jīng)濟體制改革、企業(yè)管理的領導、指導性文件。 短期
    131.各級黨組織、政府關于工業(yè)問題的領導、指導性文件。 短期
    132.各級黨組織、政府關于農(nóng)業(yè)問題的領導、指導性文件。 短期
    133.各級黨組織、政府關于交通、能源問題的領導、指導性文件。 短期
    134.各級黨組織、政府關于基本建設、城市管理問題的領導、指導性文件。 短期
    135.各級黨組織、政府關于勞動保護、安全生產(chǎn)問題的領導、指導性文件。 短期
    136.各級黨組織、政府關于財政、金融、稅務、工商、海關工作的領導、指導性文件。 短期
    137.各級黨組織、政府關于財經(jīng)、貿(mào)易、物價問題的領導、指導性文件。 短期

    附八:人民法院聲像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聲像檔案的管理,充分發(fā)揮聲像檔案在人民法院審判活動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人民法院聲像檔案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民法院的聲像檔案,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在工作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查考利用價值的照片、錄音帶、錄像帶、影視片等專門載體材料。
    第三條 人民法院在其職能活動中形成的聲像檔案,直觀地記錄了事物的原貌,是文字記錄的補充,與文字材料一樣是法院檔案的組成部分和職能活動的記錄,必須按本辦法收集齊全,整理歸檔,實行集中統(tǒng)一管理。

    第二章 聲像材料的歸檔
    第四條 聲像材料的歸檔范圍
    (一)上級領導對本院的工作進行視察或檢查時形成的聲像材料;
    (二)本院召開的重要工作會議和重大活動中形成的聲像材料;
    (三)本院外事活動中形成的聲像材料;
    (四)本院為進行法制宣傳教育而拍攝、錄制的具有保存查考利用價值的聲像材料;
    (五)重大典型案件審判活動的聲像材料;
    (六)刑事案件執(zhí)行死刑驗明正身的聲像材料;
    (七)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當事人提供并被采用作為證據(jù)的聲像材料;
    (八)隨卷歸檔不能附卷的證物拍成的照片;
    (九)其它有保存查考利用價值的聲像材料。
    第五條 聲像材料的歸檔要求
    (一)主辦部門或經(jīng)辦人員要把聲像材料與有關行政文書材料或訴訟文書材料一起整理,單獨組卷,統(tǒng)一編號。
    (二)歸檔的聲像材料必須是原版、原件。
    (三)聲像材料,必須圖象清晰、聲音清楚,并加以必要的說明。
    (四)照片材料必須由底片、照片、文字說明三部分構成。說明部分包括:事由(案由、案號)、時間、地點、人物、背景和攝影者。
    (五)錄音帶、錄像帶、影視片須注明當事人姓名、案由、案號、錄制時間、錄制內(nèi)容、錄制人、盤數(shù)及帶長、型號、保管期限等內(nèi)容。
    (六)聲像材料的說明必須用毛筆或碳素、藍黑墨水的鋼筆書寫。
    (七)聲像材料的歸檔時間須按聲像材料形成的特點,由主辦部門或經(jīng)辦人員分別按行政文書檔案或訴訟文書檔案規(guī)定的歸檔時間向檔案管理部門移交。

    第三章 聲像檔案的整理
    第六條 聲像檔案的整理必須保持聲像材料之間的有機聯(lián)系,以一張(盒、盤)或一組密不可分的材料為一個保管單位。
    聲像檔案按載體形式的不同分類整理,聲像檔案主要分為照片、錄音帶、錄像帶、影視片四類,其代符各為ZP、LY、LX、YS。
    第七條 照片正片與底片各自編號。一張或一組密不可分的照片只有一個順序號,若是一組照片,則在順序號后加編分號。把底片號用鐵筆橫排刻寫在膠片乳劑面片邊處右上方。底片放入底片袋內(nèi),在底片袋的右上方注明底片號,再按底片號順序?qū)⒌灼迦氲灼瑑浴2噬掌牡灼?br> 翻拍成黑白底片。
    照片正片要與說明一起固定在芯頁的正面,若是一組(若干張)正片,最前面要加總說明,每張再分別編寫簡要的分說明。
    照片根據(jù)分類將同類的正片與說明組成卷宗,卷宗內(nèi)的芯頁以三十頁左右為宜。凡隨同訴訟文書歸檔的照片,其正片和底片亦按上述要求整理。
    第八條 錄音帶、錄像帶如同一內(nèi)容分錄了數(shù)盒(或盤),應統(tǒng)一編號,每盒(或盤)再編分號;若一盒(或盤)內(nèi)錄制了若干項,則編一個號,再按順序詳細注明每一內(nèi)容,并在每一項內(nèi)容上注明帶長(起迄時間)。每一項內(nèi)容都要按類單獨登記。
    錄音帶、錄像帶的盒套外要貼上標簽、寫明編號、案由(事由)、案號、題目、講話人、錄制日期、錄制內(nèi)容、錄制人、盒數(shù)、參見號、帶長、型號、保管期限等。
    影視片的整理方法與錄音帶、錄像帶相同。

    第四章 聲像檔案的保管
    第九條 聲像檔案入庫前要進行檢查。對不合格的聲像材料,需經(jīng)技術處理后方可入庫,并加注說明。
    第十條 入庫后底片、錄音帶、錄像帶均應立放于柜架上,不能擠壓。錄音帶、錄像帶每隔6至12個月重繞一次,以釋放內(nèi)部壓力,避免產(chǎn)生粘連或復印現(xiàn)象。如發(fā)現(xiàn)錄音帶、錄像帶變形、斷裂、磁粉脫落、照片發(fā)黃、霉變等現(xiàn)象,要及時采取措施加以補救。
    第十一條 聲像檔案的庫房需密封,做到防火、防光、防盜、防塵、防磁、防熱、防潮和防低溫等。溫度保持在18--24℃;相對濕度在40--60%之間。
    第十二條 聲像檔案的利用需經(jīng)有關主管領導批準,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擅自借出、復制、消磁和涂改。
    第十三條 聲像檔案的保管期限分永久、長期、短期三種,根據(jù)形成特點分別參照人民法院行政文書檔案,訴訟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表的規(guī)定確定。
    聲像檔案的保管期限應與同一卷號不同載體的檔案的保管期限保持一致。
    對于保管期限屆滿、需銷毀的聲像檔案,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各高級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根據(jù)本辦法和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制定補充辦法,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附九:人民法院法醫(yī)學鑒定文書立卷歸檔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人民法院法醫(yī)學鑒定文書的立卷歸檔工作,逐步實現(xiàn)法醫(yī)學鑒定文書檔案管理制度化、規(guī)范化、標準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機關檔案工作業(yè)務建設規(guī)范》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法醫(yī)學鑒定文書形成的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民法院法醫(yī)學鑒定文書檔案,是按照法醫(yī)學鑒定程序,運用現(xiàn)代科學技術,為查明和確定案件真實情況,提供科學證據(jù)的真實記錄。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做好立卷歸檔工作。
    第三條 法醫(yī)學鑒定文書,應以活體檢驗、尸體檢驗、文證審查、物證檢驗、現(xiàn)場勘驗等類別,按年度和一人(件)一號的原則,單獨立卷。
    第四條 人民法院的法醫(yī)學鑒定文書必須用毛筆或碳素或藍黑墨水的鋼筆書寫、簽發(fā),法醫(yī)鑒定人負責鑒定文書的立卷歸檔工作,歸檔前應由法醫(yī)室負責人進行立卷質(zhì)量的檢查。

    第二章 鑒定文書材料的收集
    第五條 鑒定文書材料,從接受法醫(yī)學鑒定委托書時起,法醫(yī)鑒定人應即開始收集,著手立卷工作。按照法醫(yī)學鑒定程序一一受理、檢驗鑒定、制作鑒定文書所形成的各種文書材料均應收集立卷。
    第六條 收集的范圍主要包括,法醫(yī)學鑒定委托書、登記表、閱卷記錄、調(diào)查材料、檢驗記錄、解剖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討論記錄、照片、鑒定書文稿等。
    第七條 卷內(nèi)文書材料只保存一份(有領導批示的除外)。

    第三章 鑒定文書材料的排列
    第八條 卷內(nèi)文書材料的排列,總的要求是:按照法醫(yī)學鑒定程序的客觀進程形成文書的時間自然順序進行排列。
    第九條 活體檢驗鑒定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
    (1)卷宗封面;(2)卷內(nèi)目錄;(3)法醫(yī)學鑒定委托書;(4)調(diào)查材料(如病史材料);(5)閱卷記錄及討論記錄;(6)法醫(yī)學活體檢驗鑒定書;(7)照片;(8)備考表;(9)證物袋;(10)卷底。
    第十條 尸體檢驗鑒定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
    (1)卷宗封面;(2)卷內(nèi)目錄;(3)法醫(yī)學鑒定委托書;(4)調(diào)查材料(如病史材料、物證報告書等);(5)解剖筆錄;(6)閱卷記錄及討論記錄;(7)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8)照片;(9)備考表;(10)證物袋;(11)卷底。
    第十一條 文證審查鑒定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
    (1)卷宗封面;(2)卷內(nèi)目錄;(3)法醫(yī)學鑒定委托書;(4)調(diào)查材料(如文證材料);(5)閱卷記錄及討論記錄;(6)法醫(yī)學文證審查鑒定書;(7)照片;(8)備考表;(9)證物袋;(10)卷底。
    第十二條 物證檢驗鑒定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
    (1)卷宗封面;(2)卷內(nèi)目錄;(3)法醫(yī)學鑒定委托書;(4)檢材(名稱、性狀)記錄和檢驗方法記錄;(5)討論記錄;(6)法醫(yī)學物證檢驗報告(鑒定本);(7)照片;(8)備考表;(9)證物袋;(10)卷底。
    第十三條 現(xiàn)場勘驗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
    (1)卷宗封面;(2)卷內(nèi)目錄;(3)法醫(yī)學鑒定委托書;(4)現(xiàn)場勘驗筆錄;(5)討論記錄;(6)現(xiàn)場勘驗報告;(7)照片;(8)備考表;(9)卷底。
    第十四條 第九條至第十三條中,沒有列舉的法醫(yī)學鑒定文書材料,法醫(yī)鑒定人可根據(jù)實際情況,按形成的順序排列。

    第四章 編 目
    第十五條 卷內(nèi)材料應按排列順序,依次編寫頁號。頁號應統(tǒng)一在有文字的每頁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用阿拉伯數(shù)字書寫,卷宗封面、卷內(nèi)目錄、備考表及卷底不編寫頁號。
    第十六條 卷內(nèi)目錄(見附表一)填寫方法(1)順序號:以卷內(nèi)文書材料排列先后順次填寫的序號,亦即件號;(2)文號:文書制發(fā)機關的發(fā)文字號;(3)責任者:即文書的署名者;(4)題名:即文書的標題,沒有標題的,可以自己擬標題,外加“[]”;(5)日期:文書
    的形成時間;(6)頁號:卷內(nèi)文書所在之頁的編號;(7)備注:留待對卷內(nèi)文書材料變化時作說明之用。
    第十七條 卷宗封面(見附表三)、備考表(見附表二)填寫方法
    (1)全宗名稱:立檔單位的名稱;(2)文號:法醫(yī)學鑒定書制發(fā)機關的文號;(3)歸檔號:文書處理號,由立卷人填寫。
    卷宗封面所列的各個項目要用毛筆或用碳素、藍黑墨水的鋼筆逐項填寫齊全、工整。

    第五章 卷宗的裝訂
    第十八條 裝訂前要做好鑒定文書材料的檢查。對載體破損或字跡褪變的材料,應進行修補或復制。裝訂口過窄或有字跡的,要用紙加襯邊。紙面過小的書寫材料,要加貼襯紙,紙張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宗大小折疊整齊,字跡難以辨認的,附上抄件,外文材料應附上中文譯本,材料
    要去掉金屬物。
    第十九條 每卷厚度以15毫米左右為宜,過多的可分冊裝訂。案卷用三孔一線的方法裝訂整齊牢固,并在卷底裝訂線上貼上封志,封志兩頭和中間的騎縫處加蓋立卷人名章。

    第六章 歸 檔
    第二十條 法醫(yī)學鑒定文書要在鑒定工作結束后的一個季度內(nèi)立卷歸檔。案卷要根據(jù)《人民法院訴訟檔案保管期限的規(guī)定》提出保管期限意見(應與相關的訴訟文書案卷保管期限相一致)。凡立卷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由立卷人負責重新整理。
    第二十一條 歸檔的照片貼在16開硬紙上,在照片下方或上方的紙上注明攝制時間和攝制內(nèi)容。
    第二十二條 歸檔的證物,凡是能附卷保存的應裝訂入卷或裝入證物袋,袋上寫明名稱、數(shù)量、特征、來源;不便附卷的,另行包裝,注明案卷內(nèi)容、年度及證物的名稱、數(shù)量、特征等,連同案卷一并歸檔,不宜保存的,可拍照附卷。
    第二十三條 已歸檔的卷宗,不得從卷內(nèi)抽取材料,需增添文書材料時,須征得檔案部門同意,按立卷要求辦理,以保證卷宗質(zhì)量。
    第二十四條 歸檔的卷宗必須編制移交目錄,一式二份,交接雙方經(jīng)過清點卷宗,辦交接簽字手續(xù),目錄雙方各留一份。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各高級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根據(jù)本辦法規(guī)定和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制定補充辦法,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卷內(nèi)文件目錄
    ----------------------------------------------------------------
    |順|文| | |日|頁|備|
    |序| |責任者| 題 名 | | | |
    |號|號| | |期|號|注|
    |--|--|------|--------------------------------|--|--|--|
    | | | | | | | |
    |--|--|------|--------------------------------|--|--|--|
    | | | | | | | |
    ----------------------------------------------------------------
    (表一為國家標準格式)
    卷內(nèi)備考表
    ----------------------------------------------------------------
    | 立卷情況說明 |
    | |
    | |
    | |
    | 立 卷 人 |
    | 檢 查 人 |
    | 立卷時間 |
    ----------------------------------------------------------------
    (表二為國家標準格式)
    ----------------------------------------------------------------
    | (全宗名稱——印機關名稱) |
    | 法醫(yī)技術鑒定檔案 |
    |------------------------------------------------------------|
    | 一九 年(制發(fā)機關簡稱)法法醫(yī)字 號 |
    |------------------------------------------------------------|
    | 案由 | | 法醫(yī)學鑒定類別 | |
    |--------|--------------------------------------------------|
    |委托單位| |
    |--------|--------------------------------------------------|
    |被鑒定人| | 性別 | | 年齡 | |
    |------------------------------------------------------------|
    | 提供檢材資料 | |
    |------------------------------------------------------------|
    |鑒定目的| |
    |--------|--------------------------------------------------|
    | 承辦人| | 復檢(核)人 | |
    |----------------------|------------------|----------------|
    | 鑒定受理日期 | | 鑒定完成日期 | |
    |------------------------------------------------------------|
    |鑒定結論| |
    |------------------------------------------------------------|
    | 年 月歸檔 |保管期限 |
    |----------------|------------------------------------------|
    |本卷共 件 頁 |歸檔號 |
    ----------------------------------------------------------------
    (表三根據(jù)法醫(yī)學鑒定文書特點設計)

    附十:人民法院檔案工作考評定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檔案工作的建設,更好地為審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機關檔案工作條例》、《機關檔案工作業(yè)務建設規(guī)范》和人民法院檔案工作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民法院檔案工作考評定級,是貫徹執(zhí)行《檔案法》,實行依法治檔的一項重要措施。
    人民法院檔案工作考評定級,實行統(tǒng)一領導,分級負責,自報公議,上級法院審定的原則。
    第三條 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建立考評定級領導小組,成員由分管檔案工作的院長、辦公廳(室)主任、檔案機構負責人和評審員組成。最高人民法院考評定級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檔案工作考評定級辦法、標準,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檔案工作的考評定級工作進行監(jiān)督、指導和對各高級人
    民法院檔案工作的考評定級;各高級人民法院考評定級領導小組,負責對轄區(qū)內(nèi)中級和基層人民法院檔案工作的考評定級工作進行監(jiān)督、指導和對各中級人民法院檔案工作的考評定級;各中級人民法院考評定級領導小組,負責對轄區(qū)內(nèi)基層人民法院檔案工作的考評定級。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鐵路、海事等專門法院。

    第二章 考評定級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祝銘山副院長在第二次全國法院檔案工作會議上的講話及《人民法院檔案管理辦法》等規(guī)章制度的通知
    不分頁顯示   總共5頁  [1] [2] [3] 4 [5]

    上一頁    下一頁

    ====================================
    免責聲明:
    本站(law-lib.com)法規(guī)文件均轉(zhuǎn)載自:
    政府網(wǎng)、政報、媒體等公開出版物
    對本文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
    請核對正式出版物、原件和來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聯(lián)系
    ====================================

    中央頒布單位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

    华坪县| 云浮市| 伊春市| 吐鲁番市| 公主岭市| 二连浩特市| 师宗县| 三门县| 花垣县| 萍乡市| 安庆市| 杨浦区| 通化市| 武定县| 新闻| 上高县| 泸州市| 安康市| 玛曲县| 岢岚县| 通辽市| 湖北省| 桂阳县| 禹州市| 福安市| 广灵县| 天祝| 连南| 来宾市| 木里| 平定县| 专栏| 天门市| 罗源县| 兴义市| 新巴尔虎左旗| 苍溪县| 佛坪县| 唐海县| 察哈| 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