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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付士平 ]——(2003-10-7) / 已閱37198次

       因果關系的結構性要素標準探析
               付士平

      內容提要:民商法上的因果關系標準一直被視為不解之法學難題,并長期困擾著司法實踐。本文從因果關系標準問題的法哲學思考與可行性論證入手,對兩大法系各國因果關系標準學說進行比較分析后,重新審視了因果關系標準的內在價值構成和因果關系標準的移植與本土化問題,提出了以法哲學、法醫(yī)司法技術和法律規(guī)范等要素構成的、開放性的結構性要素新標準。
      主題詞:因果關系  結構性要素標準  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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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商法上的因果關系(cusation),直到現在仍一直被中外學者視為不解之法學難題!1】盡管其作為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無論英美法系侵權法理論,還是大陸法系的民法理論均不持異議。但是,究竟以一個什么樣的客觀標準,去公正地界定事實及法律上因果關系的成立或中斷,在經過半個多世紀的爭論和近半個世紀的沉寂之后,正如一位美國學者所批評的那樣,“該說的已經說了,不該說的也已經說了”,可因果關系的標準“仍是一團亂麻和一堆荊棘,一個令人眼花繚亂、撲朔迷離的領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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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損害賠償法原理》曾世雄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12頁!


      
      加強民商法中因果關系成立與中斷標準的研究,探求因果關系確認與排除規(guī)則,對完善因果關系理論和公正司法,具有極其重要的理論和實踐價值。
      一、對因果關系標準問題的法哲學思考與可行性論證
      對被喻為“法律帝國”的人民法院和一名法官而言,因果關系是一個難以回避而又十分沉重的話題。據筆者不完全統計,法院每年審結的民商法案件中,約有70%以上的案件涉及到因果關系理論的運用和對因果關系的確認。由于因果關系標準的模糊和難以把握,即使是法官竭盡心智,但不當確認和轉移法律責任、濫施懲戒的判例仍在所難免。
      因果關系不單是一個民商法上的問題,它還是法哲學的一個重要命題。為求證因果關系的標準,中外多少學者在為之傾到和癡迷之后又為之扼腕嘆息,更有多少后來者望而卻步,將其視為民商法學之禁區(qū)。難道因果關系間就真的沒有一個客觀公正而又易于把握的一般標準可循么? 
     。ㄒ唬┰蚝徒Y果及其聯系是可認知的客觀實在。因果關系究竟是什么,這是探求因果關系標準前,首先必須弄清楚的問題。其實這個問題,恩格斯早就有過精辟的論述【3】為我們研究民商法上的因果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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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中國民法學.民法債權》王家福主編,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76頁
      【3】《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52頁。



    系打下了堅實的哲學基礎。在哲學家看來,因果關系是自然界和人類社會整個物質世界不斷運動變化過程中顯現出來的客觀的、普遍的、內在的必然聯系,是客觀事物發(fā)展鏈條上的一個環(huán)節(jié),其中引起某一現象的現象叫原因(cause),被一個現象引起的現象叫結果(result)【4】!∶裆谭ㄖ械囊蚬P系是損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聯系,是哲學上因果關系的特殊形式【5】!≌缯軐W上因果關系及其發(fā)展變化是客觀的,并存在一定規(guī)律性,可以為人們所認識掌握和利用一樣,民商法中損害行為、損害結果及二者之間的聯系同樣是客觀的、有規(guī)律的和可以認知的。
     。ǘ┮蚬P系標準是對因果關系的規(guī)律性認識。說到底,因果關系標準是人們對因果關系發(fā)展變化規(guī)律的概括和總結。因果關系成立或中斷,雖是對因果關系成立與否的結論性評價,但它實質上經歷了一個發(fā)展變化的過程,就象超載超過輪胎額定氣壓致輪胎暴裂一樣,因果關系的出現也有一個量的積累和質的改變。當損害行為達到一定限度,就必然導致損害結果的出現。輪胎的額定氣壓值和貨車的額定運載重量都是安全有效運輸作業(yè)的最高限度。這個“限度”即引起事物質的改變的量就是因果關系的標準,是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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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現代民法學》余能斌、馬俊駒主編,武漢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668頁。
      【5】《民法.侵權行為法》王利明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142頁。



    客觀事物內在本質的規(guī)律性認識。其一方面是客觀的、確定的、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要受事物內在規(guī)律的制約;另一方面,因果關系標準又是相對的,不確定的。由于認識的局限和個體差異,人們對因果關系標準的認識是有區(qū)別的,并且是不斷發(fā)展變化的。根據因果關系及其標準的客觀性與相對性原理和基于司法公正的考慮,實現因果關系標準在主觀和客觀上的統一不僅可能,而且甚為必要。這是筆者探求因果關系標準的可行性論證,在對因果關系標準問題的法哲學思考后得出的第一個結論。
     。ㄈ﹥纱蠓ㄏ蹈鲊延械难芯砍晒翘角笠蚬P系標準的階梯。大陸和英美法系各國在民商法研究中,積極吮取刑法中有關因果關系的研究成果,已經對因果關系的標準問題作了很多有益的研究和探索。英美學者圍繞“近因”(proximate cause)理論,相繼提出了以“通常足以導致損害發(fā)生者”為標準的“相當說”和以直接損害結果為標準的“直接結果說”(the direct consequence theory)以及以“理智之人的預見力”為標準的“預見力說”(the foreseeability theory)等學說。【6】大陸法系國家的一些學者還提出了條件說、充分原因說、蓋然性說等理論。這些研究成果雖然還存在這樣或那樣的缺陷,但為探求因果關系標準提供了不少的參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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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中國民法學.民法債權》王家福主編,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83頁。



     。ㄋ模┝⒎ㄉ系目瞻祝且(guī)范和統一因果關系標準的極好空間。雖然兩大法系各國都主張因果關系是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但除法國民法典對因果關系有所涉足外,各國立法對因果關系及其標準均無具體規(guī)定。這一方面是立法和司法的不幸,另一方面又為規(guī)范和統一因果關系標準提供了機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fā)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采用列舉方法,對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判斷標準首次作了規(guī)定【7】,即是對因果關系標準的成功探索和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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