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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論相鄰關系的定義與本質

    [ 曾大鵬 ]——(2013-6-9) / 已閱23599次

    [11]參見申衛(wèi)星主編:《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323頁。
    [12]參見《瑞士民法典》,殷生根、王燕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88頁以下。
    [13]參見費安玲:“不動產(chǎn)相鄰關系與地役權若干問題的思考”,載《江蘇行政學院學報》2004年第1期。
    [14]王全弟主編:《物權法》,浙江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185頁。
    [15]參見韓松等:《物權法所有權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261頁以下。
    [16]參見孫憲忠:《德國當代物權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95頁。
    [17]各國法律一般明確規(guī)定相鄰關系的主體為不動產(chǎn)的所有人,而在實踐中則借助準用或類推的法技術將相鄰關系規(guī)范適用于他物權人、承租人等。例如,《荷蘭民法典》即以“相鄰不動產(chǎn)所有權人的權利和義務”為標題規(guī)定相鄰關系;德國理論和判例認為,《德國民法典》第904條之規(guī)定,也可適用于非物上所有權之其他財產(chǎn)權利的干涉情形,占有人(如用益承租人)也負有容忍干涉之義務。參見《荷蘭民法典》,王衛(wèi)國主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117頁;《德國民法典》,陳衛(wèi)佐譯注,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29頁;[德]鮑爾、施蒂爾納:《德國物權法》(上冊),張雙根譯,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30頁。
    [18]參見溫世揚:《物權法要義》,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8頁。
    [19]參見王利明:《物權法研究》(上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645頁。
    [20]參見韓松等:《物權法所有權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269頁。
    [21]丁?。骸端袡唷,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84頁。
    [22]參見蘇永欽:《民法相鄰關系規(guī)定可否類推適用于非物權人?》,載蘇永欽主編:(民法物權爭議問題研究》,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93頁以下。
    [23]參見黃茂榮:《法學方法與現(xiàn)代民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330頁以下。
    [24]參見蘇永欽:《法定相鄰權可否預先排除?》,載蘇永欽主編:《民法物權爭議問題研究》,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20頁。
    [25]由于我國相鄰關系規(guī)范中沒有準用或類推適用的相關規(guī)定,較之于《物權法》中“相鄰權利人”或“不動產(chǎn)權利人”的稱謂,我國《民法通則》上“不動產(chǎn)的相鄰各方”的稱謂因更具有包容性而較為妥當。
    [26]江平主編:《物權法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134頁。
    [27]江平主編:《物權法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134頁。
    [28]梁慧星:《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9頁。
    [29]參見韓松等:《物權法所有權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269頁。
    [30]參見謝哲勝:《民法上相鄰關系與小區(qū)管理之探討》,載蔡耀忠主編:《物權法報告》,中信出版社2005年版,第10、15頁。
    [31]參見史尚寬:《物權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87頁。
    [32]王利明:《物權法研究》(上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645頁。
    [33]韓松等:《物權法所有權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271頁。
    [34]王澤鑒:《民法物權》第1冊(通則•所有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215頁。
    [35]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冊),三民書局2004年版,第299頁。
    [36]參見劉乃忠:《地役權法律制度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43頁。
    [37]參見鄭重、余紅舉:《相鄰權問題初探》,載《中國法學》1990年第1期。
    [38]參見胡康生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釋義》,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93頁以下。
    [39]參見馬俊駒、陳本寒主編:《物權法》,復旦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158頁。
    [40]王軼主編:《物權法解讀與應用》,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46頁以下。
    [41]可能令人疑惑頓生的是,既然法律關系與法律權利不具有可比性,那么前文比較相鄰關系與相鄰權的意義何在?其實,前文所述相鄰關系與相鄰權的區(qū)別,正在于說明不能將二者等而視之;而一旦我們認可相鄰關系與相鄰權不是同一位階的法律概念,大概我們就不會混用這兩個概念,也不會大談而特談它們之間的區(qū)別了。我們是在把握了事物之間的顯著區(qū)別的“前見”之下來說區(qū)別是沒有意義的——這種認識頗有“過河拆橋”的意味。
    [42]參見彭萬林主編:《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12頁以下;史浩明、張鵬:《地役權》,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16頁以下。
    [43]轉引自[德]伯恩哈德•格羅斯菲爾德:《比較法的力量與弱點》,孫世彥、姚建宗譯,清華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66頁。
    [44][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較法總論》,潘漢典等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6頁以下。
    [45][日]大木雅夫:《比較法》,范愉譯,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頁以下。
    [46]參見張鵬:《役權的歷史溯源與現(xiàn)代價值定位》,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18卷),金橋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479頁以下。
    [47]張鵬、曹詩權:《相鄰關系的民法調(diào)整》,載《法學研究》2000年第2期;張鵬:《役權的歷史溯源與現(xiàn)代價值定位》,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18卷),金橋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477、513頁;史浩明、張鵬:《地役權》,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90頁以下。
    [48]參見史浩明、張鵬:《地役權》,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05頁。
    [49]參見張鵬、曹詩權:《相鄰關系的民法調(diào)整》,載《法學研究》2000年第2期。
    [50]參見張鵬:《役權的歷史溯源與現(xiàn)代價值定位》,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18卷),金橋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443頁以下。
    [51]參見[意]彼德羅•彭梵得:《羅馬法教科書》,黃風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78、185頁。
    [52]參見《智利民法典》,徐滌宇譯,金橋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201頁以下。
    [53]參見《意大利民法典》,費安玲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88頁。
    [54]《最新阿根廷共和國民法典》,徐滌宇譯注,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55頁。
    [55]參見《俄羅斯聯(lián)邦民法典》,黃道秀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130頁以下。
    [56]參見張鵬:《役權的歷史溯源與現(xiàn)代價值定位》,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18卷),金橋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446頁。
    [57]參見黃宗樂:《論所有權之限制》,載臺灣大學法律學系主編:《民商法理論之研究》,臺灣三民書局1988年版,第222頁以下。
    [58][美]詹姆斯•高德利:《法國民法典的奧秘》,張曉軍譯,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61頁以下。
    [59][美]詹姆斯•高德利:《法國民法典的奧秘》,張曉軍譯,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62頁。
    [60]《法國民法典》(上冊),羅結珍譯,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57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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