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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案說法《追查啞巴虧案》辯護隨筆

    [ 湯建彬 ]——(2018-7-23) / 已閱12694次


    違反了安徽省公、檢、法三機關《毒品案件證據(jù)收集審查判斷規(guī)則》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檢驗毒品數(shù)量時,應當扣除包裝物和容器的重量,毒品稱量、提取檢材時應當與被告人、見證人當面進行。稱量、提取檢材的過程,應當制作筆錄,并拍照或錄像。

    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diào)換或者損毀。

    違反了《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二百三十條規(guī)定的,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及其孳息、文件,公安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調(diào)換、損毀或者自行處理。

    上述毒品扣押、稱量、取樣和送檢等程序瑕疵及證據(jù)瑕疵,是否能夠影響到毒品案件的量刑?筆者認為,上述程序瑕疵及證據(jù)瑕疵已經(jīng)降低了案件的證據(jù)的證明標準,應當酌情從輕處罰,涉及判處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證據(jù)標準要求最嚴格,案件存在證據(jù)瑕疵,在判處死刑上要留有余地。

    基于《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書證證據(jù)審查標準的規(guī)定,本案沒有見證人簽字的扣押筆錄,同時也沒有辦案人員補正和做出合理解釋,應當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 沒有當場稱量和封存,不能避免在毒品移轉(zhuǎn)過程中被調(diào)換和污染的可能性;沒有對毒品凈重的稱量,致使案件指控販賣毒品的準確數(shù)量不清;檢材提取沒有當事人在場,檢材與查獲毒品的同一性及檢材提取的規(guī)范性就難以讓被告人信服。

    但在目前的毒品案件審判過程中,上述毒品扣押、稱量、取樣和送檢環(huán)節(jié)違反法定程序造成的證據(jù)瑕疵,法官可能不會排除上述證據(jù),不作為定案證據(jù)使用,但瑕疵的累積會引起質(zhì)變,會影響到法官判決時的內(nèi)心確信,會帶來量刑上從輕的效果,特別是毒品犯罪死刑案件,可能會獲得被告人判處死緩的理想辯護效果。

    (三)毒品案件中的鑒定意見能否被打掉?

    《追查啞巴虧》中的毒品檢驗鑒定報告存在重大問題:

    1、鑒定機構不具有鑒定資質(zhì)

    本案中的《毒品檢驗鑒定報告》是宣城市公安局刑物證鑒定中心出具的,并加蓋了安徽省宣城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專用章,但沒有也無法提供宣城市公安局刑物證鑒定中心的鑒定機構資格證書,應當認定本案中的鑒定機構不具有鑒定資格和條件。

    案卷中提供的宣城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機構資格證書,但兩個鑒定中心明顯不是一個鑒定機構,也沒有證據(jù)證明是同一家鑒定機構。所以,該鑒定機構資格證書不能認定宣城市公安局刑物證鑒定中心具有鑒定資格。

    《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鑒定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一)鑒定機構不具備法定的資格和條件,或者鑒定事項超出本鑒定機構項目范圍或者鑒定能力的;”

    所以本案中的毒品檢驗鑒定報告不能作為定案證據(jù)使用。

    2、鑒定機構超范圍鑒定

    即使認定本案中的鑒定機構是該宣城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但該鑒定中心的鑒定范圍中沒有理化檢驗鑒定,同時毒品凈重的鑒定也不屬于該鑒定機構的鑒定范圍,該鑒定機構在本案中做出的《毒品檢驗鑒定報告》屬于“超出本鑒定機構項目范圍或者鑒定能力”的鑒定。

    《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鑒定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一)鑒定機構不具備法定的資格和條件,或者鑒定事項超出本鑒定機構項目范圍或者鑒定能力的;”

    所以本案中的毒品檢驗鑒定報告不能作為定案證據(jù)使用,不能用于證明案件事實。

    3、鑒定機構超出委托事項做出鑒定

    本案中郎溪縣公安局委托的鑒定事項為:“上述檢材中是否含有毒品成分,如有,其凈重是多少?”,可見委托單位并沒有委托鑒定機構作出毒品含量的鑒定,所以,鑒定機構作出的毒品含量鑒定超出了委托范圍,《毒品檢驗鑒定報告》中的關于毒品含量的鑒定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jù)使用。

    4、鑒定機構使用鑒定方法存在問題

    鑒定機構用冰毒的鑒定標準(IFSC-02-07-2011),卻鑒定出了氯胺酮、咖啡因等毒品成分,明顯在鑒定方法和鑒定過程上出現(xiàn)了問題,致使該鑒定機構的鑒定能力和鑒定專業(yè)性、準確性明顯存疑。

    5、檢材提取方法存在問題

    本案中查獲的疑似毒品顆粒:紅色的顆粒83顆和綠色1顆,鑒定機構應當按照顏色不同分別提取檢材并分別編號后進行鑒定,以便于不同毒品的認定,但鑒定機構將紅色及綠色顆;焱筇崛z材,違反了檢材提取的規(guī)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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