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港酉铝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法律圖書館

  • 新法規(guī)速遞

  • 論中國古代的侵占罪立法

    [ 黃喬穩(wěn) ]——(2006-8-22) / 已閱30135次

    秦律的侵占罪罪犯不僅要服刑,而且還要退還贓物或贓款!短坡•雜律》規(guī)定:“諸得闌遺物,滿五日不送官,各以亡失物罪……”!短坡墒枳h》曰:“得闌遺之物者……即須送官。滿五日不送者,各得亡失之罪……其物各還官、主”。就是說,拾得遺失物不還的,除治罪外,還須將遺失物歸還原主。
    (二)加重處罰原則
    1.身份加重
    在侵占罪中,由于身份的不同,處罰的嚴厲程度有所不同,官吏犯侵占脫離物罪的,加重處罰!短坡•賊盜律》規(guī)定:“若得逃亡奴婢不送官而賣者,以和誘論,藏隱者減一等坐之,即私從奴婢買子孫,及乞取者準盜論,乞賣者與同罪”。這一條規(guī)定的犯罪主體既可以是凡人,也可以是官吏。無論官吏還是凡人只要得到逃亡奴婢依令應送官家而不送,反而把奴婢賣掉或隱藏起來,對這種侵吞奴婢行為,以和誘論,如果有贓,以盜論,官吏加罪。
    2.情節(jié)加重
    根據(jù)侵占財物的種類、數(shù)額多寡、時間長短,情節(jié)加重可分以下幾種情形:
    (1)行為對象加重。侵占財物的種類不同,處罰也不同!短坡•雜律》規(guī)定:“諸得闌遺物……官物坐贓論……”。也就是說,侵占遺失物如果是官物的,以坐贓論。清律承襲該規(guī)定,如《大清律例》規(guī)定:“凡得遺失之物……官物坐贓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追物還官……”!短坡•廄庫律》規(guī)定:“諸監(jiān)臨主守以官奴婢及畜產私自若借人及借之者,笞五十,計庸重者,以受所監(jiān)臨財物論,弊驢加一等!奔闯鼋璧墓傥餅轶A驢,則罪加一等。
    (2)數(shù)額加重。侵占財物數(shù)額的多寡是影響量刑的重要因素,數(shù)額越大量刑越重!短坡•雜律》規(guī)定:“諸負債違契不償一匹以上達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三十匹加二等,百匹又加三等……”。還規(guī)定:“錯認奴婢及財物者,計贓一匹笞十,五匹加一等……”。
    (3)時間加重。對負債不償或借用他人之物逾期不還的,時間越長,量刑越重。《唐律•雜律》規(guī)定:“諸負債違契不償一匹以上達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短坡•廄庫律》規(guī)定:“諸假借官物,事訖過十日,不還者,笞三十,十日加一等……”。
    (三)減輕處罰原則
    1.犯罪對象減輕
    唐律中的侵占遺失物罪的犯罪對象分官物和私物,私物的侵占處罰要比對官物的侵占寬宥。拾得遺失物,如果是私物的,以坐贓論,減二等。如《唐律•雜律》規(guī)定:“諸得闌遺物,滿五日不送官,各以亡失物罪……私物坐贓減二等”!短坡墒枳h》曰:“得闌遺之物者,謂得寶、印、符、節(jié)及雜物之類,即須送官。滿五日不送者,各得亡失之罪……私物,坐贓論減二等……”!短坡•賊盜律》規(guī)定:“若得逃亡奴婢不送官而賣者,以和誘論……即私從奴婢買子孫,及乞取者準盜論……”。意思是只要得到逃亡奴婢依令應送官家而不送,反而把奴婢賣掉或隱藏起來,對這種侵吞奴婢行為,以和誘論;如果有贓(意即擅自從逃亡奴婢那里購買或討取他們的兒女子孫的),以準盜論。由于侵吞逃亡奴婢與侵吞逃亡奴婢的兒女子孫的犯罪對象不同,因而,處罰輕重有所不同!昂驼T者,以竊盜論”,而擅自從逃亡奴婢那里購買或討取他們的兒女子孫者,以準盜論。賣者為盜,買者為準盜,“而買之者,各減賣者罪一等”。顯然,“以準盜論”比“以和誘論”處罰要輕。
    2.行為方式減輕
    《唐律•雜律》規(guī)定:“諸受寄財物,而輒費用者,坐贓論減一等。詐言死失者,以詐欺取財物論,減一等”。也就是說,對受委托保管的他人財物擅自使用的行為與詐言滅失的行為處罰不同,前者侵犯的是財產使用權,后者侵犯的財產所有權,因而前者以坐贓論,后者以詐欺取財物論,也即以準盜論。而如前所述,盜的刑罰比坐贓的刑罰要重!短坡•雜律》規(guī)定:“諸于他人地內得宿藏物,隱而不送者,計合還主之分,坐贓論減三等”!短坡•賊盜律》規(guī)定:“若得逃亡奴婢不送官而賣者,以和誘論,藏隱者減一等坐之……”。意思是,獲得逃亡奴婢而實施藏隱行為的,比實施出售行為處罰要輕,前者比后者按同罪減一等處罰。
    3.未遂減輕
    唐律規(guī)定了劃分侵占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對侵占罪未遂的——減輕處罰。《唐律•雜律》規(guī)定:“錯認奴婢及財物者,計贓一匹笞十……未得者,各減二等”。意思是他人奴婢及財物因某種原因已處于自己合法持有狀態(tài),只要占有人誤以為是自己的,有據(jù)為己有的意圖,侵占罪即成既遂。因為財物已處于行為人的實際控制狀態(tài),只要加個占有故意就足夠了!拔吹谩笔侵刚`以為自己的財物,但被識破而沒有得逞。未得者為未遂,未遂可比照既遂減二等治罪。
    五、中國古代侵占罪的特點

    (一)立法歷史悠久,并逐漸完善和發(fā)展
    侵占罪作為一種古老的犯罪形式,它的罪狀早在戰(zhàn)國時期的《法經》中就有所體現(xiàn)。盡管這種罪狀早已客觀存在,但當時的法律并沒有賦予其獨立的罪名,而是將其與盜竊罪混同一起,作為對盜竊罪罪狀的補充而以盜竊罪命名的。
    古代侵占罪立法是一個逐步完善和發(fā)展的過程。戰(zhàn)國時期侵占罪立法僅規(guī)定為“拾遺”,到了秦代,侵占罪立法不局限于對“拾遺”的懲處,還包括對建立在借貸關系和借用關系基礎之上的合法占有他人財物不能如期償還或不返還的侵占行為的懲處。唐朝對侵占罪的描述多采用敘明罪狀,且對侵占罪作了基本分類,將犯罪主體、犯罪客觀方面以及犯罪對象,甚至將合法持有他人財物的依據(jù)(即法律關系)都規(guī)定于條文中。而且,侵占遺失物罪方面,對官物侵占的處罰要比對私物侵占的處罰嚴厲。明朝時期由于社會又有所發(fā)展,財產關系又略為復雜一些,這就決定了明律關于侵占罪的規(guī)定又有了新的發(fā)展。清朝(特別是晚清),關于侵占罪之立法與前幾個朝代相關刑事立法相比,更是完善和發(fā)展。表現(xiàn)在:第一,罪名確定,與盜竊罪分離,分別治罪。第二,侵占罪的犯罪對象范圍有所擴大,不僅指他人財物,而且還包括禁止私人擁有之物。第三,明確了合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依據(jù),且這些依據(jù)非常廣泛,包括一切可以合法取得他人財物占有的契約,如借貸、保管、寄托、托運、典當、抵押、質押、委托加工等契約。第四,首次明確規(guī)定了侵占罪未遂的也以犯罪論處的內容。第五,規(guī)定了侵占罪免刑和告訴才處理的情形。
    (二)與財產關系密切相關
    侵占罪的產生和發(fā)展,與一定社會形態(tài)的財產關系及其復雜程度,以及商品經濟發(fā)達程度密切相關。沒有財產關系,就很少會發(fā)生合法占有他人財產的情況,也就很少會有侵占行為。社會的發(fā)展帶動了財產關系的復雜化,特別是商品經濟的發(fā)展,財產所有權和占有權的分離,促成了多種財產關系的產生,人們合法占有他人財產的機會越來越多,侵占行為發(fā)生的概率也就越來越大。自然,侵占罪的立法也就更加豐富,侵占罪的種類也就多了起來。唐朝的相關立法就是十分典型性例證。
    隨著侵占罪立法的發(fā)展,晚清時期侵占罪的立法相對完善,在立法形式上比前幾個朝代又跨躍一大步,如侵占罪表述的概念化、侵占罪種類的細致化和確定化等。這說明,侵占罪的立法隨著社會經濟及政治的發(fā)展而發(fā)展,在人們對所有權關系認識的不斷拓展和深化的過程中得到豐富和完善。它的發(fā)展與完善反映了不同時代對財產權保護的不同要求。同時,它也反映了這種社會要求的差異是以商品經濟的發(fā)達程度為基礎的。侵占罪的內涵和外延隨一定財產關系的復雜化、豐富化而發(fā)展變化。
    (三)種類較多、重點突出
    我國歷史上侵占罪的種類較多,在漢、唐、明、清,表現(xiàn)于侵占罪規(guī)定在“盜律”、“雜律”、“廄庫律”中,公務或職務侵占罪有“監(jiān)守自盜”、“守掌在官財物”、“庫種雇役侵欺”、“轉解官物”、“監(jiān)主借官奴畜”、“隱匿孿生官畜產”、“假借它物不還”、“監(jiān)主貸官物”、“監(jiān)主以官物借人”、“私借錢糧”、“私借官物”等;侵占罪有“受寄物費用”、“負債違約不償”等;侵占遺失物罪有“得闌遺物”等;侵占埋藏物罪有“得宿藏物”等?梢姡饨ㄉ鐣搪芍械那终甲锓N類很多,但基本上屬于公務侵占罪、侵占罪和侵占脫離物罪這三種類型。
    從刑法史上看,侵占罪雖種類較多,但重點突出為“監(jiān)守自盜”。表現(xiàn)在以下兩個方面:
    1、監(jiān)守自盜與其他的侵占行為自秦漢時起都規(guī)定在了刑律之中,但立法者對兩者的偏重程度不同。表現(xiàn)在:首先,歷代刑律均將監(jiān)守自盜規(guī)定于“賊盜律”中,而將其他侵占罪規(guī)定于“雜律”、“廄庫律”中,“賊盜律”比后兩者處罰要重,后兩者一般以“坐贓”論,而前者以“盜”論,如前所述,“盜”的刑度比“坐贓”的刑度要高。此外,在順序上“賊盜律”排在后兩者之前。其次,對監(jiān)守自盜往往施以嚴刑峻罰,最高刑是死刑,是歷代封建王朝打擊的重點;而其他侵占罪的處刑一般較輕,前者比后者“加二等”處罰。再次,將一些本屬普通侵占的行為劃歸到監(jiān)守自盜中進行懲治。如“庫秤雇役侵欺”,雇役不是真正主守之人,但若侵占公家的錢糧,以監(jiān)守自盜論。明律中將“守掌”、“雇役”、“解役”等非真正主守之人的侵占均規(guī)定為監(jiān)守自盜。
    2、監(jiān)守自盜自秦律規(guī)定以來,以后的各朝代的刑法均有所規(guī)定,而其他侵占行為不是每個朝代刑法都有規(guī)定的。如戰(zhàn)國時期有“拾遺者誅”或“拾遺者刖”之規(guī)定,但秦律沒有侵占遺失物罪的規(guī)定。
    中國古代侵占罪之所以以監(jiān)守自盜為重點,是因為自古以來監(jiān)臨主守非官即吏,他們與平民百姓不可比,是知法守法之人,竟置法于不顧而故意犯罪,其罪行甚重,應予嚴懲。雖然官物的保護也是職務或公務侵占罪居于重點的一個因素,但這個因素的重要程度因不同朝代而異。正如沈家本所說:“盜之罪,唐不分官私,故無盜官物專條也。明事事以官私分別,其宗旨遂歧出矣[9]”。可見,唐朝的監(jiān)守自盜其價值取向是針對官吏;明朝的監(jiān)守自盜其價值取向是雙向的,既針對官吏,又針對官物。盡管不同朝代對保護官物的重視程度不同,但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對實施盜竊(侵占)行為之官吏進行嚴厲懲處。所以,從嚴治吏的思想是監(jiān)守自盜居于侵占罪之重點地位的重要原因。另外,中國古代的商品經濟欠發(fā)達和不活躍,造成所有權與占有權的分離機遇也相對不多,物沒有盡其用,“合法占有,非法所有”的現(xiàn)象并不嚴重,不足以引起封建統(tǒng)治者高度重視。
    (四)處罰由重到輕,呈現(xiàn)輕刑化趨勢
    縱觀中國刑法史,最初立法對侵占罪的處罰是嚴厲的,最重可以判處死刑,如《法經》中的“拾遺者誅”等,都是處死刑的表現(xiàn)。然而,隨著社會發(fā)展和進步,侵占罪逐步廢除了死刑和肉刑,而逐步為自由刑和罰金刑所替代,比起前期處死刑顯然輕多了。到了晚清,隨著刑事立法的發(fā)展,《大清新刑律》對侵占罪并沒有規(guī)定死刑和肉刑,而是自由刑或罰金刑,如侵占罪規(guī)定了三等至五等有期徒刑;侵占遺失物、漂流物罪只規(guī)定罰金刑。不僅如此,刑法規(guī)定親屬之間的侵占行為告訴才處理。
    從上述情況看,侵占罪的處罰由重到輕、呈明顯的輕刑化趨勢,這是一個歷史性的進步,是符合刑罰發(fā)展的歷史規(guī)律的。
    六、侵占罪立法完善建議

    中國古代很早就有侵占罪立法的規(guī)定,并在清朝將之固定下來,整個侵占罪的立法史就是侵占罪逐步完善的發(fā)展史。到了清朝晚期,侵占罪的立法可以說是相當完善了,然而,我國現(xiàn)行刑法雖然已對侵占罪有了明確規(guī)定,但仍有完善之必要。比如,侵占保管物與侵占埋藏物或遺失物的規(guī)定、“拒不交出”或“拒不退還”情節(jié)的規(guī)定等均不夠明確。故針對中國古代侵占罪立法的優(yōu)點及現(xiàn)行刑法對侵占罪立法存在的缺陷,結合前文和現(xiàn)行刑法的規(guī)定對今后完善該罪的規(guī)定作如下建議:
    1、對于侵占埋藏物或遺忘物的行為和侵占保管物的行為,應借鑒唐代的相關立法,二者應有所區(qū)別。侵占代為保管物其前提是基于他人的委托,故行為人侵犯的不僅僅是他人的財物所有權,還違背了與他人的信任委托關系,此種行為主觀惡性顯然大于侵占埋藏物或遺忘物的行為。侵占埋藏物或遺忘物可以統(tǒng)稱為侵占脫離持有物,對這些物的發(fā)現(xiàn)是出于偶然,其非法占為己有的主觀惡性顯然小于侵占代為保管物的行為。因此,在立法上應對兩者之間的區(qū)別有所體現(xiàn),即采用唐律的規(guī)定,對于侵占代為保管物的行為加重處罰,而侵占埋藏物或遺忘物的行為則應從輕或減輕處罰。同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占脫離物罪的,應加重處罰。
    2、既然侵占遺忘物作為犯罪處理,那么對于其他本人沒有拋棄的意思而脫離本人持有之物也應納入。對侵占遺失物如漂流物、沉沒物及走失的家畜、由于自然力的影響而脫離自己持有的財物以及無主物等等。這些財物與遺忘物并無本質的區(qū)別,對它們的非法占有情節(jié)嚴重的也應負刑事責任。建議以后的立法中借鑒清朝的相關規(guī)定,將此類財物列入侵占罪的范圍。
    3、侵占罪的成立必須具備“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的情節(jié),而對于此情節(jié)的認定,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如不明確“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的最后認定時間,則將對該罪的處理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對于此情節(jié)的認定作出明確的司法解釋,建議將“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的最后認定時間定為司法機關立案后,實體審理之前。在此借鑒唐律的相關規(guī)定,對逾期不還的,時間越長,量刑應越重。而對于在案件審理期間,最后判決之前退還或交出財物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因為,此種行為雖然也構成了侵占罪,但被告人最終將財物交出仍表明其主觀上有悔改之意,在量刑方面要對此有所體現(xiàn)。對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原因而導致客觀上不能退還代為保管物的情況,以及行為人仍占有完整的代為保管物,卻拒絕了權利人退還的要求,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能還而不還,是典型的侵占行為,應以侵占罪論處。
    4、對于侵占遺失物犯罪,建議在今后的立法中借鑒唐律的相關規(guī)定,將侵占遺失物的犯罪對象分官物和私物,即國家所有之物和個人所有之物。因為侵占國家所有物的主觀惡性和危害后果顯然大于侵占個人所有之物,故對侵占國家所有之物的行為應加重處罰,而對個人所有之物則應從輕或減輕處罰,且對侵占未遂的也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5、建議在以后的立法中借鑒秦律和唐律的規(guī)定,對因借貸他人之物,能還而不還、逾期不還的行為以侵占罪論處,其中,對欠國家或集體的借貸能還而不還、逾期不還的比照欠個人或私人的借貸從重處罰。這既有利于約束借貸人如期還款,又有利于遏制借款人因能還而不還、長期拖欠國家公款等惡劣行為的發(fā)生。
    6、對于遺失物、埋藏物,建議參照明律,規(guī)定拾得人、發(fā)現(xiàn)人有公告或上交保存機關的義務,同時也應規(guī)定他們的權利。履行了公告或保存義務的人經過一段時間后,如無人認領則可取得該財物的所有權,即使該物所有權人取回該物,拾得人或發(fā)現(xiàn)人也有取得報酬的權利。這樣規(guī)定,有利于鼓勵拾得人或發(fā)現(xiàn)人交出埋藏物或遺失物,改變我國現(xiàn)行法律中拾得人僅僅有義務而沒有權利的弊端,也有利于減少侵占犯罪的發(fā)生。
    結語

    中國古代的侵占罪立法是有其自身規(guī)律的。作為一種侵犯財產的犯罪,侵占罪早在戰(zhàn)國時期就已有了相關的規(guī)定,經過秦、漢、隋、唐、宋、明等的發(fā)展沿革,到了清朝晚期才最終在《大清新刑律》中明確了罪名。這是一個逐步發(fā)展和完善的過程。侵占罪是一種古老的犯罪,但在新中國的立法史上卻是新罪[10]。這一罪名的出現(xiàn)是與我國對于個人權利的重視,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有關。對此罪的完善需要我國民事法律的不斷發(fā)展、深入,需要告訴形式等問題的不斷解決相配套。本文并非在于提供一套實務操作性強的判案規(guī)則,而在于通過對中國古代侵占罪基本理論層面的分析和概括,期望能在今后有關侵占罪的理論研究中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引起更多的關注和研究,從而完善該罪的相關立法。

    參考文獻
    [1] 陳濤.中國法制史[M].陜西:陜西人民出版社,2001:86.
    [2] 劉志偉.侵占犯罪的理論與司法適用[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0:1-2.
    [3] 沈之奇.大清律輯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71.

    總共3頁  [1] 2 [3]

    上一頁    下一頁

    ==========================================

    免責聲明:
    聲明:本論文由《法律圖書館》網站收藏,
    僅供學術研究參考使用,
    版權為原作者所有,未經作者同意,不得轉載。

    ==========================================

    論文分類

    A 法學理論

    C 國家法、憲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經濟法

    N 訴訟法

    S 司法制度

    T 國際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

    .

    太仆寺旗| 专栏| 西昌市| 揭阳市| 京山县| 海门市| 扬州市| 卓尼县| 巍山| 营山县| 景洪市| 四川省| 和林格尔县| 平凉市| 枞阳县| 拉孜县| 霞浦县| 富顺县| 迭部县| 沙田区| 平邑县| 大英县| 大城县| 密山市| 河津市| 达尔| 张家川| 噶尔县| 油尖旺区| 中山市| 辽宁省| 贵德县| 利辛县| 连山| 开封县| 旅游| 连平县| 泾阳县| 科尔| 揭阳市| 桃江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