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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輔導讀本
    編號:64453
    書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輔導讀本
    作者:江必新等編著
    出版社:中國法制
    出版時間:2015年6月
    入庫時間:2015-7-8
    定價:59
    該書暫缺

    圖書內(nèi)容簡介

     為了幫助廣大讀者準確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院承辦起草工作的相關工作人員,編寫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輔導讀本》一書。本書重在結(jié)合本司法解釋的立法過程、爭議焦點等,梳理和回應新行政訴訟法宣傳和本司法解釋征求意見過程中地方法院提出的適用方面的疑難問題。

    圖書目錄

    開啟行政審判新時代
    一、總則(《解釋》名稱與引言)
    二、立案登記(《解釋》第1-2條)
    三、起訴條件(《解釋》第3-4條)
    四、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解釋》第5條)
    五、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解釋》第6-10條)
    六、行政協(xié)議(《解釋》第11-16條)
    七、一并審理民事爭議(《解釋》第17-19條)
    八、一并審查規(guī)范性文件(《解釋》第20-21條)
    九、判決(《解釋》第22-23條)
    十、審判監(jiān)督(《解釋》第24-25條)
    十一、新舊《行政訴訟法》的銜接適用(《解釋》第26條)
    十二、本解釋的效力(《解釋》第27條)195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2014年11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5年4月22日)


    細目
    一、總則
    (《解釋》名稱與引言)
    001本解釋的制定背景
    002本解釋的制定目的
    003本解釋的制定依據(jù)
    004本解釋的制定過程
    005本解釋的制定原則
    006本解釋的基本內(nèi)容
    007本解釋名稱的來歷
    008本解釋施行后行政審判法律適用面臨全新格局 二、立案登記
    (《解釋》第1-2條)009什么是立案登記
    010為什么實行立案登記制
    011為什么在行政訴訟中實行立案登記制
    012如何在行政訴訟中將立案登記制的要求落實到位
    013立案登記制與立案審查制的具體區(qū)別
    014實行立案登記制后立案工作的具體變化
    015實行立案登記制并不意味著“有案必立”
    016實行立案登記制并不意味著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起訴必須立案
    017實行立案登記制并不意味著在立案環(huán)節(jié)不作任何審查
    018登記并不意味著立案
    019是否登記立案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的“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起訴”為準
    020本解釋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關于立案登記的有關規(guī)定存在沖突的處理
    021立案登記制適用于哪些案件
    022哪些案件不予登記立案
    023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主管事項的清單
    024“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類案件清單
    025“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fā)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 、命令”類案件清單
    026“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類案件清單
    027“法律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類案件清單
    028“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quán)實施的行為”類案件清單
    0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輔導讀本細目00029“涉及政治權(quán)利且法律法規(guī)沒有規(guī)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 類案件清單
    030行政訴訟立案登記的操作規(guī)程
    031對行政起訴,不論何種情形,一律接收訴狀、出具書面憑證并注明收到日期
    032立案登記的時間要求
    033“七日內(nèi)決定是否立案”的職責由人民法院立案庭而非行政審判庭承擔
    034“七日內(nèi)決定是否立案”中“七日”的計算方式
    035人民法院在接收起訴狀后七日內(nèi)仍不能作出判斷是否立案的,應當立案并轉(zhuǎn)入行政審判庭審理
    036提起行政訴訟需要提交的材料
    037起訴狀內(nèi)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對如何補正進行一次性書面告知
    038因起訴狀內(nèi)容或者材料欠缺而告知起訴人補正的,需明確補正的期限
    039因起訴狀內(nèi)容或者材料欠缺告知起訴人補正,但其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未予補正的,如何處理
    040因起訴狀內(nèi)容或者材料欠缺告知起訴人補正的,立案期限自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而非次日)起計算
    041立案登記程序所使用的法律文書
    042不予立案裁定書由立案庭作出,駁回起訴裁定書由行政審判庭作出
    043對口頭起訴的,人民法院應視情況決定是否要求起訴人補交起訴狀
    044行政起訴狀的要素與要求
    045立案通知書的要素與要求
    046不予立案裁定書的要素與要

    047駁回起訴裁定書的要素與要求
    048登記立案后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nèi)交納訴訟費的處理
    049立案登記違法的救濟
    050在立案登記工作中增設起訴條件、抬高門檻的要嚴肅處理
    051立案登記制改革要求加強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違法纏訴現(xiàn)象的應對和規(guī)制
    052立案登記制改革要求引導當事人依法行使訴權(quán),理性表達訴求
    053立案登記制改革需要關注案件數(shù)量增加等問題 三、起訴條件
    (《解釋》第3-4條)054“有具體的訴訟請求”的含義
    055“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是必不可缺的起訴條件
    056“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是原告的義務,釋明則是法院的職責
    057人民法院對訴訟請求釋明不當?shù)姆珊蠊?
    058“訴訟請求”也是法院審理的對象
    059人民法院不能繞開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逕行審查訴訟請求是否成立
    060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得遺漏訴訟請求
    061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須對訴訟請求作出實質(zhì)性回應
    062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以訴訟請求限定審理范圍
    063行政訴訟請求的具體類型
    06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行政起訴狀中向法院提出“請求解決行政協(xié)議爭議”的訴訟請求,但應當優(yōu)先列明具體的訴訟請求
    065“請求一并審查規(guī)章以下規(guī)范性文件”屬于訴訟請求
    066提出訴訟請求的時間
    067行政訴訟的起訴條件
    068對“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理解
    069對“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理解
    070只起訴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復議機關,在法院釋明后仍不同意追加的,不屬于本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的“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情況
    071對“未按照法律規(guī)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理解
    072對“未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理解
    073對“重復起訴”的理解
    074對“撤回起訴后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理解
    075對“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quán)益明顯不產(chǎn)生實際影響”的理解
    076對“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所羈束”的理解
    077行政訴訟起訴期限的起算點
    0782年起訴期限的規(guī)定仍然適用
    079行政訴訟最長保護期限與法定起訴期限的銜接適用
    080“因不動產(chǎn)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中的“因不動產(chǎn)”系指行政行為直接針對不動產(chǎn)的所有權(quán)和使用權(quán)的案件
    081不履行法定職責類行政案件的起訴期限的確定
    082緊急情況下的不履行法定職責不受“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的限制
    083不履行法定職責類案件不適用“起訴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的規(guī)定
    084《行政訴訟法》以外的法律對起訴期限有特殊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085規(guī)章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應視情況判斷是否從其規(guī)定
    086對2015年5月1日后作出的無效行政行為起訴的不受起訴期限的限制
    087立案后發(fā)現(xiàn)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088開庭審理不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駁回起訴的前置必經(jīng)環(huán)節(jié) 四、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
    (《解釋》第5條)089行政機關負責人的含義
    090行政機關負責人的范圍
    091規(guī)定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副職負責人不是對法律的限縮性解釋
    092可以出庭應訴的行政機關副職負責人不限于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業(yè)務部門的分管領導
    093人民法院應書面通知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
    094行政機關負責人在出庭應訴時應向法院提交職務證明
    095在行政訴訟裁判書中如何列明出庭應訴的行政機關負責人的位置
    096《行政訴訟法》第三條規(guī)定的“委托行政機關相應工作人員出庭”不同于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委托代理”
    097行政機關負責人是否出庭應訴不以案件類型、疑難復雜程度有別而差別對待
    098行政機關負責人不能出庭須有正當理由
    099對特定案件即便有正當理由,行政機關負責人也應出庭應訴
    100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負責人不能出庭的理由應進行審查
    101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案件,兩被告的負責人都應出庭應訴
    102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訴訟代理人
    103“相應的工作人員”須為被訴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
    104“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應訴應提交的材料
    105行政機關負責人及相應工作人員都不出庭應訴的法律后果
    106行政機關負責人與相應工作人員都未出庭而只有訴訟代理人出庭的,人民法院不能作缺席判決
    107新《行政訴訟法》施行后行政機關出庭應訴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五、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
    (《解釋》第6-10條)108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規(guī)定創(chuàng)造了一種新型的行政訴訟共同被告制度
    109“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判定標準
    110“駁回復議申請”與“駁回復議請求”的區(qū)別
    111 “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中的“行政行為”包括作為也包括相應的不作為
    112 “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判定標準
    113對“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處理結(jié)果”的理解
    114復議機關作出部分維持部分改變決定的案件如何確定被告
    115法院有義務向原告釋明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規(guī)定
    116經(jīng)法院釋明后原告仍只起訴其中之一的,人民法院應將另一機關列為共同被告
    117復議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并不絕對地由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
    118復議維持決定超過起訴期限的,即便原告訴請,也不能以共同被告的形式進入訴訟程序
    119本解釋第七條第三句與本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并不矛盾
    120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地域管轄法院由原告選擇確定
    121《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不包括其作出的復議維持決定
    122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案件,級別管轄以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確定
    123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案件的審查對象
    124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案件的審查重點
    125復議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但改變了原行政行為事實、依據(jù)的案件的審查對象
    126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
    127對原行政行為作出判決的同時應當對復議決定一并作出相應判決
    128原行政行為和復議決定均合法的案件的判決方式
    129原行政行為違法,復議機關的維持決定當然違法
    130復議決定維持的原行政行為違法時法院的裁判方式
    131原行政行為合法但復議決定違反法定程序時法院的裁判方式
    132復議機關與作出原行政行為的機關之間賠償責任的分配
    133判決復議機關和原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不以原告申請為前置條件
    134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類一審行政案件判決書的制作 六、行政協(xié)議
    (《解釋》第11-16條)135《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協(xié)議”即行政協(xié)議
    136行政協(xié)議的定義
    137行政協(xié)議的范圍
    138PPP協(xié)議屬于行政協(xié)議
    139國有土地出讓合同屬于行政協(xié)議
    140特定類型的政府采購合同屬于行政協(xié)議
    141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決的行政協(xié)議爭議的范圍
    142行政機關“訂立”行政協(xié)議的行為引起的爭議的情形
    143行政機關“訂立”行政協(xié)議的行為引起的爭議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
    144如何審查行政機關“訂立”行政協(xié)議的行為的合法性
    145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行政協(xié)議的情形
    146行政機關對行政協(xié)議作出單方行政行為的情形
    147人民法院可以應原告請求審查行政協(xié)議是否成立、是否有效、是否合法
    148在行政協(xié)議案件中也不允許“官”告“民”
    149行政相對人不履行行政協(xié)議約定的義務的處理方式
    150行政協(xié)議當事人以外的利害關系人亦可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guī)定提起行政訴訟
    151行政協(xié)議案件的起訴期限
    152行政協(xié)議案件的起訴期限并非從行政協(xié)議的簽訂起算
    153對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協(xié)議提起訴訟的,參照民事法律規(guī)范關于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154對與行政協(xié)議相關的單方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適用《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關于起訴期限的規(guī)定
    155行政協(xié)議案件管轄法院的確

    156行政協(xié)議案件訴訟費用的交納標準
    157行政協(xié)議案件的審查原則
    158審理行政協(xié)議案件可以適用不違反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強制性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規(guī)范
    159人民法院審理行政協(xié)議案件可以適用調(diào)解
    160行政協(xié)議案件的判決方式
    161人民法院可以在原告訴訟請求之外判決撤銷行政協(xié)議或者確認其無效
    162人民法院審理行政協(xié)議案件不適用變更判決
    163本解釋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判決被告予以賠償”為行政賠償,“判決被告予以補償”為行政補償
    164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八條、本解釋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被告予以賠償或者補償?shù),原告對因受行政機關的行為的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165行政協(xié)議一審案件判決書的制
    作 七、一并審理民事爭議
    (《解釋》第17-19條)166一并審理民事爭議的意義
    167一并審理民事爭議的范圍
    168一并審理民事爭議的條件
    169一并審理民事爭議制度不同于行政訴訟第三人制度
    170行政訴訟被告不能提出一并審理民事爭議的申請
    171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quán)啟動一并審理民事爭議程序
    172一并審理民事爭議不以民事爭議各方同意或者行政訴訟被告同意為前提條件
    173一并審理民事爭議申請的提出時間
    174一并審理民事爭議的提出方

    175一并審理民事爭議對人民法院管轄權(quán)的要求
    176經(jīng)審查不予準許一并審理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以“決定”而非“裁定”的方式作出
    177原告可以就不予準許一并審理民事爭議的決定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
    178一并審理民事爭議案件的立

    179一并審理的民事案件的案

    180一并審理的民事案件的訴訟

    181一并審理民事爭議的案件,在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審理
    182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淼男姓讣,?jīng)當事人申請和人民法院審查需要對相關民事爭議一并審理的,應轉(zhuǎn)為普通程序
    183具體程序的合并應依法律規(guī)定和實際效果綜合確定
    184一并審理民事爭議的,應視行民關系決定案件審理順序
    185一并審理民事爭議的,在必要時可以適用中止訴訟、中間判決
    186一并審理民事爭議案件的法律適用
    187當事人在調(diào)解中對民事權(quán)益的處分不作為審查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根據(jù)
    188一并審理民事爭議案件的監(jiān)督救濟 八、一并審查規(guī)范性文件
    (《解釋》第20-21條)189一并審查規(guī)范性文件是一項全新制度,具有開創(chuàng)性意義
    190可以一并審查規(guī)范性文件的原

    191可以一并審查規(guī)范性文件的條

    192可以一并審查規(guī)范性文件的范

    193一并審查規(guī)范性文件請求的提出時間
    194一并審查規(guī)范性文件請求的提出方式
    195一并審查規(guī)范性文件的請求應當以訴訟請求的形式書面提出
    196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quán)主動啟動一并審查規(guī)范性文件程序
    197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規(guī)范性文件一并審查的人不包括第三人
    198當事人申請對規(guī)范性文件一并審查的案件不實行特殊的管轄制度
    199行政復議程序已對規(guī)范性文件一并審查過的不妨礙在行政訴訟中對其再次一并審查
    200人民法院不因一并審查規(guī)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而中止訴訟
    201在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淼陌讣挟斒氯松暾垖σ?guī)范性文件一并審查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轉(zhuǎn)為普通程序
    202人民法院一并審查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機關可以出庭對規(guī)范性文件的相關問題作出說明
    203人民法院對規(guī)范性文件審查應遵循合法性標準
    204人民法院對規(guī)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之前應先審查其效力
    205對規(guī)范性文件合法性的認定,應以行政行為作出時為準
    206規(guī)范性文件審查后的處理
    207裁判文書應寫明對規(guī)范性文件的審查結(jié)論
    208對規(guī)范性文件提出的處理建議不同于司法建議
    209處理建議書的制作
    210處理建議書制成后需送達的機關或部門
    211提出處理建議需注意的幾個問

    212人民法院可以不向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的情形
    213當事人僅就一審法院對規(guī)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認定上訴的,上訴法院應全案審查 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輔導讀本細目0九、判決
    (《解釋》第22-23條)214原告訴訟請求不成立的,只有在其他判決方式皆不可用時才宜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215撤銷判決適用情形中的“明顯不當”不同于“濫用職權(quán)”
    216履行判決的條件
    217無裁量余地時的履行判決
    218有裁量余地時的履行判決
    219判決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應附期

    220一審請求履行法定職責類案件判決書的制作
    221給付判決適用的情形
    222給付義務不以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為限
    223給付義務的來源不以法定為

    224判決被告履行給付義務應附期

    225一審請求給付類案件判決書的制作
    226規(guī)章授權(quán)的組織行使職權(quán)造成損害的應獨立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227確認無效判決的注意事項
    228作為行政行為無效情形的“行政行為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不同于“超越職權(quán)”
    229作出確認無效判決以原告申請為必要條件
    230請求確認無效理由不成立的處

    231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的,應在判決書中明確行政行為繼續(xù)有效 十、審判監(jiān)督
    (《解釋》第24-25條)232行政再審申請應向終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出
    233申請再審的條件
    234申請再審的期限
    235申請再審的期限的計算
    236超過法定期限的再審申請的處

    237行政訴訟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的,其權(quán)利義務繼承者可以申請再審
    238申請再審應當提交的材料
    239再審申請書應當記載的內(nèi)容
    240當事人申請再審、抗訴應遵循“一次再審、一次抗訴的”路線圖
    241申請再審不停止執(zhí)行
    242再審行政案件行政判決書的制
    作 十一、新舊《行政訴訟法》的銜接適用
    (《解釋》第26條)243新法優(yōu)于舊法是解決新舊法沖突的基本準則
    244“以法不溯及既往為原則、以有利法律溯及既往為例外”是《立法法》所規(guī)定的處理新舊法銜接適用問題的基本準則
    245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的唯一例外是新法對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quán)利和利益有利的則從新法(而非“程序從新”)
    246“實體從舊、程序從新”處理標準沒有法律依據(jù)
    247“實體從舊、程序從新”處理標準的實際效果不好
    248程序性規(guī)定之所以可以“從新”并非因為其屬于程序性規(guī)定,而在于從新更有利于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quán)利和利益
    249《行政訴訟法》的新規(guī)定對既判案件沒有效力
    250凡屬于跨2015年5月1日的行政一審案件,在2015年5月1日之后均宜適用新法
    2512015年5月1日未結(jié)二審、再審案件適用舊法
    2522015年5月1日前尚未審結(jié)的案件,依舊法已完成的程序性事項仍然有效
    2532015年5月1日前起訴期限尚未屆滿的,適用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關于起訴期限的規(guī)定
    2542015年5月1日前尚未審結(jié)案件的審理期限,適用修改前的《行政訴訟法》關于審理期限的規(guī)定
    2552015年5月1日之后發(fā)生的違反訴訟紀律行為適用新法制裁
    256對2015年5月1日前作出的行政行為請求確認無效的,適用修改前的《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
    257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新舊法銜接適用
    258一并解決民事爭議、一并審查規(guī)范性文件的新舊法銜接適用
    259申請再審期限的新舊法銜接適用
    260二審法院可以維持2015年5月1日前一審法院作出的維持判決
    261在裁判文書中表述、引用新舊法的方式 十二、本解釋的效力
    (《解釋》第27條)262本解釋效力的性質(zhì)
    263本解釋效力的范圍
    264本解釋效力的起點
    265本解釋效力的時間范圍
    266本解釋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8號)的關系
    267本解釋與《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的關系
    268本解釋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相關規(guī)定的關系
    269如何理解本解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fā)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
    27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哪些規(guī)定因與本解釋不一致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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